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發佈《關於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

江蘇高院發佈《關於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

解 讀

為加強全省法院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犯罪案件審判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有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20年2月1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一、指南起草的背景情況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明瞭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重要講話中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重要指示,2月8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就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專門法規性決定,規定了疫情防控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職責和義務,並明確了突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依法嚴懲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執法司法政策,為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提供了有效法律指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省委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結合當前全省法院受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就抓好兩高兩部《意見》和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等政策法規文件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做好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審理工作出臺專門審理指南,為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相關違法犯罪提供了進一步明確的司法指引,有利於依法嚴懲各類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進一步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

二、指南的主要內容

指南共3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內容:第一部分,總體要求,強調要提高思想認識,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上來,立足司法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要堅持依法審理,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規定的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嚴格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做到主客觀相統一、罪責刑相適應、程序公正合法。要堅持從嚴懲處,對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造謠傳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等各類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部分,規範審理程序,強調要堅持依法從快審理,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快立、快審、快判。要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採用遠程提訊、開庭等方式組織訴訟活動,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要充分保障訴訟權利,充分聽取值班律師、辯護人意見,切實保障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第三部分,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針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六大類四十一個罪名,明確了罪名適用的主要情形和案件審查的重點事實證據,同時就社會關切的一些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為審判實踐提供指引。

第四部分,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明確了對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要嚴格控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加大對犯罪分子的財產刑處罰力度,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繳犯罪違法所得。同時綜合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事實,充分考慮犯罪發生的特殊時期、地點以及相關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等造成的危害後果,避免"唯數額論"。重視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對具有自首、立功、坦白以及認罪認罰等情節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寬處罰。

第五部分,從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司法公開、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公佈典型案件等方面,對辦理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提出明確工作要求,確保案件處理效果。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

(2020年2月1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次刑事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為加強全省法院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有力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以下簡稱《解釋》),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國衛醫函〔2020〕43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以下簡稱《意見》)以及《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2020年2月8日公佈)等法律法規,制訂如下審理指南:

一、總體要求

1.強化思想認識。全省各級法院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上來,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要立足司法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2.嚴格依法審理。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證據裁判規則,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規定的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嚴格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做到主客觀相統一、罪責刑相適應、程序公正合法,確保案件事實證據和定罪量刑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3.堅持從嚴懲處。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詐騙、造謠傳謠、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等各類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刑法、《解釋》、《意見》等規定,依法從重處罰。

二、規範審判程序

4.堅持依法從快審理。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對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快立、快審、快判,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依法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快速審理。

5.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在疫情防控期間積極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採用遠程提訊、開庭等方式組織訴訟活動,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確保案件審判質量。

6.充分保障訴訟權利。落實辯護全覆蓋,為認罪認罰以及適用速裁、簡易程序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為其他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充分聽取值班律師、辯護人意見,切實保障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三、準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

(一)依法從嚴懲處抗拒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

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與他人密切接觸的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應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3)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而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對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定,應當根據行為人對自身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的認知程度,行為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危險程度以及有無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等綜合判斷。

8.【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客觀上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共同生活以外的多人被隔離進行醫學觀察的,屬於"有傳播嚴重危險"。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導致未及時發現密切接觸人員或者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在就診或防疫檢疫等過程中,隱瞞疫情相關接觸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後,及時主動向醫療、疫情防控機構報告相關接觸史、旅居史,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構成坦白、自首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罰。

9.【破壞交通設施罪】未經批准擅自斷路堵路,損毀、破壞道路、橋樑等,足以使汽車、火車等發生顛覆、毀壞風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損毀、破壞公路、橋樑等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使汽車、火車等發生顛覆、毀壞風險。

未經批准實施斷路堵路行為,但設立明顯標識或安排專人攔截予以警示,足以防止汽車等發生顛覆、毀壞風險的,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違法造成道路損毀,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由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10.【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行為人是否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履行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措施的行為。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傳染病管理監督員等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或者具有紅十字會成員身份的醫療人員履行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二)依法從嚴懲處暴力傷醫等妨害醫療活動的犯罪行為

11.【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醫務人員輕傷以上的損害後果;(2)行為人是否有傷害或致人死亡的故意。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撕扯、損壞醫務人員防護裝備或者吐口水等惡意接觸醫務人員,造成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確有致人傷亡的故意,實施傷醫害醫行為,但未造成相應損害後果的,以犯罪未遂論處。

12.【非法拘禁罪】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度;(2)行為人非法拘禁的持續時間,以及有無毆打、侮辱、虐待、捆綁、使用械具等情節。

13.【侮辱罪】【誹謗罪】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醫務人員或者捏造事實誹謗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足以貶損他人名譽的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的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實施本罪行為,具有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國際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危害國家利益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情形的,可以按照公訴案件程序審理。

14.【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1)隨意毆打或者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醫務人員或其他疫情防控人員,嚴重妨害醫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防護器具、醫療設備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3)在醫療衛生機構、隔離點等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屬於無事生非、藉故生非,具有尋釁滋事的故意;(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嚴重妨害醫療、疫情防控工作,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或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後果。

行為人尋釁滋事,推搡、撕扯醫務人員或損壞醫務人員防護裝備,嚴重影響醫療工作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行為人在醫療衛生機構等場所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嚴重影響醫療、疫情防控工作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同時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或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5.【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醫療衛生機構、隔離點等場所社會秩序,致使醫療、疫情防控等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或其他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聚眾擾亂醫療衛生機構等場所社會秩序的行為;(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致使生產、經營及醫療、疫情防控等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16.【聚眾哄搶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哄搶罪定罪處罰。聚眾哄搶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從重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帶頭或積極參加哄搶行為;(2)行為人所哄搶物資的價值,以及是否屬於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哄搶物資數額雖未達到三千元,但造成延誤治療等嚴重後果的,視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17.【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2)行為人的行為有無造成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

(三)依法從嚴懲處製假售假等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

18.【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生產、銷售的疫情防控產品、物資是否屬於醫療器械或醫用衛生材料;(2)涉案物品的數量及銷售價格,對涉案物品是否為偽劣產品、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貨物價值存在爭議的,必要時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和評估;(3)行為人是否明知銷售的產品系偽劣商品,主要審查進貨渠道、價格、銷售方式以及是否曾因同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等;(4)涉案產品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9.【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經防治、防護用品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防治、防護用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是否與註冊商標相同;(2)使用行為是否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3)行為人的經營數額、銷售數額。對於涉案防治、防護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可以根據案件客觀情況酌情從輕處罰。

20.【虛假廣告罪】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國家規定;(2)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數額、上當受騙人數及損失數額,行為人是否曾因虛假廣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以及是否有虛假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人身傷殘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明知他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假藥、劣藥或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等犯罪行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犯罪行為而提供廣告宣傳幫助行為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21.【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在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國家規定;(2)涉案產品的真偽、質量、進貨渠道、購銷價格以及政府限價、指導價及市場一般行情;(3)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因生產、銷售成本大幅度上漲導致定價過高的,可不認定為哄抬物價的行為。

22.【競合的適用】上述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非法經營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四)依法從嚴懲處造謠傳謠的犯罪行為

2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對此類案件,應當依法、精準、恰當處置。行為人編造、散佈的信息內容有一定根據,並非完全捏造,其主觀上沒有危害社會的意圖,客觀上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的,不得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編造、傳播的信息、恐怖信息內容是否虛假;(2)行為人是否明知是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編造、傳播;(3)行為人的行為有無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利用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24.【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有關疫情的虛假、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負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而未履行;(2)行為人是否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3)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致使有關疫情的虛假、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五)依法從嚴懲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

25.【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捕獵野生動物的種類、數量;(2)捕獵方式、捕獵行為對野生動物遷徙、棲息、繁殖的危害,特別是此類行為對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除對直接實施獵捕的行為人依法懲處外,要依法追究故意販賣、運輸、加工、銷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實現全鏈條打擊。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對明知他人非法狩獵野生動物,長期性、經常性多次向他人收購被獵捕野生動物的收購者,應當以非法狩獵罪共犯論處,同時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的,擇一重罪處罰。

對以食用為最終目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隱患的非法捕獵、運輸、加工、銷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行為和非法購買、銷售未經檢疫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六)依法嚴懲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

26.【詐騙罪】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防控疫情用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以及假借救治傳染病、防控疫情名義騙取醫療、防疫專項款物或者社會捐助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主要審查行為人是否有真實的貨源、是否具備供貨能力、所獲財物的實際用途等;(2)詐騙是否同時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

對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或者騙取救濟、醫療專項款物,數額接近六千元、六萬元、五十萬元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或認定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對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物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確定定罪量刑標準。

27.【汙染環境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規定,隨意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防護用品、器材、醫療生活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隨意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是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規定;(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嚴重汙染環境;(3)行為人是否有嚴重汙染環境的故意。對此,應根據行為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對有毒有害物質的認知程度以及汙染方式、損害後果等綜合判斷。

28.【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貪汙、侵佔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於防控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2)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3)涉案款物是否為特定款物。同時,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定定罪量刑的標準。

29.【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在防控疫情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疫情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翫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行為人是否具有防控疫情相關工作職責;(3)瀆職行為與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加重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30.【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傳染病毒種擴散罪定罪處罰。

審理該類案件,應著重審查以下事實證據:(1)行為人是否屬於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是否對新型冠狀病毒毒種具有管理權限;(2)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毒種擴散,且後果嚴重。導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傳播或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以及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等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後果嚴重"。

四、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31.充分認識疫情防控期間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格控制對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的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對生產、銷售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的被告人,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加大對犯罪分子的財產刑處罰力度,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繳犯罪違法所得,堅決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非法獲利。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違背職業要求特定義務的犯罪,可依法決定對被告人的職業禁止。

32.綜合把握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事實,定罪量刑時既要考慮犯罪數額、對象、損害後果等一般情節,也要考慮犯罪發生的特殊時期、地點以及相關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等造成的危害後果,避免"唯數額論"。要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對因實施相關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理後又實施相關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重視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對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以及認罪認罰的犯罪分子,依法從寬處罰。

五、其他要求

33.加強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等機關的協調配合,暢通指定管轄、案件移送、涉案款物移交等工作渠道,提高案件辦理效率。積極會商處理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難題,及時通報重點個案的查處情況。對審理中發現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違法及犯罪線索,及時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加強與醫療主管、衛生防疫等部門溝通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案件審理中的專業問題。

34.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落實司法公開各項要求,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既嚴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也要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旗幟鮮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及時向社會公佈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的典型案件,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切實增加人民群眾的社會安全感,實現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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