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關於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最新盤點


【實務】關於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最新盤點


  在全國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際,小編整理了相關稅收支持政策,提醒廣大納稅人用足用好稅收政策,釋放戰“疫”戰鬥力。


奮戰在抗疫最前線的各級醫療機構


  (一)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第一條第七款)

  

  (二)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醫療機構受託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財稅〔2019〕20號)

  

生產流通各類醫療器械、用品和抗疫物資的單位或個人

增值稅


【實務】關於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最新盤點


  (一)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這裡所稱的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二)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三)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19〕24號)

  

  (五)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財稅〔2015〕4號)

  

  (六)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財稅〔2011〕137號)

  

  (七)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財稅〔2012〕75號第一條)


  (八)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第一條)


  (九)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9〕264號第二條、第三條)

  

  (十)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製品和藥械,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稅發〔2009〕10號第二條)

  

  (十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款)

  


所得稅

  

【實務】關於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最新盤點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較之原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新購進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此次新政不再規定設備金額,均允許於稅前一次性扣除,儘可能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為抗擊疫情,踴躍捐贈物資、無償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二)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6號)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徵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

  

  (四)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採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財稅〔2002〕2號)

  

  (五)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第一款)

  

  (六)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的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徵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第二款)

  

  (七)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財稅2016年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徵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第一條第二款)

  

所得稅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最新政策相比之前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力度空前。

  一方面,突破了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制,之前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結轉以後三年扣除,而新政策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另一方面,突破了捐贈渠道的限制,之前規定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的捐贈,才可以作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而新政策允許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


  (三)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對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其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儘可能彌補其因疫情產生的經營損失。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和在戰“疫”中的每個人

  (一)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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