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服務中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意見》


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服務中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省市委和上級檢察機關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在我市檢察機關貫徹執行,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社會安定有序。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制定出臺《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服務中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意見》。

1、加強與市工商聯、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聯繫,及時瞭解中小微企業的法治需求,全面掌握涉及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和製假售假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信息,加強風險評估,做好“兩法銜接”工作,確保既依法防控,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2、及時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查辦的疫情防控期間相關中小微企業涉嫌犯罪案件,充分發揮檢察官辦公室作用,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依法監督偵查工作規範開展,維護涉案企業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堅決避免中小微企業因被立案偵查而影響疫情防控和企業健康發展。

3、中小微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涉嫌犯罪的,對企業人員謹慎採取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對不涉案的企業資金、設備等財產,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已經採取強制措施的,依法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解除,對涉案的企業財產,嚴格區分違法犯罪所得與企業合法財產,以及是否屬於疫情防控專用物資,依法保障企業合法財產權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

4、認真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全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生產、銷售防護服和口罩等重點防控物資的企業出現與防疫無關的犯罪時,符合從寬處理條件的,一律從寬,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一律不訴,符合緩刑條件的,一律建議法院適用緩刑,切實做到辦案質量、效率和效果的統一。

5、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擾亂社會秩序,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防控疫情的順利進行、導致疫情擴散等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行為,依法快捕快訴,從重處罰。

6、積極開展預警、預測和預防工作,對檢察辦案中發現的疫情防控相關企業在生產、管理上的風險、漏洞,積極開展主動提出檢察建議,幫助企業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引導企業和相關部門牢固樹立法治意識,依法實施防控措施。

7、把“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的要求有效落實到防疫工作中。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做好典型案例指導與案例普法工作,既審慎發佈涉企案件信息,又及時發佈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和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明確檢察機關依法保障服務中小微企業和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正確導向,助推社會治理現代化建設。

8、結合民事檢察職能做好中小微企業法律合規工作。引導企業儘快評估此次疫情爆發對已簽訂合同履行的現實影響和潛在影響,正確把握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

9、積極開展公益訴訟。努力做好源頭防控工作,積極引導企業如實登記申報疫情,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法律法規,堅決防止疫情發生和蔓延。

10、加強檢察法律服務工作。要按照“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的要求,著力服務和保障降低要素成本、財稅支持、金融支持以及外貿出口等方面,積極推動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更為優質的“法治產品”和“檢察產品”。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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