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自然113344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如果會議紀要僅僅作為記錄會議情況之用,並在行政機關內部傳閱,則不存在對外發生效力的問題。但是當前,區政府各部門,包括一些國有企業、園區管委會、鎮、街道辦事處等沒有能夠準確辨別會議紀要與其他行政公文的區別和差異,直接對外適用會議紀要指導和管理相關行政事務,將會議紀要作為依據制定規範性文件或依據會議紀要簽訂各類協議,這實際上是以“會議紀要”之名,行“行政決定”、“行政指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合同”等等之實,同時也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對此,應明確會議紀要的法律性質,細化會議紀要的效力範圍、發佈程序和形式;規範會議紀要記載事項轉化適用的程序和流程;加強政府依法行政,嚴格行政公文的依法適用
L老道
會議紀要並不能代替正式的協議。
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規範格式化文書,用於記載和傳達行政機關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公務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工具。
會議紀要只具有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有強制力,其並不能在法律上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會議紀要具有確定某一行政事項如何處理的初步意見,因此具有證據意義而並不能代替正式的合同。
金山有路勤唯徑
會議記要只能是一個過程,說有沒用吧,我認會什麼也沒用,達成共識不=是協定,沒蓋公章的記要沒有法律壓束力,一切還得走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