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公司可以強制員工停薪留職嗎?

並沒有99


為了規避份員工勞務風險,不建議直接強制!對於一般的小公司小企業等剛起步或者資金不充裕的,可以通過其他渠道變相處理!內部可以進行商量折中處理。比如說,績效獎金調低或者其他福利減少等等,從而減少開支。畢竟,員工也明白,國家疫情當前,大家都是這樣放假,老闆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壓力!當然,如果你有高效的在家辦公管理體系,員工也能達到要求,同樣付出勞動及工作的,這工資自然一分也是不能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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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要求延遲復工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以及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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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肆虐,國難當前,作為有責任擔當的企業不會強制員工停薪留職,原因如下:

首先,可以肯定的說,疫情氾濫不會太久,拿2003年的非典來說,當時也就幾個月的時間,很快將恢復正常。如果強制員工停薪留職,這樣會嚴重挫傷員工的歸屬感,等幾個月後即使員工願意回來,還能全心全意為公司賣命的工作嗎?估計公司會得不償失!

其次,從法律角度看,也不允許這樣做,雙方是簽有勞動合同的,員工的正當權利是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強制員工停薪留職,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那時候公司賠償的可不是小錢了。大型公司還負有維持社會穩定的政治任務,出了問題誰也擔不了這個責任。

最後,除了勞動力密集的工作單位,大部分公司正在進行創新工作模式,員工在家一樣可以工作,雖然不能保證效率不受影響,但基本能維持公司開展維持!

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只有公司和員工同心同力,才能共克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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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違法的。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以及各地地方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每個地方都不能提前進行上班,比如上海地區規定企業不得在2月9號之前安排上班。而且該延長的休息期間是屬於休息日性質,如果公司安排員工上班了,那麼是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

而公司強制員工請事假休息一個月在家而不發放工資,這種做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公司到時候不發放員工的工資待遇,那麼勞動者是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甚至員工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同時要求公司額外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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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若為公司方提出,考慮幾種情形,因疫情導致公司業務受挫,全部到崗發工資會造成運行困難的,應與員工協商,留或去,停薪,部分補助?都可協商。若因抗疫需要不能到崗的,建議給予部分生活補助,說明情況。

若為員工提出,想必已經收到停薪留職的通知,走法律程序對於普通員工成本太高,建議瞭解詳情,停薪留職時間多長,若明確較短時間,可以接受。若時間不明確,理由不詳細,建議早做其他打算,兩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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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公司強制員工停薪留職?

也就是說不發薪水?

這當然不行,各地政府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工資必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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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停薪留職,公司不應批准。停薪留職,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與勞動法精神相悖。員工主動要求停薪留職的,用人單位應當不予批准。用人單位既然不需要這名員工,員工也不想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解除勞動合同。附: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9.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願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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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時候是體驗公司對員工的價值觀啦,疫情如果時間不是太長我建議可以有新假期,因為員工一年到頭幫你賺錢,放十天八天有新假期可以當作獎勵,當然你也可以跟員工協商休兩天補一天,起碼大家都不會太大傷害,疫情影響見仁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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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畢竟省體最重要,我也要配合白衣天使們的努力,中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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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強制停薪留職這個本身就是違法的,因為目前國家出臺的關於停薪留職的規定的前提是員工個人申請,經企業批准後申請人才會停薪留職。而且目前又是疫情當下,如果在這麼做,對員工的危害是多少,不用我們說大家也清楚。[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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