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是違法建築嗎?拆遷時能否獲得補償?

嚴紅軍


無證房拆遷徵收時候的是否給予補償,這個話題可謂老生常談。一到拆遷或徵收時,大多數拆遷部門就先問“有房產證嗎?”沒有就是違建,不按照有證房屋給予補償。有的老百姓爭來爭去,最後拆遷方給了都很少的建房材料款,有的直接什麼都不給。所以無證房屋真的是違建不給拆遷補償嗎?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告訴您答案是否定的,即無證房在拆遷或者徵收時未必不給賠償,要分清情況,有的無證房應該和有證房屋一樣得到合理的補償待遇。

由於歷史原因,沒有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或因為當地特殊原因無法辦理相關的權屬證明,這在大部分城市及農村現階段普通存在,就包括一線城市這類房屋也很多。計劃經濟年代,房屋要單位分配,而家庭人口眾多,單位也沒有能力全部分房。因此在70年代、80年代時候,好多人家為了解決住房困難,在單位分的房屋院子內自己建房,甚至有的單位還給員工在院子裡蓋房,那時政府不鼓勵,但是也沒有禁止,畢竟自建房也是給相關部門分擔了一部分分房壓力。

頭幾年一部很火的電視劇《貧嘴張大民的幸福生活》裡就有因自建房鄰居產生矛盾這一劇情。在農村也大量存在,村民建房想審批,卻沒有審批部門的這樣的情況。大隊直接說你蓋吧,你自己的宅基地。這些都是歷史遺留問題,不能“一刀切”認定為違法建設。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我們來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該規定也明確,拆遷方在徵收前進行調查,認定處理,認定為合法建築的應該給予補償,充分說明無證房不能直接等於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北京英淇律師所孫曼麗律師曾代理過這樣一個案件,某地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規定無證房一律不予補償,這樣的徵收行為就是存在違法之處的,後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判決徵收決定違法,要求徵收部門對無證房認真調查處理。

其實在2005年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就有關於無證房要考慮歷史因素問題,不能“一刀切”認定違建不給補償。我們上級政府還是很正視歷史及尊重歷史的,也是充分考慮到被拆遷人的利益。不認定無證房拆遷待遇,往往都是拆遷公司為了自身利益,扭曲政策。

綜上法律規定無證房屋並不是如拆遷人員所述就一定是違建,在做徵收拆遷決定之前,相關部門就要對徵收區域涉及的房屋進行摸底調查,要考慮無證房蓋房的時間、建造時的相關規定以及是否存在相關部門不作為等因素來綜合確定相應的安置補償方案。總的原則在建房時候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雖然沒有權屬證明,但是應當符合拆遷安置補償的標準給予補償,而不應該區別對待。

兩個時間點要求記一下,城市裡無證房的時間點一般原則是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房基本可以認定合法建築。

農村房屋一般是在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來認定建築物的合法性。

提示這兩個時間點不是絕對,只是個原則及保底時間問題,我接觸案件有的地方政策認定2013年前建築都認定為合法性。


希望這篇文章能解決您對無證房拆遷補償問題的困惑,如有其它不解問題,可以留言或者來電探討。

附相關法規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2、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 第八條在取得拆遷許可前,拆遷人應當對拆遷範圍內房屋情況進行摸底,區分有產權證與無產權證房屋。 對於未取得房產證但能夠證明該房屋是合法擁有的,由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後,依法補償;對於手續不全或者無產權產籍的房屋,應當經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認定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於存在產權或者使用權(承租權)爭議的,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後,按照訴訟結果依法補償。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法》實施後,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以及臨時建築使用期限屆滿未拆除的為違法建築。對違法建築依據《城市規劃法》及地方城市規劃實施條例規定處理。《城市規劃法》實施前違法建築的認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考慮歷史情況,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處理。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無證房屋也不全是違建,符合要求也能拿到補償,具體包括以下幾類:

1. 1950——1970年間建造的房屋;

2. 屬於實施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政策規劃區內的房屋;

3. 建房屋時依法建造,屬於合法無房產證的房屋;

4. 祖輩世代傳下來的祖屋。

但有3類房屋沒有補償的:

1. 屋主已不具備農村戶口的;

2. 房屋已破爛不堪,不再具有市場價值的;

3. 私自在耕地上建房等違建房屋。


資料擴展:

規定補償方式主要有以下3種:

1. 貨幣補償。通俗來講就是你被拆遷的物業及附屬物市場價值是多少,拆遷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支付補償款,及補償錢給你。


2. 產權置換。若被拆遷方要求補償房子而不是物業,這時候會根據有專業評估機構對你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拆遷方會以同等價值的房子來交換。


3. 綜合型補償。結合以上兩種方式進行補差,這種補償方式主要發生在被拆遷方所需房屋價值低於原房地產價值,或者拆遷方提供選擇的房地產價值低於被拆遷房地產價值的情況下。在目前土地供給被國家壟斷的行情下,土地越來越值錢,房屋也在不斷升值,被拆遷房屋價值大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光靠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已經無法得到土地使用權,故只能結合以上兩種方式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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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問問


您好,很榮幸回答您的問題。

一、無證等於違建?

無證建築不等同於違法建築。造成無證房的原因很多,所以,無證房、證件不齊全的房屋不等於違章建築,例如,一些建築物是在20世紀70年代或早在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形成的,當時建造房屋無需手續或者手續比較少。如果當前的法律要求將其歸類為非法建築物,那顯然不具有合理性。此外,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相對寬鬆,沒有產權管理。因此,農村地區有許多無照房屋,究其原因,不能歸責於農民。有相當多的地方,還有祖先或家族遺留下來的房屋。這些房子雖然很舊,但是隨著時間的延長,有了更多的歷史價值。這種房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就存在,不能直接等同於非法建築。所以,無證房屋不等於違法建築,也不等於可以無償強制拆除。

二、如果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那麼拆遷中能否獲得拆遷補償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因此法律規定不會對違法建築予以補償,但是由於很多違法建築是歷史原因造成的,不能歸結於公民行為本身,補償與否不能一概而論。

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築的補償尚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規定。一刀切地認定違法建築不予補償是不合理的。因為如果舊房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應當予以合理補償。對於新建的違法建築,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以爭取建築成本價作為拆遷補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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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師事務所


無證房屋並非就一定是違章違法建築。無證房屋只有經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時才無權要求拆遷補償,其他的無證房屋均可要求和獲得房屋拆遷補償。


法眼觀象


您好,無證房之所以會被認定為違法建築而予以強拆,主要由於其房屋權屬不明。如果沒有房產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的合法性就可能會有問題。還有一點,無證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物權未設立,只有等到權證辦理完畢之後權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權利。

我國法律雖然並無明確規定期待權的相關權能,但就法理而言,權利人對無證房屋的期待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可繼承性。

因此,由於房屋的無證,會直接導致房屋不能有效的流轉和繼承,這至少在表面上形成了“違法建築”。

但事實上,追其根源,我國房屋的無證,尤其是農村地區的無證房屋,其形成原因有歷史、風俗習慣等影響。農村建房用地審批長期管理較松更加劇了無證房屋的大面積形成。在這樣的情況下,對無證房屋一律不予補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無證房屋至少有兩種可能的情形,一是由於違規建設導致的無證房屋,二是由於其他原因導致的合法的無證房屋。而在進行無證房屋的拆除時,政府應當考慮到房屋的來源、建設時間、建設動機、居住利益和使用情況等5大因素來確定是否會予以補償,同時在無證房屋拆除的過程中,更要嚴格遵守《行政強制法》《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拆除程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擴大化的財產損失。

而真正應當不予補償的違法建築僅僅是指違規建設的無證房屋。即指農民朋友在不滿足建房條件,強行佔據宅基地修建房屋以及未經審批且不滿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劃,佔據農村的耕地、基本農田等優質土地來修建房屋,這兩類房屋都是屬於違規違建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這類房屋政府將會進行拆除處理,且不會給予任何補償!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在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存在大量的房屋沒有明確的產權證明,這些房屋在拆遷時常常因無明確的產權證明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從而不補償或者少補償。下面在明律師就現實中遇到的情況為大家列舉一些即使是無證房屋,拆遷時也不能一概認定為違建而不予補償或少與補償。

第一種即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我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因此,在1987年之前建造房屋是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1987年前所建房屋即不能被認定為違法佔地,更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

第二種即在2008年之前在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該依據在於2008年1月1日我國《城鄉規劃法》開始正式生效實施,在此之後建設房屋必須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是在此之前,只要建設的房屋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這種房屋即使沒有產權證明在拆遷中也不能簡單的認定為違法建築而不予補償。

第三種即對於已取得部分規劃審批手續的房屋。生活中也存在諸多房屋已經辦理用地和規劃因手續,但由於某些原因欠缺某個手續,致使該房屋的權屬證明無法辦理,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的規定,此種情況在徵收拆遷時完全可以通過改正或者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獲得該房屋的產權證明,而不能隨便認定為違建而不予補償或少給補償。

第四種即通過招商引資,經具有審批權的職能部門同意興建的房屋。對於經過有審批權的部門批准的招商引資行為,均有相關部門作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既然通過招商引資行為而同意興建的廠房,不能因沒有相關產權證明為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

第五種即從相關部門直接購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相關有權部門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一些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但出售時沒有相關產權證明,這種情況也不能在拆遷中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築。國務院《產權保護意見》對該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第六種即由於不可歸責於個人的歷史問題造成的無證房屋。這種情況主要存在於上世紀末國有單位所分公房,由於單位破產致使產權證明不清,對於該種情況2003年國務院發佈《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第四條明確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訂相應的政策,限期處理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工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因此對於該種情況不能在拆遷中一味的以沒有產權證明為由不予補償或少給補償。

總之,在徵收拆遷中以被拆遷房屋沒有產權證明為由就將房屋認定為違建而不予補償或少補償的行為,其實質是以拆違之名行徵收之實,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國家法律和政府公信力褻瀆。因此被徵收人如果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及時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拆遷律師週刊


無證房屋不一定是違法建築!

首先,無證房屋是什麼原因造成的?何時修建的房屋?位置在哪個地方?

一般而言,無證房屋如果是在2008年《城鄉規劃法》出臺實施之前修建的,那麼一般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築。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

其次,即使是被認定為違法建築,政府也應該考慮被拆遷人實際情況,也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償或補貼。


愛土易奎


有些不應該是,比如我們小組大概是在2003年吧,就把我們的綠色的土地使用證收回去了的,之後發下來的且是原件上的紙張撕下來貼在紅本上的,年號還是99年又像90年。這類情況應該持證人是真實的,假假真真,真真假假,不知為傻,知了裝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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