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詔令有誤,首輔可以封還,談明代內閣首輔的“封還執奏”之權

引言

內閣制度是明代重要的政治制度,首輔在內閣中扮演著核心角色,其中“封還執奏”權可對天子政令提出異議,或拒絕擬詔,或予以駁回<strong>。而所謂“封還執奏”即內閣首輔對天子詔令提出異議,並將此詔令封還天子,不予草詔公佈的行為。

該權利作為首輔的一項重要政治職權在不同時期起到了不同作用。在憲宗、孝宗、穆宗時期,首輔行使“封還執奏”成功地駁回了天子錯誤政令,起到了裨益時政的作用;而在武宗、世宗時期,“封還執奏”則完全失靈。這固然是受到天子與大臣個人因素的影響,而實質上則是天子與內閣之間存在的政治上不完備的反饋系統所造成的,簡而言之,內閣依附於天子,而天子獨立於內閣。

一、 明代政令的發佈程序及首輔“封還執奏”之權

明代的奏章可分兩種:“其一, 各衙門以本衙門名義呈送的稱為‘題本’,題本由通政司送達宮中……其二, 京官以個人名義呈送的稱為‘奏本’ ……奏本由呈奏者自己送到會極門, 由掌門太監接受。”這些題本和奏本通過司禮監至天子御覽後,司禮監送至文書房,內閣在文書房接過,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貼在題本或奏本後面,通過文書房、司禮監進呈御前批紅,之後再經過文書房落底簿,通過內閣確認,發到六科抄送各內外部門。如果天子不同意內閣的意見, 便又發回內閣令重新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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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奏章


同時,也有不經過這種程序的決策過程。<strong>其一,“顧問”即天子召見內閣,當場議定批辭,直接處理政事,“(宣德)始令內閣楊士奇輩及尚書兼詹事蹇義、夏元吉,於凡中外章奏,許議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上進,謂之條旨,中易紅書批出御筆親書。及遇大事,猶命大臣面議,議既定,傳旨處分,不待批答。自後始專命內閣條旨”。這裡可看出顧問與票擬的區別在於所處理政事的重要性如何,常事票擬,大事顧問而已,票擬是一種正常化的手段,而顧問只是票擬的一種特殊形式。<strong>其二,由天子親書或者太監代書一道簡單旨意,讓太監傳達至內閣,令閣臣以此票擬或者草敕。也可以由太監向內閣口宣旨意,內閣可以依據天子的意思草擬為正式的文字進呈,然後再批紅髮出,天子經過內閣草敕、批紅、科抄,最後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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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皇權、內閣、司禮監運轉模式


以上三種形式,無論如何都擺脫不了內閣擬旨環節,天子經過內閣草敕、批紅,或者與內閣合議然後發下詔令被認為是符合祖宗家法, 而如果不經內閣而旨從中出則被認為是有悖於祖宗家法的。“封還執奏”是當天子下令讓內閣草敕時,內閣認為天子政令不適,可以拒絕草敕,不奉詔並封還詔令,一般情況下會附上自己的疏議,提出處理意見。實際上在很多情況下,天子或是“旨從中出”,讓“內閣不預聞”,或是對內閣的處理意見留中不報,“封還執奏” 則會失去原有作用。

二、 內閣首輔“封還執奏”現象剖析:“封還執奏”的使用頻率取決於內閣首輔在皇帝心中的地位

有明一代,內閣首輔的“封還執奏”一種常態化的政治機制。明代內閣首輔自英宗正統至熹宗天啟間共計 41人,行使過“封還執奏” 權的首輔有16人,除光宗朝(1620~1621)外,其餘七朝必有“封還執奏”之事。同時,“封還執奏”的發生亦非集中於某一個時期, 武宗時期(1506~1521)自始至終有之,萬曆時期(1573~1620)自張居正歿後亦自始至終有之。故可以看出,“封還執奏”已被內閣首輔作了一種常態性權力,並非特定時期的特定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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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內閣的發展


就發生次數來看,世宗、穆宗、熹宗時期,“封還執奏”集中於前期,嘉靖朝共 45 年,而此事發生於嘉靖初期,隆慶朝共6年, 而事出於隆慶元年(1567),天啟朝皆發生於天啟元年(1621);神宗時期,“封還執奏”集中發生於張居正歿後;武宗朝16 年,自正德元年到正德十五年(1506~1520),“封還執奏”分散發生,未出現集中情況;而八朝之中,以正德年間與萬曆年間,“封還執奏”發生的次數最多。就結果來看,憲宗、孝宗與穆宗時期雖然次數較少,然則天子都聽從了首輔,而武宗、世宗時期,“封還執奏” 對於天子幾乎沒有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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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皇帝列表


以上說明,“封還執奏” 頻發時期主要是武宗時期以及神宗中後期(張居正歿後),很顯著的一點就是這兩位君主對輔臣相當寬容。 以李東陽為例,武宗初立, 加李東陽少傅兼太子太傅,正德元年(1506) 進為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華蓋殿大學士,正德二年(1507)加俸一級,正德五年(1510)進左柱國、蔭一子尚寶司,九載秩滿, 兼支大學士俸。河南賊平,蔭子世錦衣千戶,改蔭六品文官。以老疾乞休,前後章數上,至是始許,賜敕、給廩隸如故事。神宗一朝之五臣,除王家屏為帝所逼致仕,其他諸臣莫不得神宗袒護,朱賡、葉向高於家中票擬帝亦許可,申時行、沈一貫身遭言官彈劾,總為神宗袒護,申時行在“鄉試案”中為一己之私竟以“封還執奏”來要挾神宗, 神宗卻罷免言官,沈一貫為浙黨之領袖,以妖術案大興牢獄之災,利用京察來盡逐東林黨人,言官屢次彈劾而猶輔政14 年,當國四載, 豈不為神宗蓄意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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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東陽


“封還執奏”稀疏時期主要是武宗正德元年至七年(1506~1512)、世宗嘉靖四年(1525)以後以及穆宗與神宗初期。正德元年至七年(1506~1512)沒有首輔行使“封還執奏”,主要是因為這期間劉瑾弄權,“帝悉取天下章奏付之(劉瑾) 剖決”。而在劉瑾滅後, 楊廷和、梁儲輔政,內閣之志稍見舒展,又出現“封還執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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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穆宗、神宗時期,“封還執奏”稀疏發生,蓋因此時期權力集中於天子或者首輔一人之手。隆慶時期,政事多依重於閣臣,閣臣兼掌部院,“惟高行鄭託掌吏部起……趙內江亦遂兼都察院”。此後,張居正上依太后之託,內挾馮保之勢,開始了10 年的執政時期,張居正所奏,萬曆皇帝莫不允准。即便神宗對張居正言聽計從,但張居正亦多次提及首輔的“封還執奏”,

“(萬曆七年)詔徵光祿寺十萬金,居正上言‘財賦有限,費用無窮……此後望力加撙節,若再徵金,臣不敢奉詔也’”。嘉靖時期,“封還執奏”集中於嘉靖四年(1525)以前,世宗前期有“封還執奏”之事,蓋因即位之初,朝多舊貴,楊廷和以迎立世宗成定策功臣,又以革除弊政為世人所贊, 挾朝野之士氣爭大禮,敢與人主分庭抗禮。然則世宗本為乾綱獨斷者,“以故大張弛、大封拜、大誅賞,皆出獨斷,至不可測度”。楊廷和等人被迫離位後,繼之輔臣豈敢擅權封還,莫不唯唯諾諾、悉聽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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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


憲宗、孝宗以及穆宗時期,首輔“封還執奏”都是“從首輔議”, 而在武宗、世宗時期則是無一例外失敗。憲宗、孝宗與穆宗三帝即位不易,師保之臣如徐溥、徐階等皆為一時名臣,故此三君執政,多為寬和,推心大臣,上下政通,內閣首輔大行其道,帝有不是處,閣臣亦敢直言進諫,帝常從之而首輔不需封還執奏,這也可以解釋三帝期間“封還執奏”極少發生的情況,熹宗之初與三帝情形極為相近。反觀“封還執奏”從“從皇帝議”時期,武宗、世宗皆是自操威柄,世宗“以故大張弛、大封拜、大誅賞,皆出獨斷,至不可測度”。武宗雖然長期離京,然其對權力一點都不放鬆,如正德十三年(1518) 武宗出巡時仍然嚴令首輔楊廷和等“每日司禮監發下京在外各衙門題本奏本,俱要一一用心看詳,擬旨封進,奏請施行。其奏有軍機緊急重大事情……擬旨封進”。

三、 不完善內閣制度下的“封還執奏”,一旦“旨從中出”即失去效力

皇帝或者大臣的個人品行固然是影響“封還執奏”的重要因素, 但是我們必須從制度層面來看待“封還執奏”。

在明代的政令發佈基本程序中,內閣是承接天子與外部的唯一渠道。然而實際上,皇帝可以直接越過內閣下達行政命令,即“旨從中出”,因此天子與首輔的個人因素就顯得尤為重要。內閣雖然有封還詔旨的權力,但是此權的行使是建立在閣臣的性格之上。從制度層面來說,對於天子的主張,內閣既可以選擇奉詔草敕以進,也可以選擇“封還執奏”,但是如果內閣“封還執奏”的話,天子可繞開內閣“旨從中出”,天子可以擺脫內閣,而內閣卻不能不依附於天子,天子是獨立的,內閣是非獨立的,雖然說封還執奏不失為一種匡正天子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沒有固定標準,沒有強力的保證。明太祖朱元璋立國時“始猶設中書省、丞相,政事由以出納,其後革去,分任五府九卿。中外章奏皆上徹御覽,每斷大事、決大疑,臣下惟面奏取旨”, 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出現“旨從中出”的情況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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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央集權


四、“封還執奏” 的政治意義: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裨益時政的作用

總而言之,明代內閣首輔的“封還執奏”權是一種常態性的政治職權,但是面對著明朝“乃今皇帝,一家天下”的皇權“獨制”格局, “閣權只是皇權的附屬物和衍生物,皇帝並不授予內閣直接處理政務與監督百官執行的法定權利”。“入閣辦事者,職在批答,猶開府之書記也”。內閣首輔對於天子“旨從中出,內閣不預聞”的現象,只能是以違反祖宗舊制諫言,但卻難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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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內閣大臣們


內閣首輔一共行使了19 次“封還執奏”,皇帝聽從首輔建議的有 8次,比例不到一半,可以說“封還執奏”在整個明朝作用很有限。但是,單就每個皇帝而言,如憲宗、孝宗、穆宗都是成功的,而武宗、世宗都是失敗的,可以說“封還執奏”作用的發揮取決於皇帝本身。“明代政治機制的運行帶著濃重的‘人治’色彩,權力結構也一直處於動態變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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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就事論事,一方面,內閣首輔利用此職權限制皇帝的錯誤政令維持朝廷的綱紀,如彭時反對給宦官賜額褒功,劉吉拒絕孝宗命令大臣寫崇道祝文的旨令,神宗朝王家屏、沈一貫以及葉向高相繼利用此權來維護太子的地位;另一方面,內閣首輔也利用此權為自己謀私利,如申時行利用此權打擊鄉試案中違背自己的大臣,二者相較後者只是個案,前者則佔了絕大比重。所以說,內閣首輔行使“封還執奏”權的確起到了裨益時政的作用,使得亂命不出臺閣,亂政不達鄉里,也避免了中央政府朝令夕改現象的發生。

《明史》

《明實錄》

《國榷》

《明通鑑》

《明清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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