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是個什麼法?

在這個足不出戶的春節假期,疫情新聞不斷在指尖劃過,牽動了全國上下中華兒女的心絃。雲南大理市暫扣重慶的口罩為何不佔“理”?拒絕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的為何被拘留?商場影院等場所為何不能營業?各地採取體溫檢測或封村的防疫舉措依據在哪?到底需要對哪些人採取強制隔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付金帶大家翻開《傳染病防治法》一一尋找答案。

  • 《傳染病防治法》的“前世今生”

新中國成立後,一直十分重視衛生防疫工作。1950年衛生部即出臺了《種豆暫行辦法》;1955年發佈了《傳染病管理辦法》,對傳染病進行分類管理;1978年經國務院批准,發佈了《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疫情報告、計劃免疫、家犬管理等傳染病管理制度;1988年的上海突然爆發了一場大型的甲肝疫情,促成了1989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04年,在認真總結傳染病防治實踐尤其是抗擊非典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對該法進行了一次修訂;2013年,為完善國務院對傳染病病種的調整制度,又對該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我們現在看到和適用的《傳染病防治法》,就是進行2次修訂後的法律。

該法共九章八十條,對傳染病預防、疫情報告、通報和發佈,疫情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各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旨在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是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這部法律的修訂施行也標誌著我國傳染病防治正式納入法治軌道。

  • 雲南大理暫扣重慶的口罩為何不佔“理”?

2月6日,一則大理市徵用重慶口罩的新聞刷屏了,網友紛紛討論運輸途中的轉運物資能不能徵用?誠然,戰“疫”當前,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資緊俏,各地方人民政府物資徵用並非無邊無界。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換言之,大理市屬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徵用物資範圍僅限於大理市行政區域內。而重慶市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指定企業採購的緊急物資雖然從雲南省瑞麗市發出,運輸途中的貨物雖經大理市行政區域,但物資屬於跨行政區域物品,調用權歸國務院所有。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物資保障組負責對上述重點醫療應急防控物資實施統一管理、統一調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調用。

總而言之,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生產、倉儲但尚未銷售的物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調用;但對於企業已經銷售給外省市的物資,則無權調用。在口罩有價而生命無價的當前,有償購買也無法彌補無權調用的漏洞。

  • 拒絕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並暴力對抗的為何被拘留?

此次疫情已經被確定為“乙類傳染病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為了防控疫情,各場所出臺了進門戴口罩、測體溫等防控措施。此次疫情期間,配套口罩是降低疫情蔓延風險的有效措施。對於那些拒絕佩戴口罩,並且暴力對抗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對於那些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妨害公務罪承擔刑事責任。

  • 商場影院等場所為何不能營業?

商場影院等場所開不開門營業與公眾是否前往是兩個概念。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以及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全國許多地方政府決定關閉洗浴中心、麻將館、KTV、博物館、培訓中心等場所來避免人群聚集,正是依據此條法律。

如天津寶坻區百貨大樓多人感染事件更是為網友上了深刻的一課。而緊急措施的解除,則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即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 各地採取體溫檢測或封村的防疫舉措依據在哪?

近期人們發現各省市在各進城檢查站、機場火車站等地設卡,增加體溫檢測且不得拒絕。因為《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甲類傳染病時,為了防止該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以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質傳播,可以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最近網上流傳著各地村鎮封路封村的圖片視頻,甚至引發了一些因強行入村發生肢體衝突的事件,人們不禁要問,村內公共道路為何不向村外人開放?自己回老家為何受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我們可以看出,居委會、村委會雖然為自治組織,不是地方一級政府或派出機構,不具有行政權力,但在疫情防控上,因具有法律授權而有權採取防控措施。

村委會組織村民開展所謂的封村等措施,有利於疫情防控,是有法律授權而為之,那些以暴力行為對抗村委會防控措施的行為人則應當承當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 到底能對哪些人採取強制隔離?

近期,最令人恐慌的新聞莫過於曾經與某個確診患者密切接觸,最令人憤怒的新聞莫過於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觸者拒絕隔離或故意隱瞞實情而行走江湖。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以上人員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內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以上所說對確診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均指醫學觀察,是區別於自行居家隔離,到指定地點隔離。該條同時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換言之,對於從其他地區返程但無密切接觸史的人員,雖然有被感染可能,但暫且不屬於強制隔離範疇。

文章配圖來自網絡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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