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法院、文水檢察院聯合出臺《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不當行為可能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風險提示》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省委、市委以及縣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實文水縣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全力保障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月6日,文水縣人民法院、文水縣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了《關於疫情防控期間不當行為可能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風險提示》。

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疫情防控期間相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應該瞭解的知識

1、新型冠狀病毒對熱敏感,在56℃條件下,30分鐘就能殺滅。

2、已知的新型冠狀病毒傳播途徑包括:接觸傳播、飛沫傳播等。

3、飛沫可以通過一定的距離進入易感的粘膜表面,一般安全距離為一米以上。

4、戴口罩是阻斷呼吸道分泌物傳播的有效手段,可以選擇醫用外科口罩和普通醫用口罩。

5、疫情防控期間,市民應注意保持合理的飲食結構,保障均衡營養。

6、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潛伏期最短1-2天,最長10-12天,醫學觀察期為14天。

7、主要消毒物品的合理使用。酒精避免明火、含氯消毒液和潔廁靈不可混用。

二、應該做的事情

1、共產黨員要站在一線,起到表率作用。

2、在沒有必要出去的情況下,儘量不外出。

3、不信謠、不傳謠,對疫情防控充滿信心。

4、嚴格執行《文水縣村莊和城市居民小區疫情防控規範》。

三、不當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一)職務犯罪

1.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構成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具有疫情防控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嚴重損失,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4.貪汙、侵佔、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疫情款物,構成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5.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涉及疫情防控相關的國家秘密,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二)普通犯罪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2.盜竊、搶奪、搶劫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構成盜竊、搶奪、搶劫危險物質罪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3.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防治、防護物品(口罩、防護服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生產、銷售假藥,即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生產、銷售劣藥,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生產、銷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即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8.假借預防、控制疫情的名義,作虛假廣告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構成虛假廣告罪的,最高可判處二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9.明知自己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人員,故意傳播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10.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11.非法行醫,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構成非法行醫罪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編造、故意傳播與疫情有關的信息、恐怖信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編造、故意傳播信息罪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1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傳染病疫情職責,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1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聚眾“打砸搶”或者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的,從重處罰。

15.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事由,詐騙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的,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6.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檢疫或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構成汙染環境罪,後果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7.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一般違法行為

實施上述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請大家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縣疫情防控工作領導組疫情防控規範的規定,共克時艱,合力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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