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戀愛關係中是借貸還是贈與?


「案例分析」戀愛關係中是借貸還是贈與?


案件背景

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男女之間往往存在頻繁的金錢往來。而一旦分手,上述往來的金錢也就成了“雙方的痛”,不少人因此反目,也有人通過法院訴訟來維護權益。陳律師近期接受了女方委託,在其與前男友的訴訟中擔任代理人。

(1)2014年初-2015年7月,男女方之間系男女朋友關係;

(2)2015年8月28日,男方向女方轉賬60萬元、2016年6月8日,男方向女方轉賬3萬元;

(3)2015年11月19日,女方向男方轉賬6萬元、2016年3月15日,女方向男方轉賬32萬元、2016年5月16日,女方向男方轉賬4萬元、2016年6月9日,女方向男方轉賬1萬元;

(4)男方提供了銀行流水,雙方聊天記錄作為證據,聊天記錄中女方陳述“算我欠你的,我會還”、“今天是2016年3月15日,於2016年9月15日還22萬欠款”。

法院觀點

(1)女方否認其向男方借款,男方亦未能提交書面憑證證明雙方的借貸關係;

(2)男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從2016年3月15日開始,在這個時間點女方給男方轉賬38萬元的因由無法體現,亦無法證明38萬元是男方要求女方歸還的借款;

(3)從雙方的聊天記錄中,男方要求女方轉賬的理由是“幫忙挪”和“週轉”而不是討要欠款,女方對於款項的陳述是“算我欠你的”,這說明女方也不認可款項是借款。雖然之後女方說“今天是2016年3月15日,於2016年9月15日還22萬欠款”這是在“算我欠你的,我會還”的基礎上進行的陳述,對此男方的回覆是“呵,你真的太小看我了”男方亦沒有確認款項是借款的性質。因此,從雙方的聊天記錄無法得出2015年8月28日女方向男方借款,進而男方轉賬給女方60萬元;

(4)最後,2016年6月8日,男方向女方轉賬3萬元,根據聊天記錄,女方收錢後又向男方轉賬3萬3百元,男方退還,之後男方還截屏問女方這是啥意思,無論從轉賬形式還是聊天內容均無法證明該筆轉賬是女方向男方借款。

(5)綜上,男方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轉賬發生時,雙方存在借款合意,故對男方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後男方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同樣觀點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1、可見,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對於是否存在借貸合意把控越發嚴格成為趨勢,特別是在雙方存在特殊關係,借貸合意顯得尤為重要,否則就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將極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條、欠條等債券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第十七條的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而在贈與關係中,贈與人僅在少數情況下可以撤銷贈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案例分析」戀愛關係中是借貸還是贈與?

陳海雲律師


陳海雲律師從業以來,常年專注於離婚糾紛、撫養權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等婚姻家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團隊至今已成功處理了多起離婚糾紛有關的訴訟案件,對《婚姻法》、《繼承法》、《物權法》等領域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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