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本是旅遊旺季,根據慣例,旅遊行業從業者在收取遊客相應費用後,會預先向接待賓館、交通運輸方、景點方支付費用。根據《旅遊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由於國家文旅部已經暫停了包括出境團隊在內的所有團隊遊業務、機加酒服務,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鄭吉喆法官表示,可以認定此次疫情已經構成旅遊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但對於哪些費用應該退還給消費者,鄭吉喆表示,不應簡單將旅行社所有已經支出的費用都列為“不可退還”的範疇,應本著公平原則,對支出的費用性質用途、接收對象、疫情的影響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平衡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權益。
如果旅行團已經出發,但在旅行期間發生了滯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食宿費用需要由遊客自行承擔,如果返程費用因此增加,遊客和旅行社則需根據公平原則分擔費用。受疫情影響取消旅遊項目的,因此減少的旅遊費用遊客可以要求退還。
閱讀更多 中國網直播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