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在韓國發生了一個案例,醫生因錯誤診斷便秘後病人死於膈疝而被判犯有刑事責任。本研究分析了醫療糾紛的影響,認為,必須提高韓國醫療糾紛調解和仲裁委員會的專業化和可靠性。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審查程序本身必須透明,以核實其可靠性。在醫療實踐中,病人和醫生之間應該建立信任感,為了有效地減少醫療糾紛,應通過激活初級醫療和改進醫療制度來增加病人與醫生之間的接觸時間,以提高可靠性。
【關鍵詞】醫療糾紛,誤診誤治,調解,仲裁,韓國
一.前言
本文摘選自2019年漢城大學醫療器械管理和研究系發表的一篇關於刑事處罰對醫療環境中醫療行為的影響的論文。我們介紹此文的目的是為了瞭解韓國對此問題的觀點,以期對我國的相關問題的解決有所借鑑。資料節選自“Lee M. The Effects of Criminal Punishment on Medical Practices in the Medical Environment[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research and public health, 2019, 16(4): 604.”
二.方法和結果
(一)醫生對事件的看法及其產生的副作用:
1.多數受訪者(2868名受訪者,95%)回應稱,法院判決三位醫生因誤診誤治造成不良結果的作用而刑事追責三位醫生,是不公平的,從善意上看,對醫療實踐的刑事處罰是“不公平的”。此外,在考慮對顯示異常結果的患者做額外醫學檢查的負擔是否會因為這一法院判決而變得很大時,97.3%的受訪者認為這是“非常真實的”(2588人,85.7%)或“輕微的”(11.6%)。因此,由於這一決定,進行不必要的額外醫學檢查的心態有所增加,導致了過度診斷和治療。
2.大多數受訪者(2654名受訪者,87.9%)表示,如果顯示檢查結果異常,現在有更高的趨勢將病人送到三級醫院,這表明醫生現在更有可能選擇迴避醫療(即將病人轉移到三級醫院)。對於“在這一決定之後,積極的醫療實踐是否變得狹窄?”的問題,“非常真實”(2243名受訪者,74.3%)和“略為真實”(601名受訪者,19.9%)的答覆都很高。超過九成的醫生說他們將進行被動的醫療實踐。
(二)醫生在真實的醫療情況和臨床診治中所經歷的醫療糾紛:
1.31.9%(969名受訪者)回答了過去三年是否經歷過醫療糾紛這一問題,表明三分之一的醫生經歷過醫療糾紛。因此,至少經歷過一次醫療糾紛的醫生似乎對三名被刑事追責的醫生感到同情,並擔心這可能發生在他們身上。此外,經歷過醫療糾紛,或有可能在今後經歷醫療糾紛的醫生,更喜歡的解決方式是庭外和解(1186名被告,39.3%)、韓國醫學協會醫療賠償互助保險協會(1066名被告,35.3%)、韓國醫療糾紛調解和仲裁委員會(389名被告,12.9%)、民事糾紛(251名被告,8.3%)和其他(118名被告,3.9%)。
2.這一證據表明,醫生對韓國醫療糾紛調解和仲裁委員會的信任程度很低,該委員會是一個公共機構,根據《醫療糾紛解決醫療糾紛補救和調解法》為其賦予了法律權利。問卷調查答覆稱,調解仲裁委員會在醫療審查中的作用“非常不可取”(1670個答覆者,55.3%)和“不太可取”(830個答覆者,27.5%)的比例很高,共有82.8%的人對調解仲裁委員會在醫療審查中的作用持否定態度。
(三)關於因職業過失對醫務人員進行處罰的決議和計劃的調查:
1.從受訪者中,96.3%的醫生表示,制定醫療事故特別法是必要的,有2240名受訪者(74.2%)的回答是“非常可取”,有667名受訪者(22.1%)的回答是“希望”。國家計劃制定一部醫療事故特別法,以損害賠償而不是刑事處罰,來解決醫療事故。
2.此外,98.7%的醫生認為醫療糾紛教育是必要的,有2642名受訪者(87.5%)對“非常必要”作出回應,338名受訪者(11.2%)對正在準備醫療糾紛的醫生或醫療專業人員的教育必要性作出“略有必要”的回應。目前,法院還在進行醫療糾紛時的醫療複查。對此,95.3%的受訪醫生對醫療病例審查機構的必要性表示認同,有2476名受訪者(82%)回應“非常必要”,402名受訪者(13.3%)回應“略有必要”,認為需要設立專業醫療評審機構。
三.討論
(一)當基於醫生和病人之間信任的醫療行為的結果被認為是負面的時候,醫療糾紛就會產生。雖然醫務人員強調不良醫療後果是由於醫療實踐的具體性質而產生的某些不可避免的後果,但不能接受這一點的患者,將把此變成醫療糾紛。如果這些醫療糾紛的結果,導致對醫生的刑事處罰,公眾將反過來隨之而遭受損害,如避免高死亡率或複雜治療的危險手術的可能性。為了分析這些問題,對醫生進行了調查。
(二)首先,必須提高韓國醫療糾紛調解和仲裁委員會的專業化和可靠性。必須確保每個專業領域都有一名具有醫生背景的審查員,才能獲得專業化。此外,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審查程序本身必須透明,以核實其可靠性。第二,必須制定醫療事故特別法,解決涉及非刑事賠償的醫療糾紛。因此,完全恢復損害賠償應以治療或賠償為基礎,而不是對無意的醫療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第三是建立醫療糾紛繼續教育和醫學鑑定專業機構。對於醫學審查,審查專家應進行不帶偏見的中立審查。通過建立一個專門的醫學評審機構,將有必要通過系統的教育培養評審專家,以產生公平和客觀的評審。
(三)在醫療實踐中,病人和醫生之間應該建立信任感,但這一特殊事件突出了由於經歷過醫療事故的病人(及其家屬)的不滿而可能出現的潛在問題。醫生認為需要足夠的時間來分析患者的檢查結果以解釋疾病的性質,而且與患者接觸時間的延長將導致醫療事故的減少。為了有效地減少醫療糾紛,應通過激活初級醫療和改進醫療制度來增加病人與醫生之間的接觸時間,以提高可靠性。
1.Leflar, R.B. Medical malpractice reform measures and their effects. Chest 2013, 144, 30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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