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業穩經營促發展的意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業穩經營促發展的意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業穩經營促發展的意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0年第2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經濟社會發展,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為企業排憂解難,幫助企業應對疫情,渡過難關,為強力推進常州“五大明星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務與保障,結合全市法院工作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1.開闢困難企業糾紛“綠色通道”。依託“兩個一站式”建設平臺,大力推行“智慧法院”建設,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以下簡稱“困難企業”),以及從事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的企業開闢“綠色通道”,確保困難企業訴訟事項優先辦、網上辦、隔空辦。升級訴訟服務,對因疫情防控引發的涉企糾紛一律當天立案受理、當天移送審理。建立困難企業糾紛領導包案制度,對涉及重大項目的困難企業案件,由受理法院的院長或相關審判業務庭的庭長擔任審判長審理。嚴格困難企業案件審限變更審批手續,明確兩級法院對涉企糾紛需要延長審限的,一律須由一把手院長審批。

2.切實降低困難企業訴訟成本。對困難企業提起訴訟的,在訴訟費緩交、減交等方面充分予以保障。對於困難企業申請財產保全但提交保證金存在困難的,經審查未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徵信記錄良好的,可採取信用擔保、保全保險擔保、不動產擔保等靈活的擔保方式。

3.全力維護企業用工穩定。依法合理認定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報酬待遇,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療、隔離引發的勞動爭議,審慎處理勞動者因欠薪、企業因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等引發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糾紛,鼓勵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引導企業與職工協商通過調整薪酬、轉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企業用工。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裁審銜接及多元解紛機制作用,儘可能地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引導勞動者和企業同舟共濟、共度時艱。

4.依法支持政府扶持企業發展政策落實。依法支持政府實施疫情防控相關政策以及採取緊急防控措施,妥善審理涉阻撓和違反防控措施、散佈不實信息、違反開(復)工規定等行政處罰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處罰案件。依法支持政府實施減輕企業負擔的相關政策,妥善審理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行政案件。在辦理涉及政策適用的金融借款、稅收、房屋租賃等糾紛時,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按照政策精神達成和解,不能和解的,依法妥善裁判,讓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在貸款、稅收、房租等方面切實享受到政策扶持。

5.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對企業的保護及挽救功能。對生產研發防控疫情物資的企業,以及因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暫不受理破產申請。對於具備經營價值和市場潛力的企業,積極引導適用破產重整、和解程序,綜合運用債務減免、債務延期、債轉股、引入投資者、經營結構調整等方式,幫助企業恢復生機、提質增效、重返市場。對進入破產程序的生產、銷售、運輸疫情防控專用物資或者疫情防控期間的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企業,可視情依法作出緊急許可恢復生產等決定。破產財產變現價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管理人可以暫停處置有關財產,待疫情穩定後再予處置和分配。

6.維護誠信有序的生產經營環境。依法嚴厲打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製假售假等危害市場秩序犯罪。依法嚴懲製售偽劣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等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防疫生產經營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依法嚴厲打擊假借防疫為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的合同詐騙、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活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企業恢復生產經營成本。對不涉嫌上述犯罪的其他涉企刑事案件被告人,在不影響刑事追究的情況下,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儘可能優先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審理中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7.妥善化解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民商事糾紛。在受疫情影響可能出現的餐飲、旅遊、租賃、教育培訓、買賣、運輸等合同糾紛中,對於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困難企業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可依據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合理確定相關當事人責任;對於因疫情導致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引導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分擔損失。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侵犯口罩、防護服、專用醫療設備、抗病毒藥物等防疫用品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8.審慎採取強制措施。強化善意執行理念,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困難企業資產,原則上不得凍結企業銀行基本賬戶,嚴禁凍結查封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對困難企業生產設備、半成品和成品等儘量採取“活封”的方式,優先選擇對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查控措施。對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恢復或者完全恢復生產的被執行人企業,積極引導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進行和解,審慎採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懲戒等措施,嚴格控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採取人身強制措施,多舉措給予被執行人企業一定的履行期限,以便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9.切實維護困難企業訴訟程序利益。正確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事由,企業如因疫情延誤行使管轄權異議、舉證、上訴、申請強制執行等程序權益時,依法適用期間順延的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被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業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被執行企業確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難請求適當延緩期限的,一般應予准許。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上級法院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文件的,遵照執行。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业稳经营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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