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強化管理,卻效果不佳,淺談明末剿餉的徵收、管理及其效果

引言

天啟七年(1627年),陝西王二起義拉開了明末農民起義的序幕,至崇禎年間農民起義愈演愈烈,整個崇禎朝,農民軍與朝廷官兵間的戰爭從未間斷,直至明亡。面對入不敷出的財政赤字,崇禎十年(1637),崇禎皇帝在兵部尚書楊嗣昌的建議下,下令徵收剿餉,並承諾以一年為期。當時,外有遼東戰事,百姓除了正賦外,尚有沉重的遼餉負擔,因此剿餉的加派,無疑使得農民負擔更加沉重。然而,前方作戰將士需餉甚殷、刻不容緩,統治者只能採取考成、催徵、監餉等一系列措施來保證剿餉的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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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


“剿餉”出臺的背景和徵收方式

面對愈演愈烈的農民起義,崇禎十年(1637),楊嗣昌任兵部尚書,向崇禎皇提出專門用於對付農民起義的“四正六隅十面網”方針,即:以農民軍活動比較頻繁的陝西、河南、湖廣、鳳陽為四個正面戰場,給這四地的巡撫分配士兵和糧餉,責令他們防守本地並隨農民軍所向而剿殺;以農民軍可能到達的延綏、山西、山東、應天、江西、四川 為六個隅面,令這六個地方的巡撫核查當地現有兵餉數額,主要負責防守,必要時協助四正面巡撫進行剿殺。這樣,十面網張開,等待農民起義軍自投羅網。崇禎皇帝對楊嗣昌大加讚賞,甚至有恨用卿晚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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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嗣昌


按照楊嗣昌的計劃,需要增兵十二萬、增餉二百八十萬兩,當時遼餉尚靠加派維持,國家財政不可能支出這麼一筆巨餉,因此只有再行加派。 對於剿餉加派的具體事項和數額,《明史》明確記載:因議增兵十二萬,增餉二百八十萬。其措餉之策有四:曰因糧,曰溢地,曰事例,曰驛遞。因糧即依照以前定額的糧食,增加徵收數量。每畝輸糧六合,每石折銀八錢,廢棄的土地不在徵收範圍之內,每年可得銀一百九十二萬九千兩。溢地就是萬曆六年至九年張居正清丈全國土地後多出原額的地畝。對這部分田地,核實其確切數額,按照規定繳納租賦,每年可得銀四十萬六千兩。事例就是富戶通過捐鈔、納粟、納銀等途徑而成為監生。 驛遞即此前對郵驛進行裁減所得的銀兩,取二十萬兩充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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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農民起義


明朝政府對剿餉的管理措施

二百八十萬兩餉銀在當時農民負擔已極重的情況下,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剿餉能否發揮作用決定著鎮壓農民起義軍的成敗。因此,為了保證剿餉的徵收、轉輸以至運用能夠順利進行,明王朝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進行管理。

<strong>1、嚴格考成制度

明中葉後,賦稅拖欠現象已經十分常見,與此同時,朝廷對賦稅徵收不合格的官員懲罰也相當嚴厲。崇禎十年,剿餉的徵收成了賦稅徵收中新增的一項,由於國運危急,考成也更加嚴厲。崇禎十一年(1638),責令本年帶徵完解,年終不完自當一併參處,其餘查得未完四分以上者、未完五分以上者應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徵;未完六分以上者,應降職三級,戴罪督徵;未完七分以上者, 應行現任衙門,降職三級,戴罪,其未完銀兩仍令接管官督徵完解; 餘欠各照例革職督徵。由此可見統治者對不能完賦官員懲罰之嚴厲以及對剿餉徵收情況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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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2、成立督餉衙門

明代賦稅本有起運、存留之分,即一部分作為賦稅上交至中央,另外一部分由地方政府留出以供養兵、築城、 防患等用。由於剿餉直接用於軍需,考慮到戰爭需餉的急迫性,地方政府徵收剿餉後便不再運至中央,而是直接運送至一箇中間機構, 再經由此機構轉運至督理巡撫處。為此,朝廷專門成立了負責催督、分發剿餉的督餉衙門,設置了督餉侍郎、督餉司官、管餉同知等官負責催徵、分配、管理糧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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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門


崇禎十年,“壬寅,起傅淑訓為戶部右侍郎, 總督直省剿寇糧餉。”傅淑訓擔任督餉侍郎後,駐安徽池州,專門負責催督剿餉。崇禎十一年(1638),傅淑訓因遭逢親喪回鄉料理,“即家起伯鯨代之,如淑訓官”。督餉侍郎作為督餉衙門的最高長官,一方面負責催促各守道盡快將賦稅運至督餉衙門,另一方面管理督餉衙門各項事務。督餉衙門在收到州縣的糧餉後,要將糧餉分成五份,分別配給總督、總理和四省巡撫處,

而督餉侍郎一人不可能分處各地管理, 於是設置“督餉司官三員,一駐河南,一駐湖廣,一駐江北, 往來查核酌濟,盈虛緊隨清算,至賊平之日而後止”,督餉司官的主要任務就是協助督餉侍郎分理糧餉,對往來的糧餉進行及時查核、分配和清算。這樣就形成了由督餉侍郎到州縣官吏的督收以及由督餉衙門審核分配的收發體系。

<strong>3、設管餉同知,鑄剿餉關防,派宦官監餉

由於督理巡撫專任剿殺,如果還要負責管理錢糧,一方面勢必會分心,影響作戰效果。 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錢糧分發的混亂,不排除總督總理因權勢過重而對剿餉任意支配。因此,“理臣部下有管餉同知”之設。然而剿餉出入動輒數十萬,如果沒有特殊的標誌加以識別,難保剿餉會有亂用之嫌而無從查詢,為了確保剿餉的正常供應和剿事的順利進行,特鑄“管理督師剿餉關防”一顆,對剿餉的出入加以識別,方便了糧餉的核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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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一代,宦禍至烈。崇禎皇帝初即位時曾對宦官進行嚴厲的打擊,但在面對後金隊和農民起義軍連連進攻而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況下,崇禎皇帝又時常派遣太監監軍監餉。如:“命太監王坤往懸浮,劉文宗往大同,劉允中往山西,各監視兵餉;命太監李茂奇監視陝西茶馬,又命太監張彝憲總理戶工二部錢糧”。對此,朝中耿直大臣曾多次疏諫,然而崇禎皇帝卻以“諸臣若實心任事,朕亦何需此輩”為由駁回。為方便對剿賊官軍將士的功罪勤惰考察和餉銀的用處合理與否進行監管,崇禎皇帝特下令在管餉同知外另設管餉監紀一職專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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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監形象


儘管朝廷為保障徵收效果出臺了諸多措施,然實際運用效果卻因不佳

由此可見,為保障剿餉的源源不斷供給和確保其發揮應有的效用,明朝政府在剿餉的徵收管理上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然而,在剿餉的徵用過程中仍出現了挪用、虛耗、侵吞等現象。挪用即原本徵上來的用於平定農民起義的剿餉被挪作他用;虛耗即因運輸、剿撫和賞賜等因,造成的糧餉無益的消耗;侵吞即糧餉在經各地徵收到交至督餉侍郎再經運餉司官解運到前線將士手中的過程中,負責徵收、解運和管理糧餉的官員以及軍隊中的將領對糧餉的侵沒剋扣。

<strong>第一,挪用渠道

挪用即原定用於剿賊軍需的剿餉被挪作他用, 上至戶部、九邊,下到地方修城駐防都曾挪用過剿餉。崇禎十二年(1639),戶部缺餉,奉旨將剿餉“一半留用,一半解至京中”。九邊 缺餉,“藉資剿餉,全徵挪補”。戶部和九邊本有正賦和額設之餉,卻要挪用臨時加派的剿餉來補虧。此外,還有部分地方官吏“

將兵荒銀改充韓藩宗祿,以寇勢披猖,兵數日增,餉額不敷,俱題於剿餉內湊支”。 明末藩王府邸多積金如山,可府庫積金不用,卻要充用兵荒銀,最終還是靠挪用剿餉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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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九邊


<strong>第二,虛耗事項

虛耗即因運輸、剿撫和賞賜等造成的糧餉無益的消耗。運輸虛耗一方面是因交通不便引起的運輸費用的增加,一方面是因運輸時間拖延等造成的糧餉的貶值和損失。明末農民軍多在地勢險遠之處與朝廷官兵周旋,而對於朝廷大軍來說,地勢險遠勢必給糧餉轉輸帶來不便,如“鄖襄一帶,路途艱險,水路不通,糧餉轉輸不便 ……以民運,而餉外增餉,難上更難”。同樣的腳程,地勢險峻之處往往需要雙倍甚至更高的運費來完成糧餉的轉輸,這部分運費即是對剿餉的一種虛耗。此外,明末農民起義採取流動作戰的方式,朝廷大軍要隨之轉戰,而官兵所到之處糧餉未必能及時隨軍轉輸,同理,有糧餉的地方也未必就有戰事,官兵需餉時不能及時供給、糧餉儲備地沒有官兵出現,這就糧餉本應發揮的作用來說是一種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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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末起義波及範圍可見流動性極大


剿撫浪費掉的剿餉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剿賊敗降後大量軍貲糧餉被農民起義軍佔有,另一方面是招撫政策失敗所耗費的剿餉。 楊嗣昌襄陽兵敗後,“嗣昌所積五省餉金、弓刀、火藥數十萬及守兵數千人皆歸賊”。像這樣因兵敗被農民起義軍佔有的軍資不計其數。明末官兵戰鬥力差,經常潰敗,有時甚至不戰而逃,敗逃後大量軍資被農民起義軍佔有。

剿賊失敗耗餉許多,因招撫失敗耗費的糧餉也不在少數。明末農民起義軍時降時叛,且多先降而後叛,而官軍以招撫農民起義軍為榮,對就撫的起義軍常給予極高的待遇。崇禎十一年四月,張獻忠擁兵萬人詐降,卻向熊文燦索十萬人之餉,文燦給之唯謹。加派剿餉本來是為了平定農民起義軍,但熊文燦卻將其大量做招撫之用。如果招撫真能奏效也好,但實際上,張獻忠、羅汝才等後來都叛變,且帶走了大量軍資糧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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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詐降騙餉的張獻忠


為了鼓勵朝廷官兵奮勇作戰,賞賜軍功成了主要的獎勵方式。明末規定,每斬敵人首級一顆,可獲賞銀二兩,獲得賞銀多少以敵人首級數量為算,這就給了投機之兵可乘之機。“繇是兵以殺良冒功,有以溼草鞋擊去網巾痕, 蒸其首使張大充敵首者,賞雖費,敵無損也。”

賞賜軍功本為鼓舞士氣,然而許多將士敵不過農民起義軍,卻為了領取賞銀而殺良冒功, 這樣, 大筆剿餉又被虛耗於賞賜莫須有的軍功。 殺良冒功不但造成賞銀的虛耗,而且造成百姓俱兵過於畏賊,從而導致更多的百姓轉而投賊。

<strong>第三,侵吞方式

自剿餉加派後,從糧餉的徵收解運管理到軍中餉銀的分發,各級官吏對剿餉的貪汙剋扣也成了剿餉的實際去處之一。在侵吞糧餉方面,主要有三種人:地方官吏、運管餉官、軍隊將領,分別通過徵收、運管和分發三種方式來實現。

從糧餉的徵收來講,明後期對官吏的考成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根據賦稅的完解情況給以獎懲,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徵收任務則給予一定獎勵,如果完不成徵收任務,則按照完成量的多少決定是降級戴罪催徵還是革職為民。官吏懼怕考成,自然奮力催徵。況且明末往往政令上下不一,上面要求徵收五兩,傳到下面就可能是徵收八兩,其餘則可能“盡入私囊”。百姓窮困已極,正賦尚難供應,有司還千方百計地侵削,由上至下,層層催科,由下至上,則層層賄賂,地方官吏侵沒糧餉的例子屢見不鮮。

從糧餉的運管上來講,剿餉的徵用方式決定了其從徵收至運用處於不停的轉輸中,而每運至一處都有專門的管餉官員對糧餉進行監管。糧餉的每一步轉輸都必定有人參與,有人參與的地方就難免存在私慾。負責運管糧餉的官吏,往往借公費之名,將糧餉據為己有。此外,崇禎多次派宦官監軍監餉,而監軍宦官每至一地,縱兵劫掠, 加倍勒索。“監視之設,止多一扣餉之人。”監軍監餉的宦官們,名為負責管理監察錢糧,實則對軍餉的貪汙亦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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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糧餉的分發來講,侵吞糧餉者大多是軍隊的將領,主要通過虛冒兵額和直接剋扣糧餉兩種途徑來實現。明末軍伍混亂,軍隊缺員嚴重,這就給將領虛冒糧餉提供了極為便利的條件,“將之貪廉,兵之虛報,餉之包冒,殊不能問”。上至戶部、下至餉司,無人知道兵士的實際數目,發放糧餉,不過聽憑前方的一紙報告,兵數虛報已是普遍現象。 此外, 將領對糧餉的直接剋扣也是其貪汙糧餉的常用手段, 而將領對軍餉的貪汙剋扣常造成士兵因缺餉譁變,甚至轉而投入農民起義軍行列。

雖強化管理,卻效果不佳,淺談明末剿餉的徵收、管理及其效果


由以上分析可知,雖然以剿餉的名義實行全國加派,但挪用、虛耗、貪汙等已佔去相當一部分,這些都是取之於剿餉的加派,卻沒有用在鎮壓農民起義上。“有人而無人之用,有餉而無餉之用,有將不能治兵,有兵不能殺賊。”明末加派的剿餉數目不可謂不多,然而卻沒有得到有效的運用。

結語

由此可見,崇禎時期為了保證剿餉的順利徵收和使用,朝廷出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然而明王朝後期,財政收支失衡、官吏任用失當,各項管理混亂積弊已深;政令不一、制度不行,明王朝的統治政策已經無法得以有效實施,再加上剿餉加派本身的性質註定了其失敗的結局,也折射出的明末國家管理中存在的若干問題,明王朝的滅亡趨勢已難以逆轉。

《楊嗣昌集》

《明史》

《明通鑑》

《國榷》

《流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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