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戰“疫”,您該瞭解的事兒——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律師答記者問

□本報全媒體記者/隋雲雁

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如何依法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公眾有哪些法律賦予的義務?各類市場正常運轉如何依法保障?隱瞞旅居史、拒絕隔離、造謠傳謠要承擔什麼責任?群眾如何尋求法律服務?2月6日,記者採訪了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周志豪,新疆井然律師事務所律師、烏魯木齊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海瑞,請他們一一解答。

記者:自1月25日自治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以來,採取了限制人口流動、人員隔離等一系列應對措施,該如何理解?

周志豪:疫情發生以來,各級政府採取的一系列有效應對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分別是《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

這次疫情防控工作最重要的特徵是依法防控,這是從黨中央到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都特別強調和要求的,所有防控措施都是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和程序依法作出的,因此全社會所有單位和人員都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認真遵守防疫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疫情應對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記者:按照法律規定,一旦發現確診和疑似患者,醫療機構等相關部門的責任是什麼?

周志豪: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國家對於當前疫情按照“乙類傳染病、甲類管理”進行防控。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這是醫療機構必須履行的義務,也是相關人員必須配合履行的義務。

記者:抗擊疫情,公民應該如何盡到法律義務?

海瑞:疫情面前沒有一個人可以置身事外,理解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是每個公民的社會責任和義務,要做到“不逃逸不抗拒、不擴散不傳播、不信謠不傳謠、不起鬨不鬧事、不阻礙不添亂,不製假不售假”等。每一個成年公民應通過多種渠道進行學習,向身邊老人和孩子講解真實情況,講解法律規定,共同抗擊疫情。

記者:老百姓除了做好自身衛生防護之外,還需要依法配合哪些防疫工作?如果群眾有隱瞞旅居史、拒絕隔離等行為,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可能面臨的最重處罰是什麼?

周志豪:針對本次疫情,國家採取甲類(最高等級)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因此,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海瑞:出現確診患者不願說明接觸史、或者有所隱瞞的,或者確診患者的密切接觸者不承認接觸史以及不配合隔離甚至逃跑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協助社區和醫療機構對其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上述行為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確診患者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狀,擅自逃離監控,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疾病,從而危害公共安全,則可能構成更為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刑法》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記者:按照法律規定,政府部門應及時公開哪些信息?

海瑞:疫情發生以後,人民政府公開的信息包括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性質、原因、發生地的範圍、傷亡以及涉及的人員範圍,處理的措施和控制情況,以及發生地的解除等。社會公眾應當從正規渠道獲取信息,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記者:當前,網絡上有一些不實信息和謠言,很多信息官方已闢謠。造謠傳謠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周志豪:《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刑法》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記者:各級相關部門如何嚴管各類市場,防止出現哄抬物價、製假售假等現象。如果有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將如何依法打擊?

周志豪:目前,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正在對口罩等醫用商品進行重點監管,發現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將嚴肅查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記者:疫情發生後,愛心企業和社會公眾紛紛積極捐款捐物,參與志願服務,這些是法律提倡的嗎?應如何依法保障?

周志豪: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社會各界為疫情發生捐贈物資,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救助災害和衛生事業的公益事業目的,也是法治精神所鼓勵和提倡的。

醫療機構屬於合法的受贈單位。醫療機構雖有權利接受贈予,但接受捐贈後,應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還應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記者:此次戰“疫”顯示出疫情防控普法宣傳的重要性,增強群眾法治意識的重要性,司法行政部門將如何開展法治宣傳,引導廣大人民群眾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周志豪:為引導各族群眾深入瞭解疫情防控有關法律知識,自治區司法廳就開展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工作下發通知,要求自治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做好全國普法辦組織編印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當前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問答》解讀工作,圍繞群眾關心的疫情防控問題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教育引導各族幹部群眾冷靜應對疫情,最大限度地理解支持疫情防控措施,增強自我防護意識,依法履行防疫義務,有序參與防控工作,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記者:疫情防控工作開展期間,如何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化解矛盾糾紛?

周志豪:自治區司法廳已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特別是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根據現在疫情防控形勢的需要,大力提倡通過網絡提高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發揮“互聯網+公共法律服務”優勢,積極引導群眾通過12348新疆公共法律服務熱線、12348新疆法網、新疆掌上12348微信小程序、新疆睿調解微信小程序等平臺尋求在線法律服務,最大限度為群眾解決好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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