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戊戌變法”後,梁啟超成為婦孺皆知的人物。梁氏年輕時便開始提倡“一夫一妻”,但他卻有6個孩子為“妾”所生。他以及一大批跨越“晚清到民國”的人物,見證了中國近代“納妾制度”的衰亡過程。
梁啟超的原配妻子名叫李蕙仙,是清末官員李端棻的堂妹,1891年(光緒17年)兩人完婚,此時梁啟超才19歲。
梁李夫妻感情很好,後來生下樑思成,長大後成為近代建築大師。梁思成從小體弱多病,李蕙仙怕兒子養不大,便主動提議讓梁啟超納侍女王桂荃為妾。
從延續香火的角度考慮,梁啟超同意了納妾。
王桂荃的肚子很爭氣,一連生了三子三女,一共6個孩子。因為梁啟超早年提倡“一夫一妻”,所以對此事一直保持低調。
但是梁啟超知名度極高,這種事不可能不被人知道,梁氏“納妾”一事在民國初年被廣為人知,轟動一時,傳為笑談。
但從法律角度講,梁啟超納妾一事卻並不“違法”。為什麼?
清朝滅亡後,民國政府繼續默許男子納妾,“一夫一妻”制度只在部分開明人士家庭或貧窮家庭存在,“納妾”的行為在法律上無須遭受任何懲戒措施。
1912年初,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頒佈了《民國民律草案》,其內容延續了《大清民律草案》的內容。雖然法律條文中沒有出現“妾”的字樣,但卻有“嫡子”“庶子”的相關規定,這也意味著默認了納妾制度的合法性。
1912年12月,北洋政府(北京)頒佈的《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第12條明確地承認了妾的存在。在解釋妾的身份時,大理院(最高審判機關)明文規定:
“凡以永續同居,為家族一員之意思,與其家長髮生夫婦類同之關係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種方式。”
在日常審判中,大理院也承認了妾的合法性及在法律中的平等地位:
“妾為家屬之一員,應與其他家屬同受相當之待遇。”
正是在法律的默許下,以及強大的社會慣性作用下,民國時期的很多男子都有納妾的“陋習”,比如袁世凱的9房姨太太天下皆知,另外也包括一些社會賢達。
除梁啟超之外,民國名人如康有為、唐紹儀、嚴復、馬寅初等人都曾納妾。北洋軍閥中,張作霖納妾六人,山東軍閥張宗昌有十幾位姨太太。
民間的情況更是如此,納妾一事更加自由。男子但凡有錢,可隨意納妾,沒有任何限制,而且很多人還以此來“炫富”。民國學者胡樸安曾在文章中寫道:
“廣東多妻制盛行……至於三妻四妾者,在在皆有,蓋如此方足以維持其中等人家之體面也。”
直到1930年之後,這種情況才稍有改觀。這一年,南京國民政府頒佈了《親屬法》,其中明文規定廢除納妾制度:
“妾之制度,亟應廢除,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認其存在……”
但是,這部《親屬法》裡卻仍然規定: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凡非婚生子女,均與婚生子女同”。
等於是默認了“小妾”和“妾生子女”的地位。
與此同時,這部《親屬法》也沒有明確規定對“繼續納妾”行為的懲罰措施,因此在強大的社會慣性作用下,納妾制度在民間依然盛行。
大破,方有大立。“妾制”在中國徹底廢除的標誌,是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正式頒佈,明確地規定禁止重婚、納妾等行為。直到這一階段後,中國的“納妾”陋習才開始徹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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