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精神和中央、省市委以及上級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部署,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抓好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切實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科學有序開展,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特制定本意見。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依法從嚴懲處疫情防控期間各類犯罪行為

全力保障社會大局穩定

01 嚴厲打擊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犯罪行為;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犯罪行為;利用疫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疫情防護物資及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犯罪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用於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的犯罪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疫情防控職權時的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行為,確保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02 嚴厲打擊惡意編造、傳播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網絡謠言等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利用疫情詐騙、盜竊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明知自身系感染者或者可能感染者,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或者隱瞞情況進入公共場所、與他人進行接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確保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經濟秩序、管理秩序和諧穩定。

03 嚴厲打擊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行為,切實阻斷野生動物傳染源和傳播途徑。

04 加快涉及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依法穩妥處理疫情防控引發糾紛

有力維護正常經濟秩序

05 審慎認定違約行為。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充分考量疫情對合同履行產生的影響,審慎認定不能按約履行合同行為的性質,對確因疫情造成遲延履行、無法履行的合同糾紛,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準確適用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等規定,依法公平處理,切實維護疫情防控期間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06 依法推進落實支持企業發展政策。審慎處理涉及支持企業發展政策的糾紛,主動與國資委、地方金融監管局、稅務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推動政策精神落實。對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所涉金融借款案件,引導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儘量採取展期或續貸方式幫扶企業。落實中小企業租賃國有企業、政府房產的租金優惠政策,倡導其他業主(房東)減免租金。

07 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堅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企業生存並重的原則,審理因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導致的糾紛,積極引導企業和職工互諒互讓,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因疫情防控需要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復工,企業以此主張勞動者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8 妥善審理破產清算案件。對因疫情導致暫時經營困難但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積極引導適用破產重整、和解程序,幫助企業恢復生機、提質增效、重返市場。對因抗擊疫情需要恢復生產的破產企業,及時依法作出許可破產企業恢復生產等決定,積極協調、幫助企業儘快復產。加強對破產管理人的監督指導,嚴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開展企業破產清算工作,因疫情影響導致破產財產變現價值較低的,可以暫停處置有關財產。

09 堅決支持行政機關依法開展疫情防控。依法支持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及時懲處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哄抬物價、編造散佈不實信息、違反臨時管制等違法行為,加強對此類行政案件簡易審理程序的適用。依法支持政府實施的疫情信息公開行為和減輕企業負擔的相關政策,妥善審理涉疫情信息公開、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行政案件。引導當事人合理主張訴求,從疫情防控大局出發,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開展防控工作。

切實抓好疫情防控期間審判執行工作

10 創新優化訴訟服務。進一步提高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的服務質量與水平,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線上訴訟服務。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24小時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等方式立案,通過網絡、電話查詢案件進展、查詢檔案、諮詢法律。

11 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對因受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困難的企業或陷入生活困境的個人,加大訴訟費用緩減免和司法救助資金的支持力度。對於行政起訴、撤銷仲裁、執行異議複議、第三人撤銷之訴等有起訴期限規定的案件,當事人的起訴期限恰逢疫情期間屆滿的,應當依法扣除合理期間,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訴權。企業申請財產保全但提交保證金困難的,在充分考量擔保的必要性的基礎上,適當降低擔保數額,靈活採取不動產擔保、保險擔保等方式。

12 切實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注重強化對醫患糾紛等疫情防控期間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力度,充分利用訴訟與非訴對接中心、鄉賢審務工作站、“黨建+審務工作站”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有效發揮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社區網格員等社會力量,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開展線上調解工作,積極化解矛盾糾紛,確保矛盾不激化,糾紛吸附在當地,化解在基層。

13 多措並舉提高辦案效率。依法推進書面審理,按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儘量採用書面審理方式。用好網絡辦案平臺,倡導通過網絡遠程視頻方式開庭、聽證,進行電子送達。綜合運用線上查控、委託執行、納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網絡拍賣等手段開展強制執行行動,保障當事人的勝訴權益在疫情防控期間也能得到實現。對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加強執行協調、和解等措施力度,引導當事人通過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放水養魚”方式,盤活企業財產。

14 妥善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以不影響疫情防控為原則,對參與疫情防控的企業、單位採取保全措施,必要時可暫緩保全,已經保全的,可以酌情解除保全。對參與疫情防控的企業、單位申請執行的案件,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兌現勝訴權益。對因疫情造成企業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優先保全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財產,企業有其他銀行賬戶能夠保證債權實現的,不凍結其基本賬戶。對於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優先適用“活封”,允許企業在不損害財產價值的情況下繼續經營使用。

切實加強組織保障

15 強化涉疫情案件業務指導工作。市中院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開展疫情相關案件業務指導,加強對疫情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研究,梳理審判規則,通過審理指南、工作意見等形式,統一全市法院立案、審判、執行中的工作標準、裁判尺度。

16 強化疫情相關問題調查研究。及時準確掌握涉疫情案件情況,運用大數據等手段,深入分析研究,總結相關案件反映出的影響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隱患和苗頭性問題,對容易引發群體性糾紛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加強法律風險評估,及時向黨委和上級法院報告。加強對司法實踐中涉疫情難題研究,積極應對新挑戰。

17 強化疫情防控司法建議工作。對審判中發現的疫情防控機制不健全,相關政策落實不到位,企業經營存在的困難風險等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企業發送司法建議,提供可行性意見,促進疫情防控更加有力有效。

18 強化疫情防控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兩微一站”等平臺,及時發佈黨委和上級法院重大決策部署、疫情防控政策和疫情防控形勢等權威信息,回應群眾關切。加大對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保護自身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加強輿情監測和引導,及時澄清事實、批駁謬誤,引導社會公眾不傳謠、不信謠。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上級法院出臺相關政策文件的

遵照執行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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