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賣掉房子的行為法律允許嗎?

甘文飛


法律上有規定,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這要分為兩個層面:第一,由於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比如買一包鹽;第二,不是基於日常生活需要的,對共同財產做出重大處分的,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商量,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處分財產,如題所說的買賣房屋。雖然法律是不允許私自處分共同房屋的,但是不是意味著題目中行為是無效的?這當中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我們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在中介公司的介紹下,陳某和李某簽訂了一個房屋買賣合同。之後在合同約定期限內,陳某向李某支付了房款,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可是李某的妻子一直居住在房子裡不肯搬走。李某的妻子認為房子是兩個人共有的,房子被賣掉的事情她並不知情,也不同意,因此遲遲不肯搬走。面對這種情況,陳某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陳某勝訴,判決李某的妻子騰出房屋。為什麼會這樣呢?

第一,房屋的所有權屬於陳某。

房屋原本是李某和其妻的共同財產,李某雖然沒有徵得妻子的同意便私自把房子賣給了陳某,但這一行為卻是有效的。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陳某是買賣中的第三人,房屋所有權轉移有以下幾個原因:一,陳某作為局外人,並不知道李某未和妻子商量,則陳某是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倆共同出售的;二,陳某也已經交付了房款;三,最重要的是陳某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對於不動產取得需要辦理登記,登記才能取得房屋,不登記則不能。因此,李某的妻子是沒有理由繼續霸佔房子。

法律這樣規定是保障交易過程中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不對第三人予以保護,那麼可能存在夫妻串通,又以夫妻一方不知道為由欺詐買方,會讓買方的利益受損,也會不利於市場的交易。

二,李某的妻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夫妻中受損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賠償。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題目中私自賣房屋的還有一種情況,如果是夫妻中的一方與第三方惡意串通的,那麼買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效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律的規定是保護善意買方的利益,這種惡意的串通自然也就被排除在外了。對於這種惡意的串通,我們要充分證據證明買方是知道實情的。

多瞭解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故事匯


法律並未禁止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只是規定了存在一方擅自賣房的情形時,買賣合同及處分行為的效力問題。

如夫妻一方處置的是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且屬於其個人的房產時,其賣房行為無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買賣合同及處分行為均有效,購房者可取得房屋所有權。

如夫妻一方處置的是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且屬於另一方所有的房產時,其賣房行為屬於無權代理,購房者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處置該房產的夫妻一方具有代理權限,如無法證明,則買賣合同對夫妻另一方不產生效力,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如夫妻一方處置的是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且屬於共同財產的房產時,其賣房行為構成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有效,但處分行為處於效力待定狀態,需要夫妻另一方的追認。購房者如已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購房款且實際佔有房屋,可取得房屋所有權。

如夫妻一方處置的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共有房產,其賣房行為視其以自身名義還是以雙方名義處分分別構成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購房者均需證明其購房時的善意(即按照現有情形可認為處分者享有處分權或代理權),否則,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王律師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要看具體的情況,首先,夫妻一方擅自賣掉房屋,要看該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屬於的話,按照法律規定,對於大型財產的處置,應當是夫妻雙方平等協商之後再進行處分,一方是不得進行擅自處分的,如果進行了擅自處分給一方造成了財產方面的損害,那麼另一方是有權追究相關的賠償責任或者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但是這種糾紛僅限於民事糾紛,上升不到刑事法律的範疇。

當然,如果該房屋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那就另當別論了,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自由的處分財產,另一方也無權進行干涉。

所以存在這樣風險的房屋大多數是因為房屋登記在了夫妻一方的名下,可是,該房屋從法律性質上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是婚後所購買的房產。那麼這種情況下,從房產本上是看不出來該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這個時候就要提示相關的買受人,一定要核查出賣人的婚姻狀況,避免購買一些涉及他人產權的房產,因為這樣的房產存在很大的風險,一旦對方確認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受損害的當然是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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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站在非理論的角度,賣房子這類的行為屬於婚姻生活中的大的事件,如果擅自賣掉房子,不僅是從侵犯財產利益的角度,即使不侵犯另一方的利益,也是對夫妻關係的一種極大的考驗。接下來,我們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

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房子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首先我們要弄清楚,哪種類型的房產才算婚前個人財產。一方購買的房屋必須是在其婚前已經全款購買,或者雖然是按揭,但已經還好貸款的,才能算作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一方只是婚前付完首付,婚後償還貸款的,那麼只有首付部分才能算作個人財產,按揭部分仍然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若房子是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其在婚姻存續期間擅自賣掉其自己的個人的房產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因為其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隨意的處置自己的財產。

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若房屋時婚後兩人共同購買,或者是上述僅婚前首付,婚後共同還貸這種情況,則都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那麼作為共同財產,一方是不能擅自處置的。

但是為了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應以購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償作為判斷未經夫妻雙方同意一方擅自賣房合同效力的條件,只要購房人要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同意,該合同有效。那麼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那麼只能追究相關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


其實這個問題的最關鍵的地方是,要看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他自行買賣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而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有房產證的。另一種是沒有房產證的房產。

如果是有房產證的房產。

夫妻中的單獨一方是不可能完成過戶行為的,因為在過戶的時候,房產局或者不動產登記中心會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同時簽字才能過戶。所以說單方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也就不存在擅自買賣的情況出現。

另一種情況是沒有房產證的房產。

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方沒有進行實際調查,倒是有可能出現一方擅自處分財產的情況。此時如果買方屬於善意第3人,這種買賣行為也有可能被法律承認。比如對方支付的對價是按照市場價格支付,甚至略高於市場價格,那麼他就是善意第3人,或者賣方拿出了夫妻另一方的授權委託書,公證書一類的東西。

如果買方存在嚴重的過錯,或者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的房產,那麼這種行為是可撤銷的。也就是說該買賣行為是不合法的。


律師鄒玉傑


擅自賣房,怎麼賣的?

據我所經歷的賣房過程,賣房恐怕是國內目前最嚴格、最繁瑣的一件事。

假如二十年前你買了一套房,有貸款。20年間離了四次婚,現在又結婚了。那麼這四個前妻和現妻,都經歷了這套房。當你賣這套房的時候很恐怖哦,你需要提供四個前妻和現任妻子跟這套房無關或全權委託你辦理賣房事宜的正式公證書,當然,這些妻們都能到場簽字、畫押最好。

所以,有房且打算離婚的網友們請注意了,一定保存好每次離婚的協議,協議中一定要明確這套房的歸屬。否則,到時候,你拿不出協議,也不知道前任在世界上哪個角落,甚至是死是活,賣房時你將:非~常~崩~潰!


明月99326036


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但是可能會出現一方擅自賣掉房子另一方想要回房子不被支持的情況。

因為如果購房人屬於善意第三人(就是屬於並不知道房子屬於夫妻共有房,用合理的價格購買房產的人),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就會傷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權益,但是還有一個前提就是購房人需要盡到其必要的審查與注意的義務。

當然為了保障夫妻另一方的權益,所以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從保護共有人的權益出發,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這個問題並不能盲目的說能不能要回房子,而是需要考慮到實際情況,從夫妻雙方、購房人三方的角度來考慮。


東友律師團


感謝您對北京得眾法律的關注,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夫妻一方擅自賣房應分情況而論:

1.如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作為唯一的所有權人,可以自己處分房屋。

2.若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為夫妻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規定,共需要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才有權處分該房屋。因此,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分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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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得眾法律維權


要看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可以由產權人自行處置。若是共同財產,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魚人私語


婚前房產,可以,無須配偶同意簽字,共同財產就要告知,簽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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