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公安:重拳|依法從嚴從重從快!德州警方發佈15起涉疫情典型案例


德州公安:重拳|依法從嚴從重從快!德州警方發佈15起涉疫情典型案例


近期,德州市公安機關堅持對疫情期間違法犯罪零容忍,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詐騙、擾亂公共秩序、散佈他人隱私、妨礙公務、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截至2月7日

共辦理涉疫情類案件70起

其中,刑事案件7起

刑事拘留7人

行政案件63起

行政處罰73人


現公佈近期15起涉疫情典型案例,提示廣大市民群眾引以為戒,進一步提高守法意識,積極支持配合疫情期間各項管控措施,並通過撥打110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疫情防護期間社會秩序。


觸犯刑法相關行為


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案例1】1月份以來,臨邑縣理合鎮焦某某、臨邑城區某小區杜某某,多次通過微信購進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某品牌”一次性醫用口罩和不同品牌的勞保口罩1萬餘隻,予以銷售牟利。2月2日,杜某某、焦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讀:刑法第一百四十五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2】河南省開封市受害人郭某某在陵城區神頭鎮張某某處,購買價值 15萬餘元的假冒偽劣口罩2萬餘個。1月27日、2月1日,張某某、徐某某(張某某上線)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3】2月3日,經濟開發區胡某某從沒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資質的德城區張某某處,購買價值16萬元的假冒偽劣口罩60萬隻,並在自己所開的某藥房對外零售轉批。2月3日,張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讀: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詐騙罪


【案例4】1月31日,德城區朱某某以銷售一次性口罩為由添加受害人張某某微信,待張某某轉賬後將其拉黑,詐騙0.3萬餘元。2月4日,朱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5】1月29日,德城區受害人史某某通過微信購買KN95口罩被詐騙 2.4萬餘元。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阻礙執行職務


【案例6】根據寧津縣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要求,該縣黨校賓館於2月2日15時前需騰空作為集中醫學觀察場所,2月1日至3日,縣衛健局及賓館工作人員多次勸阻遼寧籍住宿者劉某某搬離,劉某某拒不執行,且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劉某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


【案例7】2月1日凌晨1時許,臨邑縣臨邑鎮李某駕車途經該縣臨南疫情檢測點時,拒絕下車配合工作人員對其進行體溫測量及信息核查工作,直接開車加速闖卡駛離。李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


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已發佈的決定、命令


【案例8】2月3日,夏津縣雙廟鎮範某堯、範某榮、範某法、孫某某拒不執行縣政府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拒不關停所經營的棋牌室,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範某堯等四人被公安機關罰款二百元。


【案例9】2月4日,陵城區於集鄉蘇某文、蘇某寶、蘇洪某、蘇某明在明知縣政府通告要求的情況下,仍在家中聚集打麻將賭博,且期間均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蘇某文等四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


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尋釁滋事


【案例10】1月27日8時46分,樂陵市丁塢鎮殷某某為取樂,在微信朋友圈裡傳播含有“看到了嗎?封了村,我們要去傳播疫情,把這個病毒傳播給天下所有的人”等內容的小視頻,隨後被轉發至多個微信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殷某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


【案例11】2月5日17時許,夏津縣新盛店鎮李某某酒後在村勸返點出入時,不聽勸返點看管人員勸阻,拒不登記信息,並推搡看管人員,先後兩次推倒勸返點的桌椅,將牌子橫幅等物品推倒在地,隨後又藉故到鎮政府內大聲吵嚷。李某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七日。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的:(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擾亂公共秩序


【案例12】1月27日13時許,王某某在微信群名為“看群規寧津便民信息二手物品群”的500人微信群內散佈“保店鎮某村一名63歲的男子患心臟病,因疫情封路導致救護車進不來,人因延誤病情死亡”的虛假信息。1月29日,王某某被公安機關罰款五百元。


【案例13】1月30日,齊河馬某某在QQ群內發佈“昨天山東某市死一個,某市死一個,現在兩個城市都不顯示死亡了”的虛假信息。1月30日,馬某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14】2月2日,艾某某駕車到運河經濟開發區某小區門口,不聽小區物業保安 “防疫期間外來車輛一律不得入內” 勸阻,仍駕駛車輛頂撞保安試圖強行闖入,後又將車輛堵在小區進口處阻礙其他車輛通行。艾某某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九日。

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侵犯他人隱私


【案例15】1月27日,齊河縣晏城街道辦李某用其微信號在群暱稱“旗馨園東區業主群”發佈“晏城街道湖北武漢返鄉人員管理摸底登記表”,表格中涉及武漢返鄉人員的社區、姓名、聯繫方式、現住址等隱私信息。1月28日,李某被公安機關罰款二百元。


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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