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臺縣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奇臺縣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奇臺縣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奇臺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疫情擴散蔓延,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奇臺縣公安局決定在全縣開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專項行動。現將嚴厲打擊的行為通告如下:

一、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不執行奇臺縣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門依法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措施的;

二、疫情防控期間,從重點疫區往返奇臺縣人員(含重點疫區學習、務工、出差、旅遊、探親人員)或者與往返奇臺縣人員密切接觸者,尚未在社區(村委)登記備案的, 必須在12小時內向所在社區(村委)報告,由社區(村委)完成登記備案,接受相關疫情防控服務。對故意隱瞞事實或工作人員詢問了解情況不如實告知,造成相應後果的;

三、疫情防控期間,從重點疫區往返奇臺縣人員或者與往返奇臺縣人員密切接觸者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的,未主動向所在社區(村委)及衛健部門報告的;

四、按相關規定應當隔離者或居家醫學觀察者,拒不按規定執行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的;

五、確診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人員,拒不接受檢疫、治療、強制隔離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傳染病源傳播的;

六、疫情防控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近期有從重點疫區往返奇臺縣人員的,應當及時向所在村、社區報告,做好登記備案工作。出租房房東、企業業主、戶主、外來人員僱主等及外來人員本人不主動履行報告義務的。

七、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車輛檢查、體溫檢測、人員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檢查站(點)的;

八、謾罵、侮辱、威脅、傷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衛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志願者、社區人員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員的;

九、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拒不服從防疫現場管控,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輛等通行的;

十、編造、散佈涉及疫情的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

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或者編造虛假信息推銷商品和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

十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十二、哄搶或損毀涉及疫情防治的物資和藥品的,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三、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有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十四、違反相關規定,在私人場所或公共場所舉辦節慶、聚會、聚餐等活動,不聽勸阻,對疫情防控造成負面影響的;

十五、拒不執行歇業、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規定,違規開(復)工組織人員集聚的;

十六、對疫情防控期間“三不”(不聚會、不聚集、不聚餐)規定不積極配合,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

十七、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宰殺、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八、其他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以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視違法行為情節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警告訓誡、行政強制、罰款拘留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奇臺縣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0994-7665110或110報警電話。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奇臺縣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


奇臺縣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奇臺縣公安局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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