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口罩”?你將會面臨這些處罰!

律師說法 | 銷售“假口罩”?你將會面臨這些處罰!


律師說法 | 銷售“假口罩”?你將會面臨這些處罰!


  當前,全國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地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的防控工作,我市廣大黨員律師志願者們充分發揮自身法律專業知識優勢,針對當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進行“以案釋法”,助力疫情防控,齊心協力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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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在即 但口罩卻用完

怎麼辦?

當然是去買啊!

但是,在這裡提醒大家

購買口罩時要擦亮雙眼

為什麼?

因為現在“一罩難求

口罩成了緊俏商品

故此會有不法分子打起了“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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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現

  2020年01月27日,根據有關線索,肇慶市市場監管局和端州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依法對位於厚崗新村的某出租屋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出租屋內擺有各種口罩一批。該批口罩未發現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材料,外包裝上也沒有標示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產品標識,當事人龔某也無法提供該批口罩的生產廠家資料、購進憑證等材料。執法人員依法對該批次口罩採取扣押強制措施,防止該批口罩流入市場,並依法對當事人龔某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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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依法對該批次口罩採取扣押強制措施(圖源:端州發佈)


 


李嘉榮律師以案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上述案例中,龔某在出租屋內擺有各種口罩一批,該批口罩未發現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材料,且外包裝上也沒有標示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產品標識。這些口罩的外包裝印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同時,龔某也無法提供該批口罩的生產廠家資料、購進憑證等材料。在疫情依然嚴峻的今天,結合這些情況,可以認定龔某有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的嫌疑,應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如果查實龔某有存在銷售偽劣口罩的行為,且達到法定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將可能對龔某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同時,根據2017年03月09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第三部分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第14條的規定,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龔某還可能被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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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肇慶市廣播電視臺

口罩的價值

在疫情時期顯得舉足輕重

口罩的質量

決定著疫情防控成敗


建議大家購買口罩時

選擇正規渠道


相關法條原文向上滑動瀏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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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吳競先 夏綺雲

端州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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