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一)

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一)


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2月1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內江市公安局、內江市司法局四部門聯合發文依法嚴厲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

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一)

《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點擊閱讀)

為進一步推動《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下稱《通告》)理解適用,市中級法院對該《通告》11條逐條解讀。今天我們解讀第一條:

一、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或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第一條


刑法法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案例鏈接


據“西寧公安”微信公眾號消息: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苟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青海省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通告,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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