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發佈 保險消費者將獲更多實惠

文 | 《中國金融》記者 馬傑報道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下稱《規定》)。自2013年我國人身保險費率改革工作啟動以來,我國保險監管部門已經先後修訂了分紅險和萬能險精算規定,但普通型人身保險仍沿用早年發佈的《關於下發有關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1999]90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相關精算制度亟待進一步完善。

此次發佈的《規定》,與之前發佈的《分紅保險精算規定》《萬能保險精算規定》《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等保險精算規定,共同構成了我國涵蓋各類產品形態的、基本健全完善的人身險精算制度體系。

此次《規定》的重要內容

第一,《規定》調整了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等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現金價值參數,有助於推動此類產品價格進一步下降,提高消費者購買意願,提升行業產品開發和銷售積極性。據測算,風險保障類產品價格將下降3%~5%。

第二,《規定》下調了年金保險、部分躉交保險產品定價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讓產品更具有競爭力,消費者切實得到實惠。據測算,此類產品價格也將下降3%~5%。

第三,《規定》提升了年金保險等長期儲蓄類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標準,有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防範投訴糾紛風險。據測算,此類產品前幾年的最低現金價值將提升5%~10%。

《規定》有助於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

此次《規定》調整了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等風險保障類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參數,有助於推動此類產品價格進一步下降,提高客戶購買意願,提升行業產品開發和銷售積極性;同時還下調了年金保險、多數躉交保險產品定價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讓產品更具有競爭力,消費者切實得到實惠;並且進一步提升了年金保險等長期儲蓄類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標準,有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防範投訴糾紛風險。

《規定》進一步完善產品精算監管體系、填補監管制度空白

此次出臺的《規定》,整合了長期普通型人身保險和短期普通型人身保險的相關規定,對長期險和短期險的保費、現金價值、責任準備金等分別規定了合理的處理方法;並且結合產品自身特點,通過差別設定參數,支持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等多種風險保障類產品的發展。

此外,《規定》補充了健康保險相關精算規定,新增了對健康保險評估假設的相關要求;補充了保證續保產品相關精算規定,進一步促進此類產品的發展等。

《規定》的可能影響

對於此次《規定》對業內可能產生的影響,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印發的《規定》,一是可能會使風險保障類產品的價格進一步下降,消費者的購買意願因而也會增強;二是因為現金價值參數的調整,後續保險公司開發此類產品的動力會進一步提升,產品的競爭力也會增加;三是保險公司銷售此類產品的積極性會增強,保險銷售人員的收入可能也會進一步增加。

總而言之,此次《規定》的出臺,有助於進一步完善相關保險監管政策體系,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滿足保險消費者日益增長的風險保障需求,推動人身保險行業迴歸保障,實現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規定》中關於存量產品的相關要求

《規定》明確指出:保險公司新開發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應按照《規定》要求執行。此前已審批或備案的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可以繼續銷售,但應按照《規定》的要求提取責任準備金。

在新開發產品方面,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臺會推動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大風險保障類產品的開發力度和銷售力度。與此同時,新的風險保障類產品的價格、現金價值對客戶更加有利,會更好地滿足客戶的風險保障需求,增強客戶的購買意願。未來,風險保障類保險產品的銷售有望進一步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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