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疫情背景下法国公司拒绝中国买家不可抗力通知的行为

据路透社2月7日报道,法国石油巨头道达尔拒绝接受中国一家液化天然气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在新冠病毒疫情正“如火如荼”爆发之际,这是首家国际供应商反对买家试图退出合约。考虑到中国不少商会正在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贸易方出具类似的不可抗力证明,在此背景下,我们该如何认识法国公司的前述行为?中国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能否发挥相应作用?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企业而言,法国公司的行为有何启示?

此次引发疫情的冠状病毒,具有不同于以往类似病毒的一些特点,主要是其传播和传染能力较以往病毒有所不同,甚至有专家将其称作最有毒的病毒。为了控制疫情进一步扩散,在中国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部署下,全国上下采取了系列隔离措施,来防控疫情进一步扩散。而对于不同省份而言,由于疫情轻重程度不同,相应的隔离和阻断措施,也有轻重之别。

无论是全国性的隔离措施,还是不同省份轻重程度不同的阻断和隔离措施,不可避免地给人员的自由流动、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带来了相应的影响。这自然会影响到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中国企业。例如,由于员工不能自由流动,其无法按时返回工厂上班;原材料生产与供应不能保证等。而这些影响,自然会对相关企业履行国际合同的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但是,这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是,其在国际贸易中是否具有可援引性?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及不能避免的客观事实和现象。人为造成的事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称作不可抗力,从而不具有可援引性。

因为新冠病毒而引发的疫情,属于一种客观因素,其在表面上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然而,符合不可抗力和构成不可抗力,与其在国际贸易中是否具有可援引性,却是完全不一样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中是否具有可援引性,主要取决于相应的国际贸易合同。即在相应的国际贸易合同之中,是否含有不可抗力条款,以及类似于新冠病毒引发的此类疫情,是否被包含在相应的不可抗力条款之中。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则即使某一情形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构成事实上的不可抗力,其也不具有可援引性。

而即使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条款,如果相应的类似情形,并没有为该条款而涵盖,则类似情形,同样不能以不可抗力的原因加以援引。

换言之,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具有可援引性,其实是非常严格的,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相应的情形或类似情形,涵盖在该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之中。一旦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不可抗力就不具有可援引性。

从前述法国公司的行为来看,其拒绝接受中国买家不可抗力通知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也要根据前述两个条件来进行判断。而要准确地进行判断,必须要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具体条款来进行。由于目前无法看到具体的合同,这里暂时不予置评。

而从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可援引性所需要具备的了两个前述条件来看,中国商会不分青红皂白地为中国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太妥当的。是否出具,以及如何出具,一定要结合特定企业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进行。在没有对合同进行清楚了解之前就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其可能产生的结果是:该证明不为国外他方所接受;在后续的具体争端解决之中,此类证明可能不会产生具体效果;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此证明还可能带来一定的误导:在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或者不可抗力条款明显不包含此类情形的背景下,让企业误以为此情形符合不可抗力的要求,具有可援引性,但事实却正好相反。

总之,法国公司拒绝接受不可抗力证明的启示就是:对于企业而言,在考虑是否援引不可抗力情形之前,一定要先认真阅读合同;在以后的贸易合同签订的时候,不可抗力条款的拟定要考虑周全;对于中国商会而言,需要谨慎对待要求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相关申请。 e-tagk$�\u000e�&\u0016


如何看待疫情背景下法国公司拒绝中国买家不可抗力通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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