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的终极领悟

施工合同约定为一般计税的工程,施工企业最终提供的简易计税专用发票,即为3%的发票,那么,工程价款结算时税金是否应扣除11%-3%=8%?

作为工程招投标,我们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一个工程是新项目为一般计税方式,合同价款为100*1.1=110万元,签了合同,作为国有资金工程的业主往往此时没有对承包人身份和发票的出具提出明确要求。

所以,对于目前一般计税项目,若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不论施工单位缴纳的税率如何,都应该根据原招标约定的税率口径进行结算。

但是大多数人认为合同价款给了你11的税,但是你只交了3%,有偷税嫌疑,而且业主钱出多了,所以要扣除。

其实不是这么回事,营改增并不是简单的合同价款中的税率调整。

一、让我们来看看我们工程造价咨询计价的范围?

始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终于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之前的可研、概算,之后的财务决算跟我们无关哦、

二、让我们来看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的依据?

因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企业的工程发票材料发票可不是我们办理工程结算价款审核的依据。当然从11%改到10%的过渡阶段,看一看原来的价款怎么开发票的作为结算调整的依据那是另一回事情。

三、施工企业开具发票与造价形成有关系吗?

然而并没有

四、回到2016年5月1日,在财税关系中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的关系?

施工企业收取10%的税金再进行材料发票等的抵扣,实际缴纳税金约等于收取3%的税金不再进行抵扣。因此至今存在着简易计税的方式。3%的测算即源于此。

五、回到2016年5月1日,在造价的形成中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的关系?

一般计税方式造价=不含税造价*1.10

简易计税方式造价=含税造价*1.03

经测算同一工程两种价款较为接近

六、再来看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的工程税务局如何收税?

根据合同约定收税吗?你错了

是根据项目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收税

如果是一般计税,就是应收价款/1.10*0.1

如果是简易计税,就是应收价款/1.03*0.03

应收价款如何计算得出,根据什么取费程序,计取的什么税金,税务局根本不看,也看不懂

七、实际工作中,招标文件会对本工程计税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事实上所有的工程施工企业都可以运作为简易计税方式去缴税,问为什么的需要罚站再去罚抄财税36号文100遍。

招标文件规定为一般计税方式的工程,施工企业根据简易计税计税方式进行运作,有投机取巧之嫌,但本工程无需开票抵扣,一定程度上减低了财务成本,同时本工程如果存在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再进行任何抵扣,但这与与合同价款的最终形成并无关系。

合同约定为一般计税方式的工程,施工企业开具简易计税专用发票,业主仍然可以用来抵扣,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然会拒绝这样的发票因为业主抵扣额严重降低,如为国家部门,则一般不需要抵扣,发票关注度不高。

八、纠纷问题

某一般计税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为100*1.10=110万元

其中不含税造价为100万元,须缴纳销项税税金为10万元

理论上通过进项税抵扣,实际缴纳低于10万元,理论上应接近按简易计税方式所缴纳税金

该工程缴税时按简易计税缴纳,实际缴纳税金为110/1.03*0.03=3.20万元,但同时不得再进行进项税抵扣。

#所以对于施工企业在财税上实际与一般计税方式等效。

#所以对于业主单位困惑在于是否意味着10%的进项税交多了,让施工企业有逃税嫌疑?

实际上从理论上业主购买建筑服务本应缴纳10的进项税,是否需要抵扣是另外一回事,从造价形成角度上,税金较高,但基数是不含税造价则较低,总价款仍然合理。

因此此种情况不应简单地扣除税金10%-3%,因为此种做法并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且两种税金的计税基数不同,不能作简单的减法处理。

因此在结算过程中这种问题应慎重处理,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

九、so

研究了这么多年的营改增,得出两个结论:

一是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是个伪命题

二是营改增其实跟我们的造价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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