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明代一條鞭法:在江南地區試行良好,在北方卻水土不服

引言

作為嘉靖新政的一部分,嘉靖九年,內閣大學士桂萼提出了新的賦役政策——“一條鞭法”,並於次年試行於南直隸和浙江省,其後至隆慶年間逐漸向江西、福建、廣東、廣西、北直隸、山東、河南等省推廣,期間在江南地區的幾個省份執行的較好。萬曆九年(1581)年,作為張居正改革的一部分,一條鞭法作為法定的賦役制度被通令全國實施。可以說,一條鞭法是古代賦役制度的一項重要變革,它簡化了賦役項目和徵收手續,實行賦役合一,也為清代實行攤丁入畝打下了基礎。

淺談明代一條鞭法:在江南地區試行良好,在北方卻水土不服

桂萼:首推“一條鞭法”之人


數百年來對於一條鞭法的評價大多不吝褒獎之言,不可否認,一條鞭法確實是對原有產品集中分配方式的改革,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然而,一條鞭法在全國推行之前多在南方地區尤其是江南地區試行,因而是帶有強烈地域色彩的賦役制度,將這一帶有地域性政策一成不變的推行全國,必然會出現水土不服的情況,在北方,一條鞭法在施行中就出現了諸多問題。

一、明代賦役制度的演變和一條鞭法的地域特徵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

以上是《明史》對於“一條鞭法”的記載,簡單來說,就是賦額按照田畝計徵,其核心內容為“量地計丁”和“一體出銀”。賦役合併,折為銀兩,分攤田畝中徵收。取消力役,將戶丁徵派改為丁糧徵派,賦役一律徵銀,取代了徵收實物和力役的做法,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徵稅解運,差役由政府用銀僱傭。

淺談明代一條鞭法:在江南地區試行良好,在北方卻水土不服

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的基礎:魚冊


明代的賦役制度是以裡甲制度為基礎的,明代初年,江南地區裡甲組織的確立既是對宋元以來該地區農村基層組織制度的繼承,又是明太祖對於江南地區基層組織的改造和發展。通過打擊江南的豪強勢力,調整江南土地的關係,擴大官田,以國家強大的干預力對基層組織進行滲透,以期達到收入最大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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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戶口簿:黃冊


明代初年的賦役制度沿用了唐代開始的兩稅法,洪武十四年(1381)政府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攤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strong>這項制度,是以戶為單位、人口與財產相結合的戶籍管理體系,目的是幫助政府徵收錢糧徭役,所謂“納糧當差”。隨著全國的統一,裡甲制度也隨之推廣到全國各地區,成為明代賦役制度的基礎。

明代的土地“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後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需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佔隙地,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餘為民田”。一般來說,官田主要由無地或者少地的農民佃種,而民田大部分為地主官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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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裡甲制度


因歷史原因,“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季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四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鬥五升,其以下者仍舊。時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餘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官糧歲額與浙江省埒,其重猶如此”。以裡甲為單位的徭役徵派更加沉重,不僅兩稅由裡甲催徵,而且裡甲人戶逃亡,稅糧依舊徵收,由裡甲賠償。甚至天子玉食及軍國所需的供辦物料等,均由裡甲負責。尤其是江南一帶裡甲科派更為嚴重,由於對一些官紳的優免,貧富的差距嚴重,加之里長在科派存在的中飽私囊的現象,導致徭役的分派嚴重不均,農民的負擔沉重。

針對江南地區重賦的實際,在推行一條鞭法以前,該地區已經出現將按戶承擔的裡甲正役等部分攤丁入畝的改革。

早在宣德時期周忱便在蘇、松地區創制出了以“折徵”為主要內容的“平米法”,開創了明代賦役改革的先河,其後又相繼出現了應天府的“裡甲糧”、浙江的“均平銀”、福建的“綱銀”,成化時期的“均徭”等賦役改革。此後,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等東南地區,又出現了將均徭友裡甲輪流承擔改為將一縣丁糧,重新均分為十段,十年一次輪流承擔的“十段錦”等。之所以一系列的賦役改革都在江南地區進行,其主要原因是江南地區自唐宋經濟中心南移後,不僅是全國的經濟中心,而且也是糧食作物的主要產地。自遷都北京後,江南地區又承擔著南糧北運的沉重負擔。正統以後,隨著江南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土地兼併的日益嚴重,原有的賦役制度逐漸破壞,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strong>江南地區在重差和重賦發情況下,賦役改革勢在必行。而以上這些賦役改革的嘗試,都為“一條鞭法”的改革奠定了基礎。這些賦役改革,都是針對江南地區的特點進行的,因而帶有強烈的江南地域色彩。

二、因南北差異,時朝廷有識之士對一條鞭法在北方地區推行存在異議

一條鞭法等賦役制度是明代針對江南地區賦役制度的弊端,結合實際情況所進行的改革嘗試。但北方地區的情況與江南是迥然不同的。北方部分地區土地沙化、貧瘠的現象嚴重。與南方相比,北方地廣人稀。人均佔有土地,北方遠遠高於江南地區。南方人精耕細作,北方則較為粗放。

“東南有可耕之人,而無其田;西北有可耕之田,而無其人”。

“天下農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糧役輕重不得適均,自淮而北,稅糧雖輕,雜役則重”。

因而在一條鞭法之前,賦役徵收以裡甲為主,均徭、雜稅依據裡甲編定,編審的原則是按照戶的等則來進行。因此人丁、資產兩項所佔的比重,南北差異很大。北方以人丁為主,南方則以戶等為主。

然而在推行一條鞭法時,北方的官員卻完全照搬了江南地區的經驗,鮮少結合本地的特點來進行賦役的改革,因而一條鞭法在北方試行的時候便備受質疑和反對。

隆慶元年(1567)四月,戶部尚書葛守禮上疏公開反對在北方推行一條鞭法,在他看來,

“直隸、山東等處,土曠民貧,流移日眾者,以有司變法亂常,起科太重,而正派不均也。”“以江南之法行之河南,按地科差,始將租庸調之徵並之於地,有家、有身者皆不與焉。於是農民囂然,喪其務本之心,地愈多者,苦愈甚。富者貧,貧者逃,而田卒汙萊,棄為萑莽。”其法“南方曾行之,南方十年一役,北方歲歲有差,何可比而同也?”

隆慶四年六月,給事中賈三近也針對北方的官僚不能因地制宜,盲目照搬一條鞭法,給當地農民帶來沉重負擔的事實,上疏要求廢止一條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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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三近


“務本者,孑立之身,並應租庸;逐末者,不佔一役。”

“是以強者共相嘯聚,而弱者競展轉於溝壑,民不堪命,坐阽危亡”。

萬曆年間的戶部給事中光懋則認為“其法哉江南,猶有稱其便者,而最不便於江北”。

明代江南地區商業發達,實行一條鞭法後,商賈無田或者少田,賦役負擔遠輕於農民,還可以以銀代役,勞役由政府僱人承擔,能夠更多投入到商品經濟的流通中去。而北方地區人口密度不及南方,商業發展也不及南方,實行將戶丁役和人頭稅攤丁入畝的賦役制度,一味地將適宜南方的政策一成不變地推行到北方,必然會使北方農民的負擔更加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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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後期江南發達的商品經濟


南北經濟差別懸殊,是一條鞭法在北方受到非議的一個重要原因,“統論此法,便於南者多,便於北者少。便於糧者多,便於差者少”。

一條鞭法的優點之一,是將差役合為一條,統一徵收,理論上可以使地方官吏不易舞弊,從而減輕農民的負擔。然而這樣不分土質特點的均平賦役,其結果卻又導致“民之奸弊百出矣”。容易人為造成胥吏舞弊,坑害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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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一條鞭法局部施行圖


葛守禮認為,“謂舊法當以戶則為輕重,書手得以上下舞弊,一條鞭則庶可以革弊。是見一面爾,……豈能盡革也?且謂書手作弊者,不過為賣富累貧也,一條鞭則明寬富累貧矣。”而且一條鞭法在實際推動中,由於官吏貪汙,導致“條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擾民殊甚”,“不才有司條鞭之外巧立名色,科索煩重”。嘉靖年間,山東武城縣,甚至出現了力差所編“一兩至費數十兩”的事情。在葛守禮等人看來,將這樣帶有濃郁江南地域色彩的賦役政策照搬到北方,必然成為擾民之舉,擔心“按地徵銀,農民喪其無計可脫田畝,將來畿內荒蕪,必可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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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守禮


在中國古代,歷來是“明稅輕,暗稅重、橫徵雜派無底洞”。明代中後期,官吏貪墨成風,“一條鞭法行,錢糧經有司之手,重收而取羨餘,加派在其中矣。”<strong>黃宗羲認為,一條鞭法“是銀力二差又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甲年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明政府在徵收賦役時,也犯了北宋熙寧變法一樣的錯誤,編外有編,條外有條的加賦,普通農民即使繳納差役銀,也依然照樣派役。天啟、崇禎年間先後加派遼餉、剿餉、練餉,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三、商品經濟發展導致的貨幣白銀化也對北方推行一條鞭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明代中後期,得益於江南地區商品經濟和海外貿易的發達,大量白銀流入中國市場,白銀逐漸取代了銅錢、寶鈔成為市場上實際流通的主要貨幣。而“一條鞭法全面折銀,導致白銀貨幣化最終完成”。但是當以銀代役,“一概徵銀”為特徵的一條鞭法推行到北方時,遭到抵制的另一個原因出現了,那就是

北方的白銀貨幣化遠遠不及江南地區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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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白銀


江南地區土地肥沃,物產豐富,且有鄉村副業補助收入,加之商業化程度和貨幣化經濟的發展均高於北方,因此江南地區適合僱役,而北方卻不具備江南地區的經濟基礎,更缺少海外貿易的地緣優勢,比較適合力役。

因此在北方實行賦役貨幣化,農民必須以白銀交稅,必然導致農民將農作物以各種形式兌換成白銀貨幣,以應賦役,然“銀貴谷賤,而民有徵輸之困矣……又貴買以資用,民窮財匱”。“便於富戶,而不便於細民,便於市井通衢逐末之輩,而不便於窮鄉僻壤之穡夫。”可見一條鞭法在推行過程中,不利於貨幣白銀化的北方農民,而且普通農民在兌換白銀的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穀賤傷農”的事情,迫使農民典當自己的土地去完稅,進一步加重了北方農民的負擔。

結語: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

實際上,張居正在推行一條鞭法的時候,就已經意識到將區域政策一成不變的推向全國可能引發的矛盾,其自身也認為一條鞭法“在南方頗便”,“條鞭之法,有極言其便者,有極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僕思政以人舉,法貴宜民。執此例彼,俱非通論。故近擬旨雲,果宜於此,任從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強行。”然而在當時的情況下,地方官員為了向上報功邀寵,一味照搬,加之在推行過程中部分官員的腐敗,鞭外加派,無形中加重了北方農民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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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


總<strong>之,明代中後期推行的一條鞭法為賦役徵收的一元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於政策在推行過程中的盲目和武斷,不能因地制宜,以及地方官在執行過程中的刻意盤剝,使得這種進步的賦役政策,儘管適合當時的南方地區,但在北方地區執行時,就變成了

“名雖一條鞭,實則殺人一刀刃也”,所謂“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大抵如此。

《明代賦役制度史》

《明史》

《明實錄》

《明會典》

《明夷待訪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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