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建築勞務公司是否存在虛開發票的行為?

花兒薔薇


對於虛開發票的認定, 一般需要三個方面的證據組合來判定:

⑴經營異常:比如,註冊經營地址不存在、註冊經營地址和實際經營地址不符、虛構租賃合同和房屋產權證,虛構購銷合同,企業的費用和經營不匹配等。

⑵沒有真實的交易,通過上下游協查資料取得沒有實際交易的證據,通過對相關人員言證表述獲取證據,是否實際收取開票款項,通過對直接參與人員言證表述等

⑶存在資金迴流或收取手續費,虛開發票案件的查處,對企業及當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業務經辦人、中間人、第三方所有銀行開戶進行梳理,核查資金迴流記錄或收取手續費情況。比如,當天或短期內已付資金扣除小部分差額迴流至與受票方企業有關聯的賬號,當天或短期內已付資金全部迴流至與受票方企業有關聯的賬號,且受票企業有關聯的賬號(與回收資金賬號不一定是同一個)向對方再次按一定比例或金額支付資金,涉及多張發票或多次付款,與開票時間相近的一段時間出現類似的付出及迴流,銀行承兌匯票經背書後迴流至與受票企業有關的賬號。

一般對立案企業,會進行查前分析 ,運用大數據分析,然後確定風險疑點,制定案件的查處方向和具體檢查方法,但大數據的運用及分析,特定識別機制的建立,都屬於事後監督,並不能從源頭上消除虛開等行為,虛開發票是稅款流失的最大隱患,也是稅務機關零容忍和重點打擊的行為。


新稅視點


說實話, 這個還真的不好判斷,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

一、從建築工程公司方面來說:

《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對於建築工程來說,除了各類建築材料,勞務成本佔很大一部分比例。建築企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勞務成本佔總成本的20%到30%,是工程項目管理中最關鍵也是最不穩定的因素之一。

勞務分包方式指自帶勞務承包、零散的勞務承包、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承建制的勞務分包一般需要有相應建築資質的公司,比如:門窗、防水、玻璃幕牆、保溫等,建築工程工地可以得到勞務發票。其中零散的勞務承包一般屬於清包,像地基施工、木工、油漆工、鋪路工等一般都是清包,而且技術含量不高,承包人一般都是個人,沒有辦法開具發票。這樣建築工程公司就會缺少很多可以稅前抵減的勞務費用,需要很多勞務發票作稅前抵減。

二、從建築勞務公司來說:

建築勞務公司也是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一種,只不過他們的業務範圍比較明確和細化一點,以建築工程類派遣業務為主的。勞務派遣公司是勞動關係中的僱主,有義務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提供福利待遇等。

這樣,建築工程公司需要勞務發票,而勞務派遣公司可以開具發票。只要建築工程公司與建築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建築勞務公司就可以開發票給建築工程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可以提取總金額的一定比例作為酬金。如果建築工程公司真的匯款給建築勞務公司,建築勞務公司有建築工程公司工作的人員在冊,而這些工人又真的在建築公司工作過,虛開發票的事情一般就會很難查出來。


財經黑幕


俗話說的好:“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還有一句話叫做“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因此,如何一個建築勞務公司存在虛開行為,一定會有蛛絲馬跡讓其露出狐狸的尾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核查人員會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資金來往等多種角度進行核實業務的真實性。發現一點破綻就有可能把虛開的面紗揭開。比如通過對建築企業的工資表進一步核實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如果業務不真實,編造的工資表,勞務人員肯定也不會收到企業支付的工資,更不會承認在工地打過工。

這只是其中的一個方法,在這裡不可能把核查方法一一給你列舉出來。

總之,老老實實,規規矩矩的做生意才是正道。否則面臨的可能是牢獄之災。


小蔡說稅


不是本單位的實際業務,給別的企業開勞務發票是違法的,虛開發票構成虛開發票罪。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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