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家裡分了200萬有一兒一女,女兒說要平分兒子不願意,咋辦?

春回大地生


我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給女兒一點,意思意思而已,想拿一半是不可能的!原因以下:

1,女兒對家族繁榮、昌盛貢獻小!不能多拿。

2,父母養老主要靠兒子,女兒會給一點意思意思而已,女兒的家庭不在這邊,不會把丈夫的錢全部給你治病,只有兒子才會把所有錢給你治病!當然扶弟魔除外。

3,拿錢會拿,出錢的時候她丈夫會嗎?她家庭,丈夫沒有父母要養,沒有子女要養?

4,弟弟成家立業,需要父母的幫助要多於姐姐出嫁,禮金還要不少呢。

5,本人堅信:把愛留給女兒,把錢留給兒子!

6,真的,不是我歧視女孩,如果誰留下來當家,錢就是誰的多!

7,事實上,女兒嫁出去之後,尤其是有了孩子後,沒有錢,誰都顧不上孃家這邊!想平分,自己也好意思?


新人1290


我家一共兩個女兒:我和我姐。爸爸突然離世,他的全部財產我都放棄繼承權。因為他在的時候讓姐夫入贅我家,日常生活裡也從不幫我,尤其錢的方面。所以,雖然沒有遺囑,我尊重他的意思,啥也不要,不掙不搶,全部簽字放棄權利。另外,老媽的贍養也不由我負責。後來姐姐給我十萬。再後來,老媽說把她名下的一套房子給我一半。我使勁推脫,怕她不好在姐姐那裡過日子,老媽表示不擔心,讓我務必收下。

我只是長期帝都工作的教師,北漂一枚。離異了,身邊也沒人照應,經濟條件不算差,但離理想的生活品質相差太遠。不貪慕財富,選擇自食其力,只是為了老媽寧靜的餘生吧,為了和老爸爭這口氣吧,為了保存一丟丟的骨氣吧……


Nana205846550


我是一個有兒有女的老人,按照傳統,女兒是不應當分的,但是按照現在法律兒子女兒都是平等的,應當分。一個家庭出現這種問題,就說明當家長的,特別是當老爸的,沒有水平,平日裡對孩子的教育無方,致使孩子光看著錢了,一點也不顧及親情了。記得在我們年輕的時候,我父親經常和我們兄妹說,“好兒不吃分家飯,好女不穿陪嫁衣”。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一個人的幸福生活是靠自己打拼出來的,靠父母是過不好日子的。我們兄妹五個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成的家,都是靠自己的努力或者是去闖東北掙點錢成家,或者是靠拼命學習考上大學,根本就沒有讓父母操心。現在我的兒女也是靠自己的努力都上學找到了不錯的工作,個人成家立業了,我們的祖宅動遷的補償款,也有好幾百萬,由我的大哥主持分配的,我的兩個姐姐給她們一家40萬,她們每人只要了20萬。我本來應當分60萬,我只要了40萬,因為我和我的兩個姐姐都考大學出來了,我們的父母年老的時候,是我們的兩個哥哥嫂嫂伺候老的,我們兄妹三個決定把本來屬於我們的60萬平分給了我兩個哥哥,一是報答兩位老兄在我們上學的時候是他們和父母一起打拼供我們上學,二是報答他們把父母伺候老的。我感覺人不能光看著錢,親情比錢重要的多,特別是兄妹之間,金山銀山也買不到手足情。一個家庭如果人人都看著錢,親情一點都不顧了,這說明這個家庭家長素質差,既不懂言傳,也沒有做到身教,一家人個個都是自私自利之人。不但別人看不起,而且這樣的家風會毀了後代子孫的。回到開頭的問題,你可以這樣分配,留下100萬你們老兩口用作養老,給兒子60萬,給女兒40萬,如果女兒不同意,你和她說,把她的孩子姓,改為你的姓,改過來就平分給她。你萬萬不可把錢都分給兒女,一定要留好養老的錢。把錢分完了被兒女趕到大街上的不是沒有先例。


陽光快樂老頭


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父母還在,就不應該把錢都分了。

家裡突然得了一筆意外之財,適當的貼補孩子一部分就可以了,千萬不要連養老的錢都不給自己留。

我們村一個老太太,兩個兒子。老伴兒死後,她就把家裡的錢分給了兩個兒子。老太太很勤快也很能幹,照顧孩子做家務,剛開始跟著兩個兒子家過得還不錯。

可現在老太太腦血栓後沒勞動能力了,苦日子也就開始了。老太太在兩個兒子家輪流住一家一個月。還差一天的時候,大兒子去小兒子所在的城市辦事兒,順便把母親接了回來。回來之後大兒媳婦那個鬧騰。老太太就被嫌棄到這個地步!

老太太最後悔的就是不應該把錢都分了吧!人還活著,錢還是在自個兒手裡最踏實,誰對你好,死後就留給誰多點兒。

千萬不能人還在,錢沒了,還是被自己提前打發出去的。


貓眼人生


不分不合適,但是如果平分更不合適,照顧父母這方面來說,女兒怎麼也趕不上兒子,不是能力和態度的問題,而是現狀,女兒怎麼也做不到讓父母一年365天住自己家吧,父母住院,永遠都是兒子出大頭吧。

如果要分個人感覺可以三分法,兒子,女兒,兒媳三等分,分完後三人共同享有平等照顧父母的責任。這樣兒子一家可以分2/3,女兒分孃家的1/3,婆家的1/3,也是2/3。

但是鑑於讓女兒享有平等照顧父母的責任不現實,所以也可以採取四分法,兒子,女兒,兒媳,父母四等分,父母1/4的財產用於養老,誰照顧父母,誰分這1/4。


第七記憶


我是一個女兒,也是一個出嫁了的姑娘,看到樓主的觀點,在此我簡單的闡述個人的想法,對不對只是我個人想法,不喜勿噴啊[呲牙]。第一,從法律的層面來說,繼承法兒女是平等的,從今後贍養老人來說,兒女也是一樣的。第二,從世俗中來說,作為我是不會主動開口來分錢的,除非我的戶口還在孃家(拆遷按人頭份額計算),當然不是我有錢,我們的條件也就是一個基層的工薪階層的水平,一旦開口去要,性質就變了,孃家父母是否存在重男輕女的思想,兄弟是否願意等問題,我不想因為錢而對親情感到寒心。父母願意給多少都是情分,將來我會用之與父母。不願意給也莫怪,咱靠的是自己,同樣將來在出錢出力上,我更願意出力,因為我沒受經濟恩惠。



依荷聽雨ze


按法律來說,女兒與兒子享有同等的權利。按傳統來說,財產是不分給女兒的。這是因為女兒出嫁了以後,就是婆家的人了,生養的孩子也是婆家的人。孫子與外孫有區別嗎?區別是很明顯的,外孫前面有個外字,就是外人的孫子。財產分給女兒,客觀上就是分給外人了。財產是私有的,做父母的,當然想留給自家子孫,而不是外人的子孫。當然了,如果財產不分給女兒,那麼,兒媳婦也不能向孃家要財產,這樣才公平合理。

這樣的傳統財產繼承製度,看起來很不合理,但傳統也不是隨便亂來的,必定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存在就是合理麼。古代有錢人家嫁女兒,會給大量的嫁妝,甚至會用土地做嫁妝。父母死了,女兒是不會來分財產的,因為已經給嫁妝了。至於窮人家,土地給不起,給點嫁妝就已經很可以了。

現在不一樣了,我們中國人富裕起來了,做父母兄弟姐妹的,也就不大計較財產分多分少了。女兒家日子好過的話,也就不來分了。當然了,有些人家經濟實力比較差,還是不肯給女兒分財產的。

總之,傳統上為什麼不分財產給女兒呢?原因就是,分財產給女兒等於分給女婿,而女婿是外人,誰會願意把財產傳給外人呢?

幾千年來,中國都是家族繼承製度,而沒有女婿繼承製度。皇帝總是把皇位傳給兒子,再不濟也是傳給兄弟,沒有傳給女婿的道理。

結合今天來說,我覺得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沒有標準答案。兒子不肯分,女兒要來分,其實都有道理,都是有依據的。主要是要根據兒子女兒各家的經濟情況來定。如果女兒經濟實力過得去,就不來分了,反之就要來分,也是合理的。以我家來說,我姐姐沒有分到什麼父母財產,父母早就把房子分給我們四兄弟了,當時我姐姐還沒有嫁人。除了房子,也沒有什麼錢好分,三十多年前,哪有錢啊。後來父母臨終前,都是我姐姐來照顧的。我們做兒子的,都沒有細心,坐不住。

至於我老婆娘家,三姐妹也不會跟她們的弟弟搶財產。不是說三姐妹經濟條件有多麼好,主要原因是她們不願意跟弟弟搶財產。姐弟情深,不論有多少財產,都不會去搶的。當然,我岳父岳母也不會願意分財產給女兒的,他們只想把財產留給他們的心肝寶貝孫子。老人的這個心願,四個子女都會執行的。


中國傳統文化之道


拆遷家裡分了200萬有一兒一女,女兒說要平分兒子不願意,咋辦?

看到這樣的消息,就氣不打一處來。家庭房子拆遷,與兒女有什麼關係,難道房產都是兒女建造的嗎?是他們靠實力創造的嗎?憑什麼要他們來考慮分配?他們憑什麼該給誰不該給誰?

房產是父母創造的,拆遷款也自然歸父母,兒女自然也只能聽從父母的分配。父母願意現在就分,就現在分,誰分多少,父母說了算。如果父母現在不想分,兒女就不該有任何說法,就不要你多他少的。

事實上,看到這樣的兒女,父母應當把錢看得更緊一些,切不要先分了。因為,一旦分了,按照兒女的行為,到時候誰贍養父母,肯定是你推我、我推你。只有把錢緊緊抓好在手上,才能倒逼他們將來不把自己拋一邊。如果不盡孝,就寧可捐了,也不要給他們。

一個會為了拆遷款爭來爭去的兒女,好不到哪裡的。


譚浩俊


你為什麼要分,你不要分,這錢就放在自己身上,首先。你怎麼分都會有孩子不滿意。以後養老怎麼辦?生病怎麼辦?誰孝順就給誰,錢在你身上,為了錢兒女這會對你付出,如果分完了以後養老都是問題,已經太多例子了,你自己手裡有錢說話都硬氣。如果兒女都孝順,百年之後平分剩下的。千萬不要糊塗到分了錢,那您會明白什麼是哭都沒有眼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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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存在的這種現象非常普遍,只是涉及到的家產多少而已。這200萬在您生存期間是屬於您的家庭資產,在您身故之後就是屬於子女們繼承的遺產。建議您不要在生前對這200萬分給兒女。

這裡其實就是涉及到兩個問題:

第一, 在您生存期間對200萬必須要有牢牢的掌控權。

第二, 在您身故後,能夠按您生前的意願將這200萬分配給兒女,能夠讓兒女和和氣氣,順順利利的得到各自部分。

這200萬一旦在生前分配給兒女,您就立即失去了掌控權。未來可能還會涉及到後期的養老等問題。但是手心手背都是肉,您應該在生前就把自己的財產做好分配,避免百年之後出現兒女為爭奪家財而手足相殘的現象。

現在普遍就是通過遺囑的方式來實現。囑的種類有很多: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最有法律效力的是公證遺囑,很多老人在意識清醒的時候也會選擇自書遺囑。

但是,自書遺囑也存在風險與弊端。自書遺囑的制定由遺囑人自行完成,一般沒有見證人在場,也不保留立遺囑時相關情況的證據。因此,自書遺囑的效力薄弱,容易導致遺囑人的意願無法實現。針對自書遺囑的風險與弊端作如下提示:

1、遺囑是否為親筆書寫。“親筆書寫”是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司法實踐中,其他繼承人主張自書遺囑系偽造或被篡改的情況屢見不鮮。

2、遺囑內容是否規範。遺囑內容不規範是導致遺囑無法執行的原因之一。

3、遺囑人是否有權處置全部財產。眾所周知,我國採用夫妻財產法定共有制,夫或妻一方立遺囑是不能為全部財產指定繼承人的。

4、遺囑人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實際案例來看,遺囑人多為老年人,思維能力和身體機能已經下降,如果其他繼承人能夠證明遺囑人曾患疾病(比如中風),對精神健康有影響,那麼遺囑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在現在實際生活中還可以通過一種更保險的方式來實現。那就是通過人壽保險產品的方式來實現,通過人壽保險產品的指定身故受益人來達到定向資產傳承。

首先,投保人享有保單所有人權益,在投保人生存期間對保單享有處置權。您可以作為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人壽保險產品。

其次,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這樣就能達到在您生前把這200萬按自己意願分配給兒女願望。

再次,通過人壽保險還可以達到規避被保險人生前欠繳稅務與債務的風險。身故保險金的理賠不受被保人生前欠繳稅務與債務的影響。《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最後,不用擔心人壽保險公司運營破產,未來無法兌付保險金。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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