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縣城區機動車禁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防止疫情擴散蔓延,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借鑑兄弟縣(市)交通管制經驗,結合我縣疫情防控實際,現就我縣城區機動車禁行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時間
自2020年2月8日零時起;管制解除時間另行通知。
二、禁止通行區域
洛欒快道(不含)以西、振興路(含)以北、龍鳳大道(不含)以東、志遠路(含)與新鵬北路交叉口以南、崔周線(含)與杜康大道交叉口以南範圍內道路。全面禁止機動車上路行駛。
三、禁止通行規定
禁止所有私家車、貨車、農用車、工程車等機動車在禁止通行區域的道路上行駛。
四、為保障城市生產生活正常運轉,以下車輛不受上述限制。
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疫情公務用車;環衛、市政、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通信等專用車輛;殯葬車輛以及經報備的民生物資、疫情救援物資等運輸車輛。
五、防控期間,伊川的人員和車輛原則上“不出縣”,確需出縣的,外出返伊後,需居家隔離14天。在我縣工作並正常返崗人員,憑居住小區物業和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含姓名、身份證號、備註車牌號),並攜帶本人身份證,人證統一,方可通行。我縣到市區就診的患者憑就診病歷、收費單據、身份證等有效證明方可出入縣界。
六、特殊情況臨時通行需向工作單位和縣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後酌情解決。
七、請廣大群眾和車輛駕駛人員自覺遵守本公告之規定,對違反本公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嚴處理。
伊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0年2月7日
【汝陽全縣範圍內實行交通管制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認真落實“外控源頭防輸入、內斷傳播防蔓延”的要求,做到“鄉鄉不通行、村村不通行”,從根本上阻斷傳染源、切斷一切可能的傳播途徑,保護全縣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當前疫情防控形勢,經汝陽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研究,決定自2020年2月8日零時起,在全縣範圍內實行交通管制。請廣大群眾充分理解、積極配合,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持有汝陽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行證的機動車,車身噴塗統一標識的急救車、軍車、警車、消防車、新聞採訪車以及救援、清障等專項作業車輛可正常上路行駛。
二、所有執行疫情防控工作督導檢查的公務車輛,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通行。上路行駛時,應隨車攜帶行駛證,以備查驗。
三、公職人員上下班使用的車輛需由鄉鎮或相關委局出具證明,並核定上下班行駛路線,報汝陽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縣紀委監委將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不按核定線路行駛的,嚴肅問責。
四、居民如需到縣域外上班、打工或因病需外出就醫的,憑居住地村(居)委會證明,報所在鄉鎮黨委政府或相關委局同意後,准予其乘坐的機動車上路外出。
五、除上述車輛外,其他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六、對違反通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審理和使用規定》等規定,予以記3分,處100元罰款。
七、對拒不執行通告規定,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恢復時間另行通知。
汝陽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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