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廈門發佈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疫情實施方案 支持企業共渡難關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實施方案的通知

廈府辦(2020)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2月11日

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實《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共渡難關若干措施的通知》(廈府規〔2020〕3號)精神,結合我市金融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一)全力保障我市用於疫情防控的醫用物品和生活物資重點企業資金需求。

1.積極推動納入全國性重點醫用物品和生活物資企業名單,獲取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資金支持,並享受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貼息支持。引導國家開發銀行廈門市分行等9家金融機構用好專項再貸款政策並及時對接,對於國家重點保障企業,在2天之內將優惠利率貸款發放到位,確保相關企業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利率低於1.6%。

2.梳理完善市級重點保障企業名單,銀行機構對名單內企業實施重點信貸支持,給予低於貸款利率上限的優惠利率貸款。推動獲得國家開發銀行廈門市分行等政策性、開發性銀行提供的優惠利率信貸(貸款利率上限為貸款發放時最近一次公佈的一年期LPR減85-100基點),並享受一定比例的市級財政貼息。支持各商業銀行與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合作,同時爭取各總行更為優惠的內部轉移價格,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快速響應市重點保障企業融資需求。

3.有效運用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各銀行機構要用足用好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發揮其低成本的撬動作用,加大對疫情防控領域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要切實用好人民銀行抵押補充貸款資金,進一步加大對社會民生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

(二)千方百計幫扶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批發零售、住宿餐飲、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外貿等行業的企業渡過難關。

1.對企業已有貸款不得抽貸、斷貸、壓貸,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予以展期、續貸。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企業在無其他負面信息、具備持續經營能力、擔保條件不弱化的情況下,經企業提出申請後,可給予展期一定期限,並簡化貸款展期手續。

2.擴大無還本續貸產品適用範圍,由小微企業擴大至中型企業,提高審批效率。

3.簡化貸款手續,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企業,落實放款操作條件,實行“馬上續貸”。對列入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名單的小微企業在原有貸款基礎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財政安排適當的貼息。

(三)各銀行機構要儘快對本實施方案第(一)(二)條制訂實施細則,報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保監局、市金融監管局備案並向企業公佈。

(四)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提供基本民生保障的企業相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採取下列措施:

1.靈活調整其住房按揭、信用卡、消費貸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有條件的給予適當減免。

2.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各銀行機構要儘快制訂實施細則,明確適用主體、延後期限、減免政策、證明材料等,報廈門銀保監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五)運用政府性擔保、應急還貸資金為企業提供支持。

1.政府性擔保公司對國家、省、市重點保障企業取消資產抵押、質押反擔保要求,並以原正常收取的擔保費為基準,減半收取新增及延保、續保業務的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採取增加擔保額度、延保、續保等方式做好配套擔保服務,並適當降低擔保和再擔保費率。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擔保費不得高於原正常收取擔保費的70%。對確實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為其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政府性擔保公司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延長時間不低於90天;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

2.積極運用政府應急還貸資金加快續貸操作,並向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傾斜。擴大應急還貸的合作機構和適用範圍,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合作機構拓展至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機構;在保證資金封閉運作並能及時歸還應急還貸資金的前提下,業務品種拓展至合作機構的所有信貸產品。適當簡化申請材料,同時提高審批效率。

二、增強保險保障功能

(六)全力支持對疫情防控物品的進口,免費提供相關資信調查和資信評估支持。積極支持疫情防控物品進口過程中進口信用保險等特殊信用保險需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下降50%以上予以承保。加快辦理出口信保理賠,加大理賠資源投入,優先處理受疫情影響出口企業的出險理賠。下調小規模企業基本風險保障保單費率水平20%以上,支持更多小微企業穩定經營,加強風險預警和提供風險建議。

三、加強資本市場服務

(七)協調各審計機構,督促其抓緊開展相關審計工作,積極配合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公司債券發行人做好2019年年報、2020年一季度季報信息披露工作。金融監管部門及時收集了解各上市公司、掛牌公司、公司債券發行人編制2019年年報、2020年一季度季報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困難,對因疫情影響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積極指導並幫助企業協調解決。

(八)支持企業發行金融債券、超短融、短融、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於疫情防控,積極協調擬發行上述產品的企業取得註冊發行“綠色通道”支持。加強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與防疫相關的醫療設備、疫苗藥品生產研發企業的融資對接,引導其加大投資力度,加快資金募集和投入效率。

(九)對因受疫情影響存在流動性風險的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協調金融機構通過給予適當展期、發新還舊等方式,對股價下跌的暫不追加抵質押品,有效化解流動性危機,防範股權質押風險。

(十)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合規啟動股票回購,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以及董監高依法實施增持計劃提振市場信心,金融監管部門對其實時跟蹤進展,提供政策諮詢輔導,並對積極響應落實的上市公司在分類監管評價中進行加分。支持國有企業戰略性互持本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進一步穩定資本市場。

(十一)對疫情防控期間擴大生產經營規模的重點保障企業和因疫情帶來市場拓展機會的優質企業,如生物醫療、在線教育辦公等行業企業,優先納入我市重點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進行重點輔導培育。在我市與滬深證券交易所戰略合作協議框架下,依託駐廈服務基地(聯絡處),推動企業對接資本市場,實現做強做大。

四、發揮紓困基金作用

(十二)有效利用我市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風險紓困專項基金,進一步優化管理辦法,簡化申請流程,紓解上市公司流動性風險。加大對大股東高比例質押上市公司的質押風險的摸排力度,強化股權質押風險防控。

(十三)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融資增信,適度降低貸款准入門檻、提高信用貸款額度或抵押成數。

五、提高外匯辦理效率

(十四)便利疫情防控物資採購。對於各區政府、醫院等境內機構進口衛生防疫、醫藥用品等各疫情防控物資的,銀行機構可先予辦理進口購付匯手續,並於購付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市分局報備。對於真實合法的疫情防控物資進口購付匯業務,銀行機構可簡化進口購付匯業務流程和審批材料,憑支付指令直接辦理付匯手續。

(十五)便捷辦理跨境外匯收付。對於境內外因支援此次疫情防控匯入的外匯捐贈資金,銀行機構可直接通過受贈單位已有的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便捷辦理資金入賬和結匯手續。企業辦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時,無需事前、逐筆提交單證材料,由銀行機構加強對企業資金使用真實性的事後抽查。密切關注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個人特殊外匯業務,開闢綠色通道,快速回應個人特殊外匯業務需求。

(十六)推進“互聯網+外匯政務服務”。鼓勵各銀行機構和企業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務服務網上辦理系統” (http://zwfw.safe.gov.cn/asone/)辦理外匯業務,提升業務辦理便利性。疫情防控確有需要的,企業借用外債限額等可取消,並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務服務網上辦理系統”線上申請外債登記,便利開展跨境融資。

六、強化地方金融服務

(十七)國有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對國家、省、市重點保障企業,給予年化利率不超過12%的優惠貸款;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新增貸款利率不高於原正常貸款利率的80%。國有控股的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對國家、省、市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收取的利息、租金不高於原正常收取標準的80%。國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視情合理延後其還款期限,延長時間不少於30天。國有控股地方金融機構對國家、省、市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及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人群採取優惠支持舉措的,相關業務不納入財政、國資部門對其實施的績效考核。

(十八)鼓勵非國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感,參照前述對國有控股地方金融機構的做法,加大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力度。

(十九)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設醫藥醫療特色板塊,鼓勵國家、省、市重點保障企業掛牌特色板塊,並減免企業掛牌費用,開通股權融資“綠色通道”, 2年內免收股權質押融資和股權轉讓、增資服務手續費。

七、實施“一企一策”

(二十)銀行機構要加快調查受困企業金融服務需求,梳理近期到期貸款業務清單,掌握客戶還款資金落實情況。對因受疫情影響有延期還貸需求的,實行“一戶一策”,協商調整還款計劃,積極為企業恢復生產經營提供持續資金支持。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行業融資需求調研,幫助重點企業利用直接融資、風險管理等工具緩解融資壓力。

(二十一)鼓勵各銀行機構積極向總行爭取政策支持,實行“一行一策”,加大對我市企業的支持力度。

八、建立“綠色通道”

(二十二)金融機構要按照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建立、啟動快速審批“綠色通道”,簡化業務流程,積極拓展線上服務渠道,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在受疫情影響期間,金融機構要創新工作方式,採取就近網點辦公、召開視頻會議等方式儘快為企業辦理審批放款等業務。

(二十三)金融機構要減免抗疫相關轉賬業務手續費、疫情受困企業展期續貸款相關服務費用、抗疫及民生保障生產企業貸款、發債融資等相關金融服務和中介費用。

九、提升監管容忍度

(二十四)推動落實盡職免責制度,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企業及暫時失去收入來源人群的展期續貸、延後還款等支持實體經濟共渡疫情難關的舉措應實施盡職免責。疫情防控期間,原規定逾期60天計入不良貸款的,其期限可適當延長至90天。

(二十五)著力破除形式主義,為各金融機構減負。確保金融機構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和企業幫扶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間科學安排各類金融機構現場檢查、信息數據報送等活動,控制各類監管檢查的頻率和次數。

十、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二十六)加大非法金融活動打擊力度,嚴禁利用疫情相關的醫藥研發、防護用品生產、人員救護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嚴禁利用物資供需關係炒作或虛造證券、期貨、大宗商品等交易信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打擊疫情防控期間以墊付過橋、以貸養貸等方式提供現金貸、“套路貸”、直接或變相暴力催收等違法活動。

十一、加強工作督辦落實

(二十七)建立問題反映和督促檢查機制。各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對企業跟蹤服務,及時收集了解企業針對金融服務的問題和意見。金融監管部門通過設置熱線電話、線上平臺等方式,暢通疫情防控期間意見反饋渠道。加大對各金融機構支持疫情防控、幫扶企業的監測評估和督促力度,對支持不力、執行不到位的金融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各金融機構總部。

(二十八)對疫情防控期間響應度高、工作落實好的金融機構進行表揚並在分類監管評價中予以加分,並在政府部門選擇業務合作對象、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所得稅獎勵中予以政策傾斜或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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