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無法開工,能否辭退勞動者?

問:受新型冠狀病毒的影響,地方為防控疫情,都延長了復工期限,在此情形之下,人社部發文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範圍內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需要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標準支付生活費,在此情形下,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巨大,一些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暫停發放或者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等經濟好轉後再行招聘恢復生產。

答:除非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是不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顯然不是上述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法定事由。

即使因為經濟形勢不好,用人單位想要裁員,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並且人數不能超過全體職工的10%。

如果在疫情期間,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了,也應當順延至疫情解除之日。

綜上,因疫情影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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