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法在線|黃埔海關疫情防控專題系列普法——出入境人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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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專題普法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時期,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為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防控疫情繫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支持、服務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黃埔海關對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梳理,結合熱點問題開展疫情防控專題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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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海小關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

《黃埔海關疫情防控專題系列普法——出入境人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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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員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當前,出入境人員除了在旅行中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出現症狀立即就醫並向醫生說明近期旅行史外,還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主動申報健康狀況

出入境人員必須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進行健康狀況申報,在出、入境時若有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不適,應當向海關主動申報,並配合海關做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醫學排查等衛生檢疫工作。

若在交通工具運行途中發生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不適症狀,要及時告知交通工具乘務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應向旅客提供個人防護用品,並及時向出入境口岸海關報告。

Tips1:推薦使用“海關旅客指尖服務”微信小程序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健康申明卡》進行健康狀況電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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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範】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六條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海關總署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5號)

《關於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6號)

(二)主動申報攜帶物

出入境人員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汙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和物品等攜帶物,應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檢疫。

Tips2:進境人員在自用、合理數量內,可以攜帶在國外購買的口罩等物品進境。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同時,根據海關總署相關通知要求,對於通過旅客攜帶進境疫情物資的(“客帶貨”),海關將給予通關便利,一對一指導辦理報關手續。

【相關法律規範】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第四條

《關於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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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採取的衛生檢疫措施

海關實施國境衛生檢疫是為了防止傳染病由國外傳入或者由國內傳出,保護人體健康。目前,國務院已批准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對於涉及檢疫傳染病的出入境人員及攜帶物,海關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實施衛生處理

發現染疫人時,必須立即將其隔離,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發現染疫嫌疑人時,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對除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外的其他病種染疫嫌疑人,可以從該人員離開感染環境的時候算起,實施不超過該傳染病最長潛伏期的就地診驗或者留驗以及其他的衛生處理。對於來自國外並且在到達時受就地診驗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許出境。

Tips3: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負責人,應當及時向當地口岸海關報告。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向當地口岸海關報告,海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衛生檢疫處置措施。對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依法予以留驗和醫學觀察;或依照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相關法律規範】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

《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應急處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38號)第二十七條

(二)對攜帶物實施除害處理或者衛生處理

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汙染的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或對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發現有規定病蟲害的,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

【相關法律規範】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四條

《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號)第三十一條

Tips4: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海關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發現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國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互相通報。

【相關法律規範】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五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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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

(一)行政處罰

1.警告或罰款。

出入境人員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偽造或者塗改檢疫單、證、不如實申報疫情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法律規範】

《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

2.拘留或罰款。

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規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二)刑事責任

1.(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規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一條

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範】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3.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法律規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

4.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相關法律規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八條

5.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十條

(三)民事責任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範】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供稿單位:黃埔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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