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調查隔離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本報記者 崔虹

2月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並於當天正式施行, 將為動員全社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建立防控網絡,推動大數據融合共享

《決定》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城鄉社區(村)等防控網絡,大力推動大數據融合共享、開放應用,形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防控體系,落實聯防聯控機制,防輸入、防輸出、防傳播、防擴散,有效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工作。

根據需要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醫療救治、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野生動物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等方面,根據需要制定和採取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職,加大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疫情防控執法工作力度,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處理措施,及時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和問題。

本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疫情防控相關案件,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嚴格衛生管理,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健康監測和體溫檢測,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落實相關責任,確保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人員都應當履行疫情防控中的法定義務,服從、配合、協助疫情防控指揮和安排,自覺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瞭解疫情防護知識,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不組織不參加聚會活動,加強寵物管理,不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等;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和醫院就醫,並及時向屬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如實報告;需要進行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的,應當主動報告健康狀況,配合相關防控管理,確保疫情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物資的需要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物資儲備和防疫設施建設,加大統籌力度,保障疫情期間防疫物資、重點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應急救援物資的需要;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臨時徵用場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緊急調集人員或者儲備物資,並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徵用憑證,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

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防、控制預案強化健康監測、交通組織等疫情防控措施,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安排企業事業單位返崗返工和學生返校,切實做好相關的疫情防控工作。

築牢疫情防控“三道防線”

充分發揮“冀時辦”平臺的作用,完善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推動直接面對群眾的便民事項線上辦理,減少人群聚集。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平臺實行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人社、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完善京津冀疫情協同防控機制,在重大疫情聯防聯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協同處置、重點科研項目聯合攻關等方面緊密合作,實施風險預警、工作對接和應急處理,內防傳播擴散、外防輸入輸出,築牢省域周邊、省域內和環京津周邊疫情防控“三道防線”。

不配合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的,將被強制隔離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厲查處各類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製假售假、造謠傳謠、傷害醫務防疫人員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對疫情防控工作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懲處。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服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或者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接觸史,隱瞞不報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逃避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並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工作者未按規定依法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製假售假、欺騙消費者、造謠傳謠,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