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期間企業勞動用工,工資、勞動關係等17個法律實務問題

疫情期間企業勞動用工,職工工資、勞動關係等17個法律問題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企業可以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在家,實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常見問題解答


基於不少用人單位諮詢延遲復工後與用工管理相關的勞動關係處理與工資發放問題,我們彙總相關政策以及常見的問題給出參考意見。


1、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已通知2月10日復工,但返滬後被政府要求隔離的,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對此作了明確。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應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4、勞務派遣員工處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醫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的,用工單位能否將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員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將勞務派遣員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5、因抗擊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派遣員工,此期間工資是否由用工單位承擔?


答:應該由用工單位承擔。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等參照用工單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相關待遇執行。


6、何種情況下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務派遣員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派遣員工不屬於患新型冠狀肺炎、疑似病人、隔離醫療期、醫學觀察期情形,而是勞務派遣協議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單位可將其退回派遣公司,不受疫情影響。


7、根據政府部門的通知,職工自行隔離的14天,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答:應當支付。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從外地返崗工作的人員先自行隔離14天。在14天裡,企業應當落實隔離的要求,安排員工在家遠程辦公、或安排員工休帶薪年假、或採取調休方式,並依法支付工資。


如果非政府部分通知,或已過當地政府部門所要求的隔離期間,員工提出再自行隔離一段時間的。我們認為在以協商為主的前提下,企業有自主決定權。


8、因疫情停工停產的超過一個計算週期的,企業如何計發工資?


答: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及本市人社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一般都是一個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如果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上海最低工資標準。


9、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職工仍然待崗(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是多少?


答:比如《上海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上海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是不得低於上海最低工資。


10、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儘管明確規定必須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支付,但這是在可以預期的節假日、休息日的情況下,推遲復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屬於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單位能夠提前發放。在此情況下,由於未能復工,在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於“不可抗力”,不可歸咎於單位,應當不屬於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後第一天就立即向職工補發工資。


11、因預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相關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認定?


答: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務,及時共同做好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12、勞動合同在隔離或觀察期間屆滿,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3、疫情的發展方向不明確,企業應當如何安排生產經營?


答:鑑於目前上海市政府已做出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復工的通知,對於是否會再次延長復工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企業的生產經營遇到很大的挑戰。為此,建議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密切關注政府管控動態,大局為重,儘量安排員工在家上班,實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14、員工結束隔離措施後,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的是否支付工資?如何支付工資?


答:員工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的,應當按照病假處理;未提供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加班調休、用人單位的其他福利假期;無醫療診斷證明,無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請事假。事假期間是否支付工資,從管理背景及和諧勞動關係的角度,企業可以基於員工人性化的關懷,給予一定的帶薪事假,具體標準可由企業依據員工的工資和企業實際情況自主決定。


15、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有傳染病的員工返回工作嗎?


答:不能。若員工經確診治癒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其返回工作崗位。


16、企業懷疑職工有傳染病的,如何處理?


答:應立即聯繫當地疾病防禦控制中心及相關部門。


17、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答:依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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