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三)


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2月1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內江市公安局、內江市司法局四部門聯合發文依法嚴厲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


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三)

《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點擊閱讀)

為進一步推動《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下稱《通告》)理解適用,市中級法院對該《通告》11條逐條解讀。今天我們解讀第三條:

三、編造虛假的疫情,在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處罰法》給予處罰。

——《通告》第三條


刑法法條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十條 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案例鏈接


據“平安北京”微信公眾號消息:一男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眾反映,有網民發帖自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開展調查,於當日將發帖人劉某(男,22歲)查獲,經查,該人未感染病毒,身體健康,其供述稱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佈虛假信息。目前,劉某因

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當前正值抗擊疫情關鍵時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散佈謠言、製造恐慌。對此,司法機關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