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鹽津鋪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東數量為5名,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數量為8,793.1462萬股,佔公司股本總數的68.4824%;

2、持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學武及張學文、控股股東鹽津控股、股東昊平投資、同創合夥)承諾:“在鎖定期滿後的二十四個月內,本人/本公司/本企業轉讓發行人的股票總數不超過本人/本公司/本企業在所承諾的股票鎖定期滿日所直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總數的20%;轉讓價格將按照股票二級市場價格或大宗交易雙方協定價格確定,且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價格的110%。若本人/本公司/本企業因未履行相關承諾而取得不當收益的,則該等收益全部歸公司所有。”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為 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

4、本次解除限售後,相關股東在減持股份時還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承諾將監督相關股東在出售股份時嚴格遵守承諾,並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股東履行承諾情況。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股本情況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37號)核准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證上【2017】91號)同意,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3100.00萬股,並於2017年2月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總股本9,300.0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為12,400.00萬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數量為9,300.00萬股,無限售條件股份數量為3,100.00萬股。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至今股本數量變化情況

(1)2018年2月8日,自然人股東戰穎、胡祥主解除限售並申請上市流通股份數量為5,068,538股。截至2018年2月8日,公司總股本12,400.00萬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數量為87,931,462股,無限售條件股份數量為36,068,538股。

(2)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及2019年4月11日公司召開的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等議案,同意公司向激勵對象實行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本次激勵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550.00萬股,其中首次授予440.00萬股,預留110.00萬股。2019年5月9日,公司向12名激勵對象合計授予440.00萬股限制性股票。2019年6月21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記工作,該部分股票於2019年6月26日上市。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後,公司總股本由12,400.00萬股增加至12,840.00萬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總股本為12,840.00萬股,其中:有限售條件股份為92,331,462股(含股權激勵股份),無限售條件股份為36,068,538股。

3、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條件的股份

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售條件的股份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限售期為36個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東數量為5名,分別為:(1)湖南鹽津鋪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津控股”);(2)湖南昊平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平投資”);(3)張學武(自然人股東,公司董事長、董事、總經理);(4)張學文(自然人股東,公司原副董事長、董事、副總經理);(5)湖南鹽津鋪子同創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同創合夥”)。本次解除限售並申請上市流通股份數量為87,931,462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68.4824%。

二、申請解除股份限售股東履行承諾情況

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在公司《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中作出的承諾具體內容如下:

(一)流通限制及自願鎖定承諾

1、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學武、張學文承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本次發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應當向公司申報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離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佔其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發行人上市後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2017年8月8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自動延長六個月。

2、公司控股股東鹽津控股、公司股東同創合夥承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本次發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在張學武任職期間,應當向公司申報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企業股份及其變動情況,除前述鎖定期外,在張學武任職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企業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張學武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企業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張學武離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佔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發行人上市後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2017年8月8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自動延長六個月。

3、公司股東昊平投資承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本次發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在張學文任職期間,應當向公司申報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除前述鎖定期外,在張學文任職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昊平投資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張學文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昊平投資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張學文離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佔昊平投資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發行人上市後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2017年8月8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自動延長六個月。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關於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

為維護公司上市後股票價格的穩定,保護投資者利益,進一步明確公司上市後三年內公司股價低於每股淨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3】42號)的相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2015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以下穩定股價預案:

1、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

公司股票自掛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內,如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情形時,啟動穩定股價措施。(如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進行除權、除息的,須進行相應的調整,下同)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公司股價觸發穩定股價的條件後,穩定股價措施的實施順序如下:(1)公司回購公司股票;(2)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將啟動第二選擇:①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票或回購股票議案未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②公司雖實施股票回購計劃但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之條件。(3)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下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啟動該選擇的條件為:在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實施完成後,公司股票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1)公司回購股票: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可向社會股東回購公司股票,單次回購股份不低於公司總股本的1%,或單次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但連續12個月累計回購的股份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

(2)控股股東增持股票:控股股東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增持方案增持公司股票,單次用於增持股票的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且不低於其上年度從公司領取的薪酬和現金分紅的50%。但連續12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2%,並避免觸發要約收購義務。

(3)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及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增持方案增持公司股票,單次用於增持股票的資金不低於上年度從公司領取的薪酬總額的30%(稅後)。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將要求該等新聘任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上市時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已做出的相應承諾。

若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其回購或增持義務不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證券監管法規要求的(包括但不限於社會公眾股股權分佈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則其回購或增資義務之履行期限相應順延,直至滿足或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3、啟動股價穩定預案的程序

(1)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將在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依法做出實施回購的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實施回購股票的議案後公司將依法履行相應的公告、備案及通知債權人等義務。回購的股份將被依法註銷並及時辦理公司減資程序。

在實施上述回購計劃過程中,如連續5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格均高於每股淨資產,則公司可中止實施股份回購計劃。公司中止實施股份回購計劃後,如自公司上市後36個月內再次達到股價穩定措施啟動條件,則公司應繼續實施上述股份回購計劃。

(2)如在前項措施實施完畢後公司股價仍不滿足終止條件的,控股股東於觸發穩定股價義務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並向公司送達增持公司股票的書面通知,增持方案應包括增持股份數量、增持價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關增持的內容。

(3)如在前項措施實施完畢後公司股價仍不滿足終止條件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前項措施實施完畢後10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並向公司送達增持公司股票的書面通知,增持方案應包括增持股份數量、增持價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關增持的內容。

(4)在穩定股價措施實施過程中不再重複啟動穩定股價措施。前次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後,再次觸發預案規定的啟動條件的,則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再次啟動穩定股價程序。

4、約束措施

(1)控股股東負有增持股票義務,但未按本預案的規定提出增持計劃和/或未實際實施增持計劃的,公司有權責令控股股東在限期內履行增持股票義務,控股股東仍不履行的,應向公司支付現金補償:

現金補償金額=控股股東最低增持金額—其實際用於增持股票的金額(如有)

控股股東拒不支付現金補償的,公司有權扣減其應向控股股東支付的分紅,同時控股股東不得轉讓其直接及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負有回購股票義務,但未按本預案的規定提出回購計劃和/或未實際實施回購計劃的,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獨立董事除外)及高級管理人員需增持應由公司回購的全部股票。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增持股票義務,但未按本預案的規定提出增持計劃和/或未實際實施增持計劃的,公司有權責令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限期內履行增持股票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仍不履行,應向公司支付現金補償:

現金補償金額=每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低增持金額(即其上年度薪酬總和的30%)—其實際用於增持股票的金額(如有)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拒不支付現金補償的,公司有權扣減其應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報酬或應得的現金分紅,且同時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轉讓其直接及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股票增持義務情節嚴重的,控股股東或董事會、監事會、半數以上的獨立董事有權提請股東大會同意更換相關董事,公司董事會有權解聘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5、本預案的適用

(1)公司、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購義務時,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履行增持或回購義務及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時,在穩定股價措施實施期間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情形而拒絕實施穩定股價的措施。

(三)關於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方面的承諾

1、控股股東鹽津控股承諾

若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並已由證券監管部門依法對上述事實作出書面認定或行政處罰的,本公司將在相關認定或行政處罰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請公司召開董事會,並按照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份回購具體方案,購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的全部新股,購回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購回本公司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購回價格不低於本公司轉讓原限售股份的價格。

本公司同時承諾:若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並已由證券監管部門依法對上述事實作出書面認定或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作出相關判決認定本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本公司如不履行上述承諾,則由發行人立即停止向本公司分紅,且本公司所持股份不得轉讓,直至上述承諾履行完畢。

2、實際控制人張學武及張學文承諾

若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並已由證券監管部門依法對上述事實作出書面認定或行政處罰的,本人將在相關認定或行政處罰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請公司召開董事會,並按照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份回購具體方案,購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的全部新股,購回價格不低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購回本人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購回價格不低於本人轉讓原限售股份的價格。

本人同時承諾:若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並已由證券監管部門依法對上述事實作出書面認定或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作出相關判決認定本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本人如不履行上述承諾,則由發行人立即停止向本人分紅,並扣留本人當年及其後未履行承諾期間全部薪酬、津貼,用於賠償投資者;且本人所持股份不得轉讓,直至上述承諾履行完畢。

3、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並已由證券監管部門依法對上述事實作出書面認定或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作出相關判決認定本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則由發行人扣留本人當年及其後未履行承諾期間全部薪酬、津貼,用於賠償投資者;且本人所持股份不得轉讓,直至上述承諾履行完畢。

(四)公司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學武及張學文、控股股東鹽津控股、股東昊平投資、同創合夥承諾:

1、本人/本公司/本企業將嚴格遵守本人/本公司/本企業所持發行人股票鎖定期及轉讓的有關承諾,在相關股票鎖定期滿後,本人/本公司/本企業將按照法律法規允許的交易方式轉讓發行人股票。在鎖定期滿後的二十四個月內,本人/本公司/本企業轉讓發行人的股票總數不超過本人/本公司/本企業在所承諾的股票鎖定期滿日所直接持有發行人股票總數的20%;轉讓價格將按照股票二級市場價格或大宗交易雙方協定價格確定,且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價格的110%;發生除權除息事項的,轉讓股票的價格下限和股票數量將根據除權除息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2、如本人/本公司/本企業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票鎖定承諾的,本人/本公司/本企業將繼續承擔以下義務和責任:(1)及時披露未履行相關承諾的原因;(2)及時作出新的承諾並提交發行人股東大會表決,直至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為止;(3)如因本人/本公司/本企業未履行相關承諾導致發行人或其投資者遭受經濟損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業將向發行人或其投資者依法予以賠償;(4)若本人/本公司/本企業因未履行相關承諾而取得不當收益的,則該等收益全部歸發行人所有。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未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

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學武及張學文、控股股東鹽津控股及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如本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各自所作的相關承諾的,本人/公司將在未履行相關承諾的事實經發行人監事會、或獨立董事、或發行人保薦機構、或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認定後(以上述組織或機構最早認定的時間為準)的三個交易日內,公告相關情況。

2、如上述所承諾事宜中的任一事宜出現,並導致發行人或本人/公司被依法認定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本人/公司將在接到發行人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因本人/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導致發行人或其投資者遭受經濟損失的,本人/公司將依法予以賠償;若本人/公司因未履行相關承諾而取得不當收益的,則該等收益全部歸發行人所有。

3、在上述期限內,如本人/公司未充分履行各自所承諾事宜的相應責任的,發行人有權從本人/公司在發行人的工資、獎金、補貼、股票分紅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以抵償本人/公司因所承諾事宜所應承擔的補償或賠償費用,直至足額償付為止。

4、如通過上述方式仍無法及時足額補償或賠償所承諾事宜給發行人或投資者等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發行人可依法通過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處置本人/公司所持發行人的股票或其他個人財產,用以抵償本人/公司因所承諾事宜應承擔的補償或賠償費用。發行人因實現前述債權所產生的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評估費用、執行費用、拍賣費用、差旅費用等相關費用,均由本人/公司承擔。

5、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時,本人/公司將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繼續履行在發行人首次發行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的各項責任及義務,並在其就職前出具書面承諾,否則,本人/公司將依法促請股東大會罷免相關董事,或促請董事會解聘有關高級管理人員。

(六)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得到切實履行做出的承諾

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1、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2、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3、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4、承諾全力支持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訂薪酬制度時,應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議議案,並願意投票贊成(若有投票權)該等議案;5、承諾全力支持擬公佈的公司股權激勵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議議案,並願意投票贊成(若有投票權)該等議案。

(七)關於公司社保及公積金的承諾

1、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學武、張學文出具《承諾函》,具體承諾如下:公司及合併報表範圍內的子公司若因社會保險繳納不規範情形而需要承擔的補繳、賠償、處罰或滯納金等任何形式的經濟損失或義務,本人將獨自承擔前述相關的經濟補償、賠償、罰金,確保公司及合併報表範圍子公司不因社會保險繳納不規範問題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報告期內的任何員工因社會保險繳納向公司主張的追繳、補繳等相關的任何權利或責任,在有權機關作出生效裁決後,均由本人獨自承擔相關經濟補償或賠償;本人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將積極履行相關權利督促公司逐步規範社會保險繳納,最終實現員工人數100%繳納社會保險,並逐步提高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維護員工利益。

2、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學武、張學文出具《承諾函》,具體承諾如下:公司及合併報表範圍內的子公司若因住房公積金繳納不規範情形而需要承擔的補繳、賠償、處罰或滯納金等任何形式的經濟損失或義務,本人將獨自承擔前述相關的經濟補償、賠償、罰金,確保公司及合併報表範圍子公司不因住房公積金繳納不規範問題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報告期內的任何員工因住房公積金繳納向公司主張的追繳、補繳等相關的任何權利或責任,在有權機關作出生效裁決後,均由本人獨自承擔相關經濟補償或賠償。本人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將積極履行相關權利督促公司逐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繳納,逐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維護員工利益。

3、公司控股股東鹽津控股出具《承諾函》,具體承諾如下: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若因“五險一金”的不規範情形而需要承擔補繳、賠償、處罰或承擔滯納金等任何形式的經濟責任,鹽津鋪子控股將無條件代為補繳款項及罰金所及賠付責任,並放棄由此享有的向鹽津鋪子及其子公司追償的權利。

(八)關於公司房屋租賃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鹽津控股和實際控制人張學武、張學文分別簽署書面《承諾函》,承諾:1、如果因租賃房屋未提供房屋所有權證而導致鹽津鋪子受到處罰或追償,從而給鹽津鋪子帶來損失或責任,由其承擔;2、如果因出租方未提供房屋所有權證而導致鹽津鋪子無法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繼續租賃從而給鹽津鋪子帶來損失或責任,由其承擔;3、如果因鹽津鋪子的租賃合同未辦理備案而導致鹽津鋪子受到處罰或追償,從而給鹽津鋪子帶來損失或責任,由其承擔;4、如果因鹽津鋪子租賃的房產實際用途與產權證載明的用途不一致而導致鹽津鋪子受到處罰或追償,從而給鹽津鋪子帶來損失或責任,由其承擔;5、如果因鹽津鋪子的上述租賃事宜,導致鹽津鋪子其他損失或責任,由其承擔。

(九)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學武先生、張學文先生就避免與鹽津鋪子之間發生同業競爭的事項,做出如下承諾:1、我不會直接或間接進行與鹽津鋪子經營有相同或類似業務的投資,今後不會直接或間接新設或收購從事與鹽津鋪子有相同或類似業務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經營性機構,不自己或協助他人在中國境內或境外成立、經營、發展任何與鹽津鋪子業務直接競爭或可能競爭的業務、企業、項目或其他任何經營性活動,以避免對鹽津鋪子的經營構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間接的業務競爭;2、無論是我或我控制的其他企業研究開發、引進的或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與鹽津鋪子經營有關的新產品、新業務,鹽津鋪子有優先受讓、經營的權利;3、我或我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擬出售與鹽津鋪子經營相關的任何其他資產、業務或權益,鹽津鋪子均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我保證自身或我控制的其他企業在出售或轉讓有關資產或業務時給予鹽津鋪子的條件不遜於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條件;4、我確認本承諾書旨在保障鹽津鋪子及鹽津鋪子全體股東權益而作出,我將不利用對鹽津鋪子的實際控制關係進行損害鹽津鋪子及鹽津鋪子中除我外的其他股東權益的經營活動;5、如違反上述任何一項承諾,我將採取積極措施消除同業競爭,並願意承擔由此給鹽津鋪子或鹽津鋪子中除我以外的其他股東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索賠責任及額外的費用支出;6、我確認本承諾書所載的每一項承諾均為可獨立執行之承諾,任何一項承諾若被認定無效或終止將不影響其他各項承諾的有效性;上述各項承諾在我作為鹽津鋪子實際控制人期間及轉讓全部股份之日起一年內均持續有效且不可變更或撤銷。我在此確認,上述承諾的內容真實、充分和及時,且由我自願做出,我並無任何隱瞞、遺漏或虛假陳述。如因上述聲明與事實不符,我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鹽津控股出具《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做出如下承諾:本公司作為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津鋪子”)控股股東,目前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從事任何與鹽津鋪子實際從事業務存在競爭的任何業務活動。自承諾函簽署之日起,在本公司擔任鹽津鋪子股東期間將不會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獨自經營、合資經營和擁有在其他公司或企業的股票或權益)從事與鹽津鋪子的業務有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或活動。本公司在此確認,上述承諾的內容真實、充分和及時,且由本公司自願做出,本公司並無任何隱瞞、遺漏或虛假陳述。如因上述聲明與事實不符,本公司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責任。

(十)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

公司實際控制人張學武、張學文分別出具《關於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函》,承諾如下:1、截止本承諾出具之日,除已經《申報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資或控制的其他企業與鹽津鋪子不存在其他重大關聯交易。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鹽津鋪子以外的其他企業將盡量避免與鹽津鋪子之間發生關聯交易;對於確有必要且無法迴避的關聯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交易價格按市場公認的合理價格確定,並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履行交易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切實保護鹽津鋪子及其他中小股東利益。3、本人保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有關規範性文件及鹽津鋪子《公司章程》和《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規定,決不以委託管理、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佔用鹽津鋪子的資金或其他資產,不利用實際控制人的地位謀取不當的利益,不進行有損鹽津鋪子及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如違反上述承諾與鹽津鋪子及其子公司進行交易,而給鹽津鋪子及其子公司造成損失,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鹽津控股出具《關於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承諾如下:1、截止本承諾出具之日,除已經《申報文件》中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所投資或控制的其他企業與鹽津鋪子不存在其他重大關聯交易。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鹽津鋪子以外的其他企業將盡量避免與鹽津鋪子之間發生關聯交易;對於確有必要且無法迴避的關聯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交易價格按市場公認的合理價格確定,並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履行交易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切實保護鹽津鋪子及其他中小股東利益。3、本公司保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有關規範性文件及鹽津鋪子《公司章程》和《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規定,決不以委託管理、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佔用鹽津鋪子的資金或其他資產,不利用控股股東的地位謀取不當的利益,不進行有損鹽津鋪子及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如違反上述承諾與鹽津鋪子及其子公司進行交易,而給鹽津鋪子及其子公司造成損失,由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上述股份鎖定承諾的履行情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1、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在承諾期間嚴格遵守了上述承諾,不存在相關承諾未履行影響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況。

2、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不存在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對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存在違規提供擔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為2020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數量為87,931,462股,佔公司股本總額的68.4824%。

3、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數為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體情況如下:

注:湖南昊平投資有限公司向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質押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詳見公司2019年12月28日2019-073號和2020年1月18日2020-002號公告。

5、上述股東減持上述股份時還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承諾將監督相關股東在出售股份時嚴格遵守承諾,並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股東履行承諾情況。

四、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

經核查,西部證券認為:鹽津鋪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數量、上市流通時間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相關規則;本次解除限售股東嚴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做出的關於股份限售及減持的相關承諾;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日,鹽津鋪子關於本次限售股份相關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綜上所述,西部證券對鹽津鋪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項無異議。

五、備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書;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表;

3、股份結構表和限售股份明細表;

4、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鹽津鋪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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