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和精神病患者怎麼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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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怎麼說呢?

你是知道女方是精神病患者還結婚嗎?

還是跟你結婚後才得的精神病?

還是先盡義務,帶去治療吧?治不好了,需要長期住院治療了,那麼請醫院開具證明,證明病人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了。再拿上證明去當地民政局、法院諮詢離婚流程吧!(如果能離,請記得多給女方點錢做治療費。)這是我個人的意見,希望沒給您及您的另一半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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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學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重度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護人並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的權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後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後共同生活中又復發的;3.一方在婚後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於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於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護、生活、治療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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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持的義務。雙方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妻子患病,加重了家庭生活負擔,男方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婚姻關係,有悖倫理道德,通常不應當判決離婚。但是由於現有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患重病,配偶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所以也是有可能判決離婚的。但是法院會本著照顧弱者的原則,給男方少分財產或是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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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兩個人一起去,而且她一定是要會填表的。

只要兩個人自願,就半天就離了。

另外,如果你知道對方有精神病史而且又結婚了。你就已經觸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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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後患有精神障礙等殘障的夫妻,離婚是得不到民政部門和法律的支持的,導致離婚的機率較小,這也造成了大量殘障人士非正常死亡。

確實需要離婚的情況,可以與患者家庭成員溝通,承諾對殘障人士給予經濟或和生活方面的贍養。確保殘障人士即使離婚也不至於生活無著落。通過這種方式獲得殘障人士家庭成員和親友的諒解。

通過這種方式,不僅能正常離婚,同時也改善了殘障人士的生活待遇,也相對延長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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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途徑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即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調解或判決,進而確定是否解除婚姻關係。

考慮到對方有精神病,協議離婚的話對方可能不同意。所以起訴離婚是最有保障的一種方法。不過具體的要看婚前精神病還是婚後精神病,最首要的是變更監護人。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可能需要給對方一些經濟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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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話要看您是不是受到隱瞞,如果婚前妻子隱瞞病情,婚後影響了你們正常生活,您可以選擇起訴離婚,如果您明知道妻子有病,繼續結婚的話您自己因為婚後受不了妻子的病,您也可以起訴離婚但是性質就不一樣了,所以我們在結婚的前提下一定要了解清楚再結婚,切不可盲目結婚,出於感情在這個時候您可以帶妻子去醫院看病,只要不是太嚴重可以控制住的,畢竟是夫妻所以還是建議私下解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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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她結婚前就是精神病嗎?如果是的話當時能接受她為何現在不能接受了;如果不是的話你是怎樣把一個正常人折磨成了精神病,然後現在又要拋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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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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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知識:

自願離婚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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