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了第三批10件典型案例,9起與口罩有關


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了第三批10件典型案例,9起與口罩有關

近期,甘肅省市場監管系統著力加強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等防疫用品及糧、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場監管,迅速查辦了一批假冒偽劣和價格違法案件,積極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穩定市場秩序。根據各地案件查辦情況,2月7日,省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了第三批10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1月28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在西固區五一市場中亞豆腐坊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預包裝食品(蟹肉棒)沒有任何中文標識,其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行政處罰法》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預包裝食品,擬處罰款50000元。

案列二

2月5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舉報,對七里河區嘉聖源便利店檢查,發現當事人已銷售外包裝標識為“飄安”牌的一次性醫用口罩 600只。經生產廠家鑑定,該批口罩為假冒產品。檢查過程中,另發現當事人已銷售“三無”口罩477個,執法人員依法予以查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笫五十七條之規定,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精神,蘭州市市場監管局決定從重頂格處理,依據《商標法》笫六十條之規定,擬處罰款25萬元。

案列三

2020年1月30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酒泉市鑫德隆藥品超市進行檢查,發現該超市將無法提供購進票據及供貨商資質的普通一次性口罩20個每包,以每包80元的價格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哄抬物價違法行為。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以50000元罰款。

案列四

2020年1月28日,酒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酒泉新興宇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分兩次通過微信從微商處購進一次性醫用口罩320包和480包,後以高價售出,購銷差率為分別為33%和26%。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酒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3246元,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罰款16230元的行政處罰。

案列五

1月27日,臨夏州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對臨夏市大西關一水果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印有“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字樣的一次性醫用口罩。執法人員對現場待出售的假冒口罩19包(380個)依法查扣並追根溯源,發現該批口罩來源於臨夏市東部市場內的一家商鋪,該商鋪共計購進一次性醫用口罩360包(每包20個),總計7200個,無任何進銷貨票據,並已全部售完。上述兩家商鋪銷售假冒一次性醫用口罩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臨夏州市場監管局責令兩個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沒收全部假冒一次性醫用口罩,沒收違法所得2510元,罰款16200元。

案列六

白銀市市場監管局近日在檢查中發現,某商店銷售的3M口罩,疫情期間漲價幅度為50%,利潤率上浮79.4%。經調查,該店無法提供銷售口罩的進貨票據和銷售記錄,具體銷售數量無法查實。根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罰款。

案列七

甘南州卓尼縣市場監管執法隊在防疫用品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南方小百貨批發部銷售一次性醫用口罩,無法提供該批次口罩合格證明文件和有效進貨票據。執法人員對該批一次性醫用口罩7包共計1420個予以扣押。經查,該批次口罩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規定,口罩生產企業已於2020年1月11日召回該批次口罩70000只,召回級別為三級。該小百貨批發部銷售的口罩屬於本次召回的產品範圍。卓尼縣市場監管執法隊已通知經營者召回已銷售的180個口罩。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案列八

2020年1月27日,張掖市甘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甘州區福慈大藥房違法銷售口罩的行為進行檢查。當事人購進口罩時沒有索要購進票據和查驗供貨商資質,且不能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甘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以沒收違法銷售的150只口罩及違法所得450元,處以35880元頂格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列九

1月29日,張掖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對甘州區歐式街德仁大藥房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購進銷售的一次性口罩有生產日期虛假標註(標示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和2020年2月8日)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項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張掖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處以3萬元頂格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將給當事人提供一次性口罩的供貨人的涉嫌違法線索移送公安部門偵辦。

案列十

2020年1月31日,隴南市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徽縣笑哈哈分店進行核查,發現當事人從成縣親戚處購進“飄安”牌一次性口罩50包,該批口罩是其親戚從網上購進,後以高價出售。其行為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750元,罰款875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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