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瞞報疫區行程需負什麼責任?怎麼樣?

牛刀13


問:個人隱瞞報疫區行程需負什麼責任?怎麼辦?

回答:根據國家“疫情”防控辦規定:個人如果隱瞞旅居疫區行程史,或者隱瞞有接觸從疫區來人的情況。將會根據刑法第114條之規定,以涉嫌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奉勸有旅居疫區史返回人員或接觸過從疫區來的人,以大局為重。不要心存僥倖心想隱瞞不報,這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問題。這場“疫情”中沒有局外人。加強防控是目前民生的大事。


華4402


在當前的形勢下,隱瞞自身行程及健康情況,無異於謀財害命。西寧的這一例全然出於故意,並且多種出格的操作同時進行:

拒不執行“登記備案,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

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父子同樣),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

隱瞞發熱咳嗽等症狀,欺騙調查走訪人員

最恐怖的行徑來了!!

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父親一樣,兒子也一樣!

自己是一個炸彈,不僅來自最中心的疫區,而且已經有了症狀,竟然將這一切風險拋諸腦後,還“積極主動”接觸別人!是無知無畏,還是有意擴散?

《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個人在防治過程中的義務,包括:

一切單位和個人:

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條)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二條)

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第三十一條)

發現他人存在狀況時尚且需要上報,何況個人自己!

可是總有這樣的人,既抱著僥倖心理又充分自私自利,致配合、隔離、上報於不顧,致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於不顧!

對其追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防治法》上的民事責任,一方面是《刑法》上的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刑事責任:

《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14條)

造成嚴重後果的: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15條)

後果嚴不嚴重,估計要看接下來是否有密切接觸人群染病、感染到何種程度。而根據目前肺炎的傳播情況來看,情況估計很不樂觀。


天遊每日閒談


最少三年 最高死刑


行動的巨人0218


法律責任,並且是刑事案件啊


土家曉哥


應積極向上級彙報大家的事情不能馬虎


蘭溪9648556754311


不應該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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