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戰“疫”!新冠肺炎的這些法律知識必須瞭解!


防控疫情 人人有責 | 依法戰“疫”!新冠肺炎的這些法律知識必須瞭解!

生命重於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疫情當前,依法科學有序防控,人人有責。讓我們從自身做起,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關於傳染病的類別,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這裡幫助您快速瞭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知識,理解政府各項舉措的法律依據,提高自我防護意識,有效配合各項疫情防控工作,築牢群防群控的嚴密防線,早日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


新冠肺炎屬於哪一類傳染病?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的病種僅指鼠疫、霍亂。乙類、丙類傳染病除《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的病種外,還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並予以公佈。

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2020年1月20日,在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我國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權利、義務主要有哪些?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 國家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防治傳染病的宣傳教育、疫情報告、志願服務和捐贈活動。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發生疫情時,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採取哪些預防、控制措施?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發現應當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新冠肺炎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汙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人民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程序是怎樣的?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政府可能採取哪些緊急措施?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不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和措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控疫情 人人有責 | 依法戰“疫”!新冠肺炎的這些法律知識必須瞭解!

原題《依法戰“疫”!新冠肺炎的這些法律知識必須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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