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政與近代早期法國的社會重構

在經歷百年戰爭的洗禮、中世紀晚期的人口和社會危機之後,經過15、16世紀的恢復和調整,法國在政治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逐漸踏入近代國家的門檻。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事件,莫過於百年戰爭(1337—1453年)末期,法國三級會議向國王讓渡徵稅權,以支持查理七世(1422—1461年在位)建立一支常備軍,將英國人趕出法國。以常規性賦稅為基礎的公共財政體系的確立和發展,不僅形塑著近代法國的管理體制和政治形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重構了近代早期法國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並滲透至各個階層的社會觀念之中。

王室稅的徵管與社會關係的轉變

中世紀晚期,向臣民徵收的賦稅取代傳統的封建收入,成為王室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歷史學家稱之為從“領地國家”向“稅收國家”的轉變。這種轉變實則意味著國王與臣民關係的變化,國王從中世紀的“靠自己活”轉向“靠臣民活”。而且,14、15世紀君主稅權的擴張建立在剝奪封建領主稅權的基礎上,當國王以王國最高統治者的君主身份要求全體臣民納稅時,這種做法無疑已經超越傳統的封建關係,將臣民置於君主的直接保護和統治之下。直接稅的徵管,突出體現了這種社會關係的轉變。

為確保王室賦稅的徵收,王權的觸角開始向鄉村延伸,直接稅的主要承擔者——鄉村中的農民也因此越過教會和領主,與外部世界建立起更為複雜的聯繫。“佈道”一詞內涵的變化深刻表明了這種滲透。主日佈道原本指代神職人員的宗教宣教行為,是堂區本堂神甫的主要職責之一。中世紀晚期以來,王室詔令也開始由本堂神甫在主日彌撒上宣讀,“佈道”因此具有了宗教與世俗宣講的雙重含義。此外,與主要以實物方式繳納的領主捐稅和教會什一稅不同,王室稅通常要求以貨幣交付,這就意味著為了納稅,農民不得不將生產的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與市場發生聯繫。稅負增長時,很多農民被迫借債,甚至出售土地,此類行為無疑在客觀上促進了鄉村中的貨幣流通和信貸的發展。

13世紀普遍出現的鄉村共同體,原本是在宗教團體或領主制的框架下發展起來的村民自治機構,之後成為中世紀晚期近代早期法國農民生活的主要制度環境。1379年,查理五世(1364—1380年在位)頒佈詔令,沿用地方領主的徵稅習慣,將鄉村共同體(有些地方與堂區重合)作為非正式的基層稅收單位確立下來,共同體的職能由此發生了較大的轉變。作為基層管理單位,共同體一方面要組織農事、管理公有地及其他公共事務,另一方面還要負責評估、分攤和徵收王室稅,為王室軍隊提供宿營地等,共同體選出的村官因此與王室官員的接觸日漸頻繁。及至17世紀,國王任命的督辦官開始全面接管地方行政、財政和司法事務,村民會議的召開和村官的選舉也逐漸受制於督辦官。在農民、領主和國家的三角關係中,農民把這種干預看作是防備領主侵犯共同體利益的權宜之計,王權因此利用這一機會為自己塗上了有效的“保護色”。

在一個彼此熟識而又相對封閉的鄉村環境中,稅務執事要履行其職責並不容易,稅務糾紛也因此成為農民日常生活及其與外界交往的組成部分。由於共同體在繳納直接稅時具有連帶責任,如果有人逃稅或避稅,則意味著稅負會轉嫁給共同體其他居民。正因為如此,賦稅的徵管往往會引發各種矛盾甚至是激烈的衝突。

隨著國家取代教會和領主成為近代早期社會關係建構中的主導因素,農民的主要抗爭對象也從中世紀的貴族領主轉變為代表國家的王室官員,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張力也愈發顯著。16世紀下半葉至17世紀上半葉,頻繁的內外戰爭導致王室稅急劇攀升,各地的克洛堪和赤腳漢起義此起彼伏。對起義和暴亂的鎮壓,進一步推動了17世紀法國管理體制的集權化以及軍隊等國家暴力機器的發展。

鬻官制與社會結構的重組

以稅收為依託,法國公共信貸體系也逐步發展起來。1522年,弗朗索瓦一世在儲蓄國庫之外設立“特別收入庫”,專門管理來自賣官、發行公債等的特別收入,賣官買官隨後蔚然成風。我們也可以將之理解為國家以變相的方式,從逃避直接稅義務的有產者手中汲取財富、充盈國庫的權宜之策。為保證官職購買者的投資利益,1604年亨利四世設立“波萊稅”,買官者每年繳納一筆相應比例的官職稅,職位便可繼承、轉讓甚至出租。這一由國王親手打開的“潘多拉之盒”,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近代早期法國的社會結構。

鬻官制在前現代國家無疑是一個普遍現象,但像近代早期法國這樣大規模出售官職的做法並不多見。無論是與哈布斯堡王朝的競爭,還是16、17世紀接連不斷的內憂外患,面對不斷擴大的收支缺口,法國曆代君主都通過新設和出售官職來增加財政收入。有學者估計,1515年整個王國約有4000多名王室官員,1665年達到46000多名,官僚隊伍急劇膨脹。1600—1633年間,出售官職所得在王室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重高達45%。買官者大都是商人或銀行家的後代,前幾代通過商業貿易發家,買官後放棄經營,成為王國的司法官或財政官。

鬻官制更重要的影響在於部分官職與貴族頭銜掛鉤。尤其是高等法院的席長、推事或其他較為高級的職位,一般只要買官者任職達到一定年限,或連續兩代擁有該職位,到第三代便可獲得世襲的貴族身份。這一做法在16世紀漸成慣例後,1600年獲得亨利四世的認可,由此衍生出近代早期法國社會中最重要的一個群體——穿袍貴族,代指那些身著法官袍服、服務於國王的新貴階層。基於自身的教育學識、專業技能和行政經驗,穿袍貴族打破了以世襲血統、騎士精神和戰爭技能為傲的佩劍貴族對權力的壟斷,成為近代早期法國社會以及絕對君主制權力體系中最有影響力的群體。而鬻官制所帶來的種種弊端,也使得當時人對之詬病頗多。

免稅權與社會觀念的演變

在近代早期,幾乎每個法國人都屬於某種特權團體,擁有團體賦予的身份、習慣和特權。弗朗索瓦一世時期的法學家克勞德·德·塞西爾便強調,為了維護王國的穩定和秩序,有必要“尊重每個等級的自由、特權和慣例”。其中一項重要的特權當屬免稅特權。

自王室稅開徵之初,教士和貴族便被賦予免繳軍役稅的權利,不過享有免稅權的不只這兩個等級,第三等級可以通過購買官職獲得免稅權。此外,很多城市也通過贖買的方式獲得減免賦稅的權利。即便是鄉村共同體和農民,也因地方的習俗和慣例而享有一定的稅收特權。比如,在朗格多克和普羅旺斯等南部地區盛行的屬物稅,更強調地產的人身屬性,平民持有貴族的土地可以免稅,貴族持有平民的土地則要交稅。又如,阿圖瓦、佛蘭德爾和布列塔尼的農民享有免納鹽稅的權利。正是因為巨大的地區差異和不平等,鹽稅成為當時法國人最為憎惡的賦稅之一。

“我們是您的臣民,但擁有我們的特權”,這一觀念在近代早期的法國深入人心。一直到大革命之前,幾乎各個等級或團體都享有或多或少的免稅權。免稅權既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徵,也是不受奴役的“自由”狀態的體現。無論是基於成文的法典或是不成文的習俗慣例,各個團體都會極力維護自身的特權,反對“革新”。1675年,布列塔尼發生“印花稅暴動”,反對路易十四在該地區設立新稅。因為1532年簽訂的布法合併條約承諾給予這一地區“特權和自由”,尤其是未經過布列塔尼三級會議同意不得設立新稅的權利。維護布列塔尼的“特權和自由”,成為起義者為自身行為的正當性提供支持的一種政治表達。

但是,免稅權的普遍存在也意味著國家稅源的流失。從路易十四統治晚期到大革命前夕,法國政府一直在嘗試進行財稅改革,相繼設立人頭稅、1/10稅、1/20稅等普遍稅,增加政府財源,以緩解財政危機。重農學派的先驅布阿吉爾貝爾(1646—1714年)在1695年人頭稅出臺時曾感慨:“如今人人都喊著反對賦稅,那些富人叫得比窮人還兇!”正是因為君主強行將特權階層糅合進新的稅收體制中,迫使其繳納直接稅,從而引起具有發言權的精英群體對稅收問題的廣泛關注。特權的觀念從中世紀繼承而來,但面對來自近代國家的衝擊,在18世紀它以“公正”“自由”“平等”“公民權”等新的話語和修辭呈現出來。圍繞改革與反改革展開的政治辯論,使得稅收從社會和制度層面進入到政治和觀念層面,對18世紀法國的政治文化產生了深刻影響。

自中世紀晚期法國公共財政體系初步確立,到1789年這套體系支撐的絕對君主制走向崩潰,在三個多世紀的時間裡,稅收體制和財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重構了法國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與之相關的免稅權問題更是深深地嵌入到近代早期法國人的社會心態和觀念之中。這些因素反過來又以一種結構性的力量作用於公共財政體系,使之膠著在由特權和平等、因循與改革相交織構建的社會和政治機制中。面對18世紀日漸擴大的財政收支鴻溝,這套體系愈發顯得捉襟見肘。

(作者:熊芳芳,系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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