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款利息一個月三分受法律保護麼?歸還日期兩個月不到兩個月歸還能按兩個月算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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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法院能夠支持的最高利息為月息二分,但是借款協議約定月息三分的,如果支付了,就支付了,如果沒支付,超過二分的部分法院也不支持。

如果支付的利息超過三分,那麼法院會強制債權人返還(也就是衝抵借款本金)

借款利息按照實際使用期間計算,如果約定的兩個月沒用到,那麼不能按照兩個月計算利息。但是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畢竟約定的時間沒到)。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等,相加後不能超過月息二分。


法律實務講堂


1、年利率超過36%不受法律保護

2、法院一般支持24%以內的利息約定。

3、24%-36%之間的部分,如果借款人願意承擔,法院也不反對。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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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欽層律師


如果是借高利貸,套路貸,民間有盈利貸款不還行程的老賴,是不成立案件。應該撤銷,首先要認定這些貸款是非法的,不管是不是高利貸,只要以盈利為目的的借款都屬於非法放貸,沒有經過國家批准的發貸機構或個人以盈利性質放給他人錢收取利息,屬於非法放貸,法院,應該沒收放貸款並且追加罰款,沒有經過國家批准的放貸機構或個人擾亂經融次序,給正常國家批准的放貸機構造成社會巨大危害,他們不交稅,不年審,不審計,不辦理執照,不用租賃營業地點等就可以在家當貸款,所以國家必須要嚴格管理重罰那些沒有經過國家批准的放貸個人或聯合幾個人把錢組織起放貸機構,這個組織幾個人或多人一起放貸造成社會多大危害。法院是國家機關,對於沒有經過國家批准的放貸個人或幾個人組織起來放貸的應該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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