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改增”的終極領悟

施工合同約定為一般計稅的工程,施工企業最終提供的簡易計稅專用發票,即為3%的發票,那麼,工程價款結算時稅金是否應扣除11%-3%=8%?

作為工程招投標,我們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指定一個工程是新項目為一般計稅方式,合同價款為100*1.1=110萬元,簽了合同,作為國有資金工程的業主往往此時沒有對承包人身份和發票的出具提出明確要求。

所以,對於目前一般計稅項目,若合同中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不論施工單位繳納的稅率如何,都應該根據原招標約定的稅率口徑進行結算。

但是大多數人認為合同價款給了你11的稅,但是你只交了3%,有偷稅嫌疑,而且業主錢出多了,所以要扣除。

其實不是這麼回事,營改增並不是簡單的合同價款中的稅率調整。

一、讓我們來看看我們工程造價諮詢計價的範圍?

始於招標工程量清單的編制,終於工程價款結算審核,之前的可研、概算,之後的財務決算跟我們無關哦、

二、讓我們來看看造價的確定和控制的依據?

因為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約定,施工企業的工程發票材料發票可不是我們辦理工程結算價款審核的依據。當然從11%改到10%的過渡階段,看一看原來的價款怎麼開發票的作為結算調整的依據那是另一回事情。

三、施工企業開具發票與造價形成有關係嗎?

然而並沒有

四、回到2016年5月1日,在財稅關係中一般計稅方式和簡易計稅的關係?

施工企業收取10%的稅金再進行材料發票等的抵扣,實際繳納稅金約等於收取3%的稅金不再進行抵扣。因此至今存在著簡易計稅的方式。3%的測算即源於此。

五、回到2016年5月1日,在造價的形成中一般計稅方式和簡易計稅的關係?

一般計稅方式造價=不含稅造價*1.10

簡易計稅方式造價=含稅造價*1.03

經測算同一工程兩種價款較為接近

六、再來看一般計稅方式和簡易計稅方式的工程稅務局如何收稅?

根據合同約定收稅嗎?你錯了

是根據項目稅務登記情況進行收稅

如果是一般計稅,就是應收價款/1.10*0.1

如果是簡易計稅,就是應收價款/1.03*0.03

應收價款如何計算得出,根據什麼取費程序,計取的什麼稅金,稅務局根本不看,也看不懂

七、實際工作中,招標文件會對本工程計稅方式作出明確規定,但是事實上所有的工程施工企業都可以運作為簡易計稅方式去繳稅,問為什麼的需要罰站再去罰抄財稅36號文100遍。

招標文件規定為一般計稅方式的工程,施工企業根據簡易計稅計稅方式進行運作,有投機取巧之嫌,但本工程無需開票抵扣,一定程度上減低了財務成本,同時本工程如果存在材料的增值稅發票也不得再進行任何抵扣,但這與與合同價款的最終形成並無關係。

合同約定為一般計稅方式的工程,施工企業開具簡易計稅專用發票,業主仍然可以用來抵扣,如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必然會拒絕這樣的發票因為業主抵扣額嚴重降低,如為國家部門,則一般不需要抵扣,發票關注度不高。

八、糾紛問題

某一般計稅工程,結算審定造價為100*1.10=110萬元

其中不含稅造價為100萬元,須繳納銷項稅稅金為10萬元

理論上通過進項稅抵扣,實際繳納低於10萬元,理論上應接近按簡易計稅方式所繳納稅金

該工程繳稅時按簡易計稅繳納,實際繳納稅金為110/1.03*0.03=3.20萬元,但同時不得再進行進項稅抵扣。

#所以對於施工企業在財稅上實際與一般計稅方式等效。

#所以對於業主單位困惑在於是否意味著10%的進項稅交多了,讓施工企業有逃稅嫌疑?

實際上從理論上業主購買建築服務本應繳納10的進項稅,是否需要抵扣是另外一回事,從造價形成角度上,稅金較高,但基數是不含稅造價則較低,總價款仍然合理。

因此此種情況不應簡單地扣除稅金10%-3%,因為此種做法並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且兩種稅金的計稅基數不同,不能作簡單的減法處理。

因此在結算過程中這種問題應慎重處理,同時在合同中明確相關約定。

九、so

研究了這麼多年的營改增,得出兩個結論:

一是營改增之後施工企業的稅負增加是個偽命題

二是營改增其實跟我們的造價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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