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東省出了問題的幹部怎麼處理

在《人民的名義》中,貪汙腐敗的幹部不少。雖然這些人大都鋃鐺入獄,但並不是一步到位,需要走組織程序。劇中處理幹部有這麼幾種方式。

第一種是停職反省,這個處置方式主要用在侯亮平身上。侯亮平擔任漢東反貪局局長以來,因為剛正不阿,極大損害了漢東腐敗團體的利益,於是他們組織人員,捏造假證據,誣陷他。儘管沙瑞金不相信,季昌明也不相信,但是高育良還是有侯亮平受賄的人證物證。在證據不確定的情況下,怎麼處置侯亮平確實是難題。高育良手中持有的證據至少表明侯亮平有重大嫌疑,他違沒違法不確定,但是有嫌疑。根據組織程序,侯亮平應該被調查。既然侯亮平需要被調查,那麼採取怎樣的方式推進,這就成了問題。當時高育良傾向於雙規侯亮平,但是季昌明不同意。兩者在如何處理侯亮平的問題上產生了極大的分歧。最後雙方彼此做了讓步,同意侯亮平停職反省。停職反省還不算處分,屬於檢查階段,怎麼處分,要等檢查後。因此,侯亮平還是有相對的自由,這也就是為什麼吳法官在見侯亮平被阻的時候,她敢直接聯繫季昌明。但是侯亮平停職反省意味著他沒法工作,高育良他們的基本目的還是達到了。

其次是雙規,出現在劇中開頭。針對京州副市長丁義珍的問題,高育良他們展開了討論,到底是“規”還是“拘”,意見不統一。這裡的“規”就是雙規,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一般由紀委負責。雙規的依據來自於黨內紀律條例。如果幹部被雙規,意味著人身自由受限,人已經被控制,而調查者已經掌握了嫌疑人部分證據。被雙規的基本上已經涉嫌違法犯罪,只是根據程序,先要走黨內紀律這步,因為很多幹部都是黨員,而黨內紀律對全體黨員都有限,黨紀嚴於國法。先經過黨內程序後,再走司法程序。不過,不管是停職反省還是雙規,實際上都沒有到司法這步,他們只是可能存在違規,但是不是要處分,還得等調查結果出來。

如果組織程序走完,那麼就要走司法程序了。高育良他們在商量對丁義珍的處置中,除了“規”之外,還有“拘”。前者屬於黨紀,後者屬於國法。兩者人身自由都會喪失。相對來講,真的被“拘”意味著出結果會更快。一旦被拘,意味著某人涉嫌違法,可能是民法、行政法或者刑法,處置單位是司法機關。當時針對丁義珍到底是“規”還是“拘”,意見不一。因為丁義珍的問題是最高檢發現的,後要求漢東檢察院反貪局配合行動,從檢察院的監督來看,他們傾向於“拘”,因為丁義珍已經觸犯了法律,理應直接走司法程序。如果“規”會浪費審訊的時間,導致不可控因素增加,不利於辦案。

一旦某人被拘了,接下來就是立案調查。劇中的漢東石油公司董事長劉新建就是這樣的。侯亮平突擊公司後,終於將劉新建逮捕歸案,後來就是立案調查,也就是劉新建沒有走組織程序,先雙規,後司法處置,而是直接進入司法程序,立案審查。劇中其他人物李達康的老婆歐陽菁、大風廠的蔡成功等都是這樣,但漢東省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高育良和漢東原省委書記趙立春確是先中紀委調查後,再走的司法程序。

劇中處置漢東干部的程度最輕的是停職檢查,然後是雙規,最後是司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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