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兩確診患者不報、瞞報被通報!切不可做故意隱瞞的糊塗事

疫情發生以來,各級黨委、政府積極響應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防控,專家反覆呼籲要減少外出和聚集,

特別是出現發熱症狀要主動報告、及時就醫、隔離觀察,防止密切接觸。然而,從市“防控辦”公佈的確診病例活動軌跡來看,張家口有些人就是不以為然,甚至背道而馳。

宣化區確診患者代某某,在外出旅遊期間便出現了發熱、頭暈、噁心、咽痛等症狀,返回宣化後不僅沒有及時報告、隔離觀察,還到單位並參加其他單位的文化活動、參加朋友聚餐,致67人密切接觸。目前除代某某外,他的3名家人和2名樓上鄰居先後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橋西區確診患者賈某某,作為一名醫生,在被海南省三亞市疾控中心明確告知與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需隔離觀察的情況下,故意隱瞞,既未向所在社區和單位報告,也未嚴格採取隔離觀察要求,反而先後3次自行前往醫院就診,併到所在醫院接診患者,導致家人、鄰居、同事等100多人密切接觸。

出現症狀不及時報告,不嚴格執行國家規定醫學隔離觀察措施,故意隱瞞事實真相,這不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更涉及法律層面。

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隱瞞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張家口兩確診患者不報、瞞報被通報!切不可做故意隱瞞的糊塗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在此疾呼,廣大市民要積極響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疫情防控各項具體措施,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主動報告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和是否有相關症狀,配合疫情排查工作,積極投身群防群控中來。

一人感染、全家遭罪,隱瞞不報、危害社會。為了自己,為了家人和親朋好友,為了張家口的未來,絕不能再做這種糊塗事。

更多資料:上文中提到的兩例確診病例行程軌跡:

代某某,男,57歲,宣化區人,於2020年1月10日到泰國旅遊,1月16日,從深圳乘3189航班(中國南方航空)回北京。到京後在京短留3天,1月20日拼中巴車返回宣化。1月28日打車到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二醫院就診。

賈XX,男,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一醫院醫生,家住張家口市橋西區美居麗景園26號樓。該患者1月24日從三亞乘坐航班CA1378至北京,後自駕車返回張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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