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理的物資確實被其他地區截留了,可不可以“自力救濟”?

大理截留重慶口罩已成眾矢之的。大理確實不在理,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我們的批評是否都在理?

批評第一位的是道義問題,認為重慶更嚴重,所以大理是不講道義的。那是否意味著,疫情嚴重的地區就有權截留疫情不嚴重地區的物資?

如果大理的物资确实被其他地区截留了,可不可以“自力救济”?

還有人討論級別,認為一個縣級政府竟敢截留省級政府的物資。如果說這是不合理的,那是否意味著高級別的政府就可以截留低級別政府的物質,如果他們互不隸屬的話?

很多人也談到法律,認為這屬於跨省物資,大理作為縣級政府無權徵用。但是有網友辯解“大理做的確實不對,是因為前期大理定的防護用品也在各地被攔截了。”(參見六神磊磊讀金庸公眾號《四大惡人截鏢了,段王爺也不出來管管?》署名“偉”的網友留言,點贊1080次)

那就要問了,截留跨省物資是否獨獨為大理一地所為,大理的防護用品是否被其他地方截留過。

他們是否屬於疫情更嚴重的地區,級別更高的政府?

即使是的話,那樣就合法麼,或者符合道義麼?

如果大理的物资确实被其他地区截留了,可不可以“自力救济”?

在排隊的時候,如果有一個插隊的管不住,後邊就沒法管了。這就是違法行為的傳染性,是的,違法行為也有傳染性。

我們必須回到法治思維來討論問題,才會找到確定性的答案。

如果大理的物资确实被其他地区截留了,可不可以“自力救济”?

疫情的嚴重程度與截留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繫。

我們不能因為武漢嚴重,就允許武漢截留全國過境的物資吧。

法律賦予了每級政府徵用物資的權限範圍,只能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行事。超過權限範圍的,不管有沒有道義支持都不合法。

比如一個地區比周圍的疫情嚴重程度都輕,難道物資還進不來了?因為你不嚴重,不著急,鄰居們就可以雁過拔毛麼?

人家不嚴重也有人家疫情防控之功,你不能說你嚴重你就有理,誰越嚴重誰就越有理。如果它的物資要是老被截留,最後也就沒有防控能力了,本來控制得比較好的局面也破壞了,最後變得比你還差。難道這時候它就擁有了截留別人的道義基礎了麼?這是我們希望看到的局面麼?

答案顯然是否定。

這是一種受害人心態,不是法治思維。

法律是一套規則體系,大家都遵守才能順暢地運行。最直觀的就是交通法規,在十字路口如果沒有紅綠燈或者警察指揮,很容易就變成一鍋粥。

法律的規則首先要求大家各安其分,按照自己的路權行駛,社會才能順暢運行。

疫情時期本來就是緊張時刻,防護物資是稀缺資源,大家都需要,心情可以理解。

大家其實都是在各顯神通,有的是積極聯繫廠家,有的甚至通過國外獲得救助,有的組織到口罩廠加班,有的傳播自制口罩的方法。

其實絕大多數還是通過市場化的規則,進行資源的調配。因為根據價格機制,資源當然也會流向需求更強烈的地方。雖然我們要打擊極端的惡意漲價和囤積居奇,但也不能放棄這隻無形之手。因為它更公平、有效率。即使進行部分物資的統一調配,也仍然不能否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大理事件其實是濫用緊急徵用權的典型案例。徵用權用起來十分方便,有了它不用再費心組織物資,不用支付更高的價格,就可以唾手可得。

有了緊急徵用之劍,可以暢行無阻。直到徵用到別的政府的頭上,碰到了大釘子,才算到頭。如果是其他企業,就沒事了麼?

很多法律人呼籲徵用、徵用、徵用。

但是徵用是有代價的,是需要十分慎重的,應該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則的。

能用市場化的手段解決問題,就儘量不要輕易使用徵用。

重慶的口罩是徵用來的麼,如果重慶都沒有徵用呢,大理為什麼一定要徵用?市場化手段窮盡了麼?

一旦發生徵用,必然會一定程度上破壞交易的自願性原則,使價格信號失靈,阻斷市場化資源配置循環。簡單來說,就是大家都不敢經過大理了,能繞開繞開,使經濟吸引力受到長期影響。徵用一時爽,但是會造成長期的招商引資不爽。這個代價考慮過沒有。

同時還會破壞市場的統一性,影響商品在全國範圍內的流通性。

徵用一定要具有充分的緊迫性、必要性和其他手段的窮盡性,是一種萬不得已的手段,且不可以當作的常態化手段使用。即使是疫情時期,也有個輕重緩急的問題,如果你的徵用情形沒有那麼緊急,其背後的倫理基礎就可能受到質疑,使人不得已接受但不會使人信服,進而將損害地方的整體公信力。

因此,徵用行為不可輕易使用。如果其他地區沒有采用徵用手段,就能治理得很好,而你這個地區老是徵用最後效果也不一定好,那疫情過後,企業不會用腳投票麼?

疫情防控不是比誰徵用得狠,而是比誰更用心、更會調動大家的自願性。是自願性。

疫情防控絕不是徵用比賽。

總書記說得很對,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

還有一個假設需要解決,那就是如果大理的物資確實被其他地區截留了,它可不可以“自力救濟”?

其實這是一個比較容易回答的問題,那就是一個人如果被偷了,他就可以選擇偷竊別人來補償麼?顯然是不行的。他應該選擇去報案,選擇去通過法律規則解決。

但現在需要問的是,對於這種截留行為是否有一個便捷的“報警”渠道,也就是權利救濟渠道?

從各地向大理討要物資這一點來看,好像沒有,否則也沒有必要費力進行討要了。

從這一點來看,設想到大理,是不是也有可能有求告無門的委屈?

是不是有可能因為級別低、疫情不夠嚴重也更無法發出自己的聲音。

在聲討違法的同時,我們也要關注違法背後的原因。

在規則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確實容易增加對規則破壞的可能性。

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

當務之急是應該建立一個應急徵用的糾紛解決平臺和通道,隨時接受地方的投訴,使類似糾紛的到第一時間解決,避免求告無門而陷入叢林法則,才是治本之道。

再著急也不能慌、不能亂、不能胡來,越是緊急時刻越是體現法治精神的時候,越是體現是不是真的在意市場經濟規則和營商環境的時候,而它們才是保障社會長期發展繁榮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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