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勞動問題30問答之一

Q1:什麼是“延遲復工令”?

A:因為和春節假期銜接,各地出臺的延遲復工的通知被稱為“延遲復工令”。但延遲復工的期間和春假假期的性質不同,不是延長的春節假,而是地方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實施的緊急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疫情防控採取停產等措施,防止人員聚集產生的疫情擴散。

Q2:延遲復工期間能否安排員工居家辦公?

A: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對企業是否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未做明確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延遲復工並非延長假期,而是政府為了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而採取的停工、停業的緊急措施。根據這一立法目的,企業安排員工居家辦公不僅可以達到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的目的,不會對員工額外增加感染風險,還可以降低企業的損失。基於此,企業可以在延退復工期間安排員工居家辦公。

Q3:企業何時可以復工?

A:企業復工時間應以當地政府發佈的復工通知為準。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另外,蘇州住建局《關於全力做好建築行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蘇建函質(2020)23號)再次明確建築工地具體復工時間,文件要求:春節期間停工、所有新開工房屋建築及市政公用工程,復工時間不得早於2月20日。

Q4:企業可以提前要求員工復工嗎?

A:不可以。從各地關於延遲復工的通知來看,復工時間是強制性規定,不可隨意提前。否則,企業可能承擔以下責任:

(1)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2)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如果一般企業強制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導致單位員工涉及傳染病的傳播、流行等後果,則企業負責人可能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罪名。

Q5:在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如果未提供口罩等安全防護用品,是否會被認定為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A.《關於印發蘇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規程(試行)的通知》第十條規定:“防控物資裝備。積極籌措口罩、75%酒精、84消毒液、消毒洗手液、橡膠手套、肥皂、溫度計、應急藥品等防疫人防技防物資,保障疫情應對物資需求”;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為職工配備醫用口罩,指導職工正確佩戴口罩”。根據上述要求,如企業無法提供口罩等相應物資,可能會被認定為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員工可能會以此為由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需用人單位特別注意。我們建議復工前用人單位應當先準備相應防控物資,保障企業復工的順利開展。

Q6:對於國務院辦公廳延長的春節假期如何支付工資?

A:(1)延長假期期間到崗上班員工的工資待遇

2020年春節假期原定於1月30日結東,為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國務院辦公廳規定假期延長至2月2日,並明確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因此可以確定的是,對於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能休假的員工,應優先安排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應按照200%標準支付工資。另蘇州人社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也再次明確“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2)延長假期期間未到崗上班員工的工資待遇

根據蘇州人社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因政府採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假期延長期間未到崗上班的員工,其工資待遇按照帶薪休假,正常計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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