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五部門聯合發佈重要通告


關於依法維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敦促新冠肺炎重點人員及外地來(返)忻人員如實登記申報的通告

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入最關鍵時期,為有效阻斷和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擴散,維護全市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全面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法律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發佈的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自覺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採取的有關登記核查、流行病調查、防疫消毒、體溫監測、樣本採集、隔離觀察、隔離治療、住宅區封閉管理等措施。主動如實申報登記個人真實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聯繫電話、現家庭住址等信息,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員,隱瞞和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或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導致新冠肺炎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凡2020年1月8日以來,到我市的流動人口(跨市縣居住人員),要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主動向居住地管轄派出所或社區申報暫住登記。申報暫住登記可登錄“山西公安”一網通辦平臺和掌上派出所自主申報登記。

六、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誰收留、誰負責”的原則,流動人口未主動申報暫住登記,由單位僱傭的,單位要負責督促申報;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負責督促申報;投靠親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戶主負責督促申報。發現來自湖北和廣東、浙江、河南、湖南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人員,要同時報告轄區派出所、社區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

七、流動人口未主動向轄區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的,用工單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戶主未落實督促報告責任,遲報、漏報、瞞報、謊報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從嚴從重處罰。

八、廣大人民群眾發現流動人口特別是疫情重點地區來我市人員、曾去疫情重點地區返回我市人員和與確診、疑似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未按要求登記報告的,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社區和當地衛生健康委舉報,也可通過登錄公安“晉治安”APP進行舉報。

自本通告發布之時起,截至2月12日24時前,尚未登記報告的疫情重點地區來我市人員、曾去疫情重點地區返回我市人員和與確診、疑似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必須主動向當地疫情防控機構登記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從嚴懲處。

對暴力傷醫、妨害公務、製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從嚴從重從快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忻州市人民檢察院

忻州市公安局

忻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忻州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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