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男子隱瞞武漢經歷致4000多人醫學觀察,被立案偵查+監視居住!


涉嫌犯罪!男子隱瞞武漢經歷致4000多人醫學觀察,被立案偵查+監視居住!

張曉颯:

涉嫌犯罪!男子隱瞞武漢經歷致4000多人醫學觀察,被立案偵查+監視居住!

男子隱瞞武漢經歷致4000多人醫學觀察案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識

【現行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符合逮捕條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警方提示:請勿干擾疫情防控,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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