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聲:拿什麼保護你,我們的小鄢成


法律之聲:拿什麼保護你,我們的小鄢成

2020年1月29日,湖北黃岡紅安縣河鎮17歲腦癱兒鄢成,因父親疑似新冠肺炎被隔離,鄢成生活無法自理,但卻無人照顧,獨自在家六天後離世的消息,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和反思。從小身患殘疾,母親又因鄢成的弟弟檢查出也是智障兒,精神崩潰而自殺,鄢成是在常人難以想象的困境中長大的孩子,他的離世,讓深愛他的父親痛恨終生,也讓更多心智障礙者家庭倍感痛心和無助,一些心智障礙者的父母,發出了“等我老了,等我走了,把你託給誰?”的呼聲,這是一個又一個心智障礙者家庭繞不開的問題,也是國家和社會必須認真關注和亟須解決的現實問題。

痛定思痛,很多人都在思考如何更好地保護像鄢成這樣的心智障礙者家庭?揚遠家事團隊律師,從法律層面方面提供一些“法律保障“意見:

1、委託監護

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為其法定監護人。但實踐中,存在父母作為監護人因身體健康等情形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未成年人和心智障礙者的父母,可以通過與自然人或組織(詳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簽署委託監護協議,為孩子提前指定監護人。如果鄢成的父親能在法律人士的幫助下,找到監護人簽訂委託監護協議,在父親被疑似新冠肺炎被隔離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時,預先指定的監護人依約照顧鄢成的生活起居和人身安全,並及時送往醫院進行醫療救治,悲劇則完全可以避免。

2、遺囑監護

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指定監護人。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尤其關注需要被長期照顧的心智障礙的子女,在自己老了,或離開人世的時候,殘障孩子由誰來照顧,法律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可以在自己的遺囑中為自己的孩子指定監護人,同樣,被指定的監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合法成立的組織(詳見《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當父母身故遺囑生效時,遺囑指定的監護人依約履行監護職責。遺囑監護,可以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或心智障礙子女無人監護的情況發生,也可以憑藉指定監護人的協助,保障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利能夠順利實現。

3、特殊情況或突發情況下的監護制度

《民法總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如遇到突發情況(如亟需被隔離)來不及找監護人,又該如何應對呢? 在湖北黃岡鄢成身亡事件中,父親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前,曾託付村委會照料鄢成。應該說,這是一個父親非常明智的應急措施。父親擔心兒子無人照顧曾發微博向社會求助,但當村委會在鄢成獨自在家近六天後,找到隔離酒店要把鄢成送往酒店時,鄢成卻在當日下午死亡。被託付的村委會是否盡到了監護人職責,這就有待調查了。如果當地村委會能夠更好承擔保護其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責任,如果當地民政部門通過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對鄢成這樣的特殊家庭實行更好保護,17歲腦癱兒就不會在爸爸被隔離時,也隔斷社會對他的愛,最終隔斷了生命。

《民法總則》三十三條規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監護制度,是當下和未來社會的迫切需求,但像鄢成這樣的心智障礙者及身體障礙者家庭的監護由於缺乏可操作性和有效的法律監護監督機制,法定監護人的委託監護並沒有得到廣泛有效的適用,未成年人、心智障礙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照護,身心遭受侵害現象仍然普遍存在。17歲的腦癱兒帶著很多人的愛與牽掛離開了我們,這一突發事件,讓人警醒,如何讓悲劇不再重演?作為小小的法律共同體,我們揚遠律師希望,我們國家立法部門能在萬眾期待的《民法典》中健全我國監護法律制度,建立以家庭監護為基礎,以社會監護為保障,以國家監護為補充的完善的社會監護制度,給更多心智障礙及身體障礙者家庭帶來法律上的安全和溫暖,相信我們國家會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監護制度,來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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